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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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理國庫是指中央銀行有關國庫工作的概括或總稱,比如核算、分析,監管等等。
實行人民銀行經理國庫體制的必要性分析[1]
對於國家的巨集觀經濟政策而言,貨幣政策、財政政策是其重要的組成部分。要想真正的實現國家巨集觀經濟的目標,就必須加強貨幣政策和財政政策之間的協調配合。貨幣政策與財政政策在本質上,都具備了貨幣調控的職能。雖然在某一些功能上存在著一定的差異,但是不管在財政收入集中、財政之處的運用上都是藉助著貨幣的運動而進行的。都體現出了貨幣的集中以及貨幣轉移的效果。從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國庫資金的流量變化、流向變化會直接對貨幣政策的實施效果造成傷害,更會對貨幣政策與財政政策之間的協調配合造成嚴重的影響。針對這一現象,擁有監督政府預算執行的職責以及監督財政存款的開戶與財政庫款的支出的管理許可權的“人民銀行經理國庫的體制”,不但能夠有效的將政府的預算與國庫資金現實的流量和流向保持協調、一致。還能在國庫資金流量、流向的變化對執行貨幣政策的效果上所產生的不利影響得到最大限度的控制,從而有效的促進了貨幣政策和財政政策之間配合的協調性
(二)更好的維護國家資金的安全
作為我國的中央銀行,人民銀行是代表國家依法管理國家金融的銀行機構,具備了銀行賬戶的資金清算、支付結算等職能。有效的促進了金融機構與國家財政稅務之間的協調關係。另外,有效的實現了在國家預算資金的支出、收納等方面的嚴密監督,從而真正的讓國家預算資金的高效運作與安全性得到了保障。此外,人民銀行經理國庫體制的運行,有著對國務院以及人大負責的職能,通過獨立的經理國庫職能,能夠有效的為國家在預算資金的運行上提供良好的環境。最後,作為執法機構,人民銀行擁有國家預算資金運作的管理、監督職能,能夠全方面嚴格的執行國家的各項巨集觀經濟調控政策,從而有效的促進中央與地方之間在利益分配關係上公平的處理,實現國家預算資金正常運轉的效果。
經理國庫體制與代理國庫體制的區分[2]
代理和經理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體現著管理者不同的地位和身份。代理,意為代為管理,是一主體與另一主體之問的委托關係,一方執行另一方的要求。經理,本意為經營管理,代表著管理的職能,是一種可以掌控全局的權力和承擔責任的義務。從國庫管理的角度看,實施代理制,財政部門與中央銀行國庫之問的關係就界定為委托代理關係,前者系委托者,後者系代理者。此時,中央銀行國庫對財政部門負責,受財政部門領導,協助開展財政工作,執行過程根據財政部門的意願進行。實施經理制度,委托代理關係存在於中央銀行與政府之問,與財政部門處於平等地位。中央銀行對政府負責,受政府領導,對不符合國家預算和有關財經制度的預算資金收支業務,國庫部門就有權拒絕辦理。代理制下,中央銀行沒有國庫資金的監督權,經理制則確認了中央銀行對政府負責監督預算資金使用的職責。實質上,是否賦予國庫監督權,是經理國庫與代理國庫的根本區別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