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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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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指發包方(建設單位)和承包方(施工人)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的協議。依照施工合同,施工單位應完成建設單位交給的施工任務,建設單位應按照規定提供必要條件並支付工程價款。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內容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項:

  1、工程範圍。

  2、建設工期。

  3、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一項整體的建設工程,往往由許多的中間工程組成,中間工程的完工時間,影響著後續工程的開工,制約著整個工程的順利完成,在施工合同中需對中間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作明確約定。

  4、工程質量。

  5、工程造價。工程造價因採用不同的定額計算方法,會產生巨大的價款差額。在以招標投標方式簽訂的合同中,應以中標時確定的金額為準;如按初步設計總概算投資包干時,應以經審批的概算投資中與承包內容相應部分的投資(包括相應的不可預見費)為工程價款;如按施工圖預算包乾,則應以審查後的施工圖總預算或綜合預算為準。在建築、安裝合同中,能準確確定工程價款的,需予明確規定。如在合同簽訂當時尚不能準確計算出工程價款的,尤其是按施工圖預算現場簽證和按時結算的工程,在合同中需明確規定工程價款的計算原則,具體約定執行的定額、計算標準,以及工程價款的審定方式等。

  6、技術資料交付時間。工程的技術資料,如勘察、設計資料等,是進行建築施工的依據和基礎,發包方必須將工程的有關技術資料全面、客觀、及時地交付給施工人,才能保證工程的順利進行。

  7、材料和設備的供應責任。

  8、撥款和結算。施工合同中,工程價款的結算方式和付款方式因採用不同的合同形式而有所不同。在一項建築安裝合同中,採用何種方式進行結算,需雙方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協商,併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對於工程款的撥付,需根據付款內容由當事人雙方確定,具體有如下四項:預付款工程進度款竣工結算款;保修扣留金。

  9、竣工驗收。對建設工程的驗收方法、程式和標準,國家制定了相應的行政法規予以規範。

  10、質量保修範圍和質量保證期。施工工程在辦理移交驗收手續後,在規定的期限內,因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質量缺陷,要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更換。國家對建築工程的質量保證期限一般都有明確要求。

  11、相互協作條款。施工合同與勘察、設計合同一樣,不僅需要當事人各自積極履行義務, 還需要當事人相互協作,協助對方履行義務,如在施工過程中及時提交相關技術資料、通 報工程情況,在完工時,及時檢查驗收等。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施工人應承擔以下責任:

  1、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這是違約責任中的實際履行責任。承包人根據不合格工程的具體情況,予以或修理或返工或改建,使之達到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承包人修理 、返工、改建所支出的費用,均由其自行承擔。

  2、逾期違約責任。即因承包人的原因使工程質量不合格的,雖經承包人修理、返工、改建後,達到了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但因修理、返工、改建導致工程逾期交付的,與一般的履行遲延相同,承包人應當承擔遲延履行的違約責任,賠償發包人因此而遭受的損失。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簽訂問題

  建設工程施工,是建設項目在完成工程設計和施工招標後進行建築產品的最後實施階段,具有投資大、周期長、涉及面廣、管理難度大的特點。簽訂好建設施工合同,無論對發包人(建設單位)還是對承包人(施工單位)都是十分重要的。

  訂立工程合同前,要細心研究合同條款,要結合項目特點和當事人自身情況,設想在改造中可能出現的問題,事先提出解決的措施。合同條款用詞要準確,發包人和承包人的義務、責任、權利要寫清楚,切不要因準備不足或疏忽而使合同條款留下漏洞,給合同履行帶來困難,使施工單位合法權益蒙受損失。

  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充分註意並處理好下列問題:

  1、仔細閱讀使用的合同文本,掌握有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規規定

目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普遍採用建設部與國家工商局共同制定的GF-1999-020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該文本由協議書、通用條款、專用條款及合同附件四個部分組成。簽訂合同前仔細閱讀和準確理解“通用條款”十分重要。因為這一部分內容不僅註明合同用語的確切含義,引導合同雙方如何簽訂 “專用條款”,更重要的是當“專用條款”中某一條款未作特別約定時,“通用條款”中的對應條款自動成為合同雙方一致同意的合同約定。

  有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規規定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築業資質管理規定》、《建築業資質等級標準》(試行)、《建築安裝工程總分包實施辦法》、《建設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價格管理暫行規定》等。

  2、嚴格審查發包人資質等級及履約信用

  施工單位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對發包人主體資格的審查是簽約的一項重要的準備工作,它將不合格的主體排斥在合同的大門之外,將導致合同偽裝的坑穴和風險隱患排除在外,為將來合同能夠得到及時、正確地改造奠定一個良好的基礎。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從事房產開發的企業必須取得相應的資質等級,承包人承包的項目應當經依法批准的合法項目。違反這些規定,將因項目不合法而導致所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因此,在訂立合同時,應先審查建設單位是否依法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取得相應的經營資格和等級證書,審查建設單位簽約代表人的資格,審查工程項目的合法性。其次還應對發包方的履約信用進行審查。

  3、關於工期、質量、造價的約定,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內容

  “工期、質量、造價”是建設工程施工永恆的主題,有關這三個方面的合同條款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內容。

  1)實踐中關於工期的爭議多因開工、竣工日期未明確界定而產生。開工日期有“破土之日”、“驗線之日”之說:竣工日期有“驗收合格之日”、“交付使用之日”、“申請驗收之日”之說。無論採用體積廉潔,均應在合同中予以,並約定開工、竣工應辦理在那些手續、簽署何種文件。對中間交工的工程也應按上述方法作出約定。

  2)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工程質量監督部門不再是工程竣工驗收和工程質量評定的主體,竣工驗收將由建設單位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進行。因此,合同中應明確約定參加驗收的單位、人員,採用的質量標準,驗收程式,須簽署的文件及產生質量爭議的處理辦法等。

  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最常見的糾紛是對工程造價的爭議。由於任何工程在施工過程中都不可避免設計變更、現場身份證和材料差價的發生,所以均難以“一次性包死,不作調整”。合同中必須對價款調整的範圍、程式、計算依據和設計變更、現場身份證、材料價格的簽發、確認作出明確規定。

  4、對工程進度撥款和竣工結算程式做出詳細規定

  一般情況下,工程進度款按月付款或按工程進度撥付,但如何申請撥款,需報何種文件,如何審核確認撥款數額以及雙方對進度款額認識不一致時如何處理,往往缺少詳細的合同規定,引起爭議,影響工程施工。一般合同中對竣工結算程式的規定也較粗,不利操作。因此,合同中應特別註重撥款和結算的程式約定。

  5、總包合同中應具體規定發包方、總包方和分包方各自的責任和相互關係

  儘管發包方與總包方、總包方與分包方之間訂有總包合同和分包合同,法律對發包方、總包方及分包方各自的責任和相互關係也有原則性規定,但實踐中仍常常發生分包方不接受發包方監督和發包方直接向分包方撥款造成總包方難以管理的現象,因此,在總包合同中應當將各方責任和關係具體化,便於操作,避免糾紛。

  6、明確規定監理工程師及雙方管理人員的職責和許可權

  《民法通則》明確規定,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歈 及其它工作人員的經營行為承擔民事責任。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發包方、承包方、監理方參與生產管理的工程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較多,但往往職責和許可權不明確或不為對方所知,由此造成雙方不必要的糾紛和損失。合同中應明確列出各方派出的管理人員名單,明確其各自的職責和許可權,特別應將具有變更、簽證、價格確認等簽認權的人員、簽認範圍、程式、生效條件等規定清楚,防止其他人員隨意簽字,給各方造成損失。

  7、不可抗力要量化

  施工合同《通用條款》對不可抗力發生後當事人責任、義務、費用等如何劃分均作為詳細規定,發包人和承包人都認為不可抗力的內容就是這些了。於是,在《專用條款》上打“√”或填上“無約定”比比皆是。

  國內工程在施工周期中發生戰爭、運籌、空中飛行物體墜落等現象的可能性很少,較常見的是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達到什麼程度的自然災害才能被認定為不可抗力,《通用條款》未明確,實踐中雙方難以形成共識,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可能發生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程式應予以量化。如幾級以上的大風、幾級以上的地震、持續多少天達到多少毫米的降水等等,才可能認定為不可抗力,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糾紛。

  8、運用擔保條件,降低風險繫數

  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可以運用法律資源中的擔保制度,來防範或減少合同條款所帶來的風險。如施工企業向業主提供履約擔保的同時,業主也應該向施工企業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除上八個方面外,簽訂合同時對材料設備採購、檢驗,施工現場安全管理,違約責任等條款也應充分重視,作出具體明確的約定。任何一份施工合同都難以做到十全十美,合同履行中還應根據實際情況需要及時簽訂補充協議、變更協議,調整各方權利義務。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範本

                               建 設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GF—1999—0201)

                                   合同編號: 字 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制定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部分  協議書

  發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內容:

  群體工程應附承包人承攬工程項目一覽表(附件1)

  工程立項批准文號:

  資金來源:

  二、工程承包範圍

  承包範圍:

  三、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總日曆天數  天。

  四、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

  五、合同價款

  金額(大寫):        元(人民幣

  ¥:    元      六、組成合同的文件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本合同專用條款

  5、本合同通用條款

  6、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文件

  7、圖紙

  8、工程量清單     9、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七、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八、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併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九、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

  十、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合同訂立地點:     本合同雙方約定       後生效

發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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