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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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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中央銀行體制[1]

  中央銀行體制容許個體銀行單獨提供儲蓄賬戶,但禁止這些機構發行它們自己的貨幣。中央銀行體制設有一個唯一的銀行券發行者,通常就是中央銀行本身。比如在美國,美國聯邦儲備體系從總體控制法定貨幣—聯邦儲備券的發行。另外,中央機構具有創造更多貨幣的能力,因而能夠控制銀行的儲備總額,改變貨幣供應中央銀行通常在限制銀行券發行之外,還間接約束個體銀行的活動。這些約束包括禁止設立分支銀行、限制銀行投資類型、控制貸款存款利率等。

  在中央銀行體制下,準備金比率是法定的,不會經常變化,而且平等地要求所有銀行強制執行。但是在自由銀行體制下,沒有法定強制的比率,每一個銀行根據市場條件確定自己的最優比率。

  所有的經濟學家都認為在中央銀行體制下不存在相應的自動穩定機制。由於準備金比率是法定的,不隨著市場條件變化,貨幣供給一般要受其他手段的影響。存在兩種可能性:中央銀行向私人銀行征收的利率(貼現率)變化,或者中央銀行購買或出售政府債券(公開市場業務)。

  提高貼現率時,私人銀行得少了,儲備金總額減少,貨幣供給下降。如果貼現率降低,銀行會借更多的錢,儲備金總額增加,貨幣供給增加。如果中央銀行購買政府債券,銀行系統的儲備金總額增加,貨幣供給擴張;如果中央銀行出售政府債券,儲備金總額下降,貨幣供給收縮。這兩種控制貨幣的方法有很強的效果--尤其是公開市場業務平常應用得更多。然而,要想成功使用這些措施,需要廣泛收集全國的經濟數據,並對未來的形勢做出可靠的統計預測。前者耗費時間,又耗費錢財;後者經常被事實證明是無法實現的。就像某些經濟學家所說的那樣,中央銀行面臨著無法逾越的“信息障礙”。

中央銀行體制的應用[2]

  最早可以認定的銀行於12世紀出現於義大利的熱那亞。它們發展的早期只不過是充當鑄幣倉庫。存戶一方的動機是對安全的渴望。作為對安全服務的一種交換,這些早期銀行收取費用。但是它們不利用這些存款放貸。事實上,銀行家們觀察到貨幣儲蓄的比率通常和貨幣提取的比率相同,兩者在任一時刻都只占儲蓄總額的一小部分。他們得出結論,把手中的一部分儲蓄出去是安全的。這樣一來,銀行家們大大地增加了他們的潛在財富,併為投資經濟增長提高了資金的可獲得性。

  銀行業務的另外兩個進步是引進可兌換鑄幣的紙質銀行券,以及可以轉出(或記入)客戶儲蓄賬戶的支票。前者和鑄幣具有同樣的購買力,但是大大提高了可攜帶性和方便性。後者使得人們不藉助於貨幣就一可以處理任何業務。這兩項革新在17世紀晚期得到了推廣。70世紀唯一的革命性變化是和中央銀行的統治地位上升聯繫在一起的:中央銀行發行的不可兌換紙幣取代了作為外部貨幣鑄幣,並充當私人銀行持有的準備金

  中央銀行體制的誕生通常被認為是以1694年英格蘭銀行的建立為標誌的。然而,英格蘭銀行早期只是作為英國政府貸款的一個來源。它直到1833年才獲得對貨幣的完全控制權,這一年它的銀行券被宣佈為法定貨幣。美國的第一家中央銀行是北美銀行(1781-1783),緊接著是美國第一銀行(1791-1811)和美國第二銀行(1816-1836)。在19世紀後半葉,沒有明確的中央銀行一部分類似權力,儘管美國財政部擁有並運用。現在的美國聯邦儲備體系是國會1813年創立的,1914年開始運行。

參考文獻

  1. Miller, Roger LeRoy, and Robert W.Puisineiii. Modern Money and Banking.2d ed.New York: McGraw-Hill,1989.
  2. Goodhart, Charles A.E. The Evolution of Cerntral Banks. Cambridge, Mass.:MIT Press,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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