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責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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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責任保險(Contractor’s Liabiality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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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責任保險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的施工、作業或工作中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損害事故時,由保險人負責賠償的一種責任保險。承包人責任保險主要適用於承包各種建築、安裝、修理工程的承包人。[1]
承包人責任保險的風險評估[2]
一般地說,保險人辦理工程承包人責任保險時,主要關註下列事項:
(1)工程承包人的商譽,以往工程經驗、事故記錄、風險控制能力等。
(2)施工人數、施工人員平均年齡、員工技術及教育訓練是否完備,員工素質如何等。
(3)施工高度、工程種類、工程時間(白天或夜間施工)、是否使用爆破技術施工、工程地理位置、工程建築登記、施工機械的種類和來源(是否轉包,新舊程度等)。
(4)工程區域內的安全管理措施、消防設備、使用施工工具的養護水平以及施工區內是否有危險物品等。
承包人責任保險的責任範圍[3]
承包人責任保險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必須是保險單上列明的原因造成的,如疏忽行為、質量缺陷等。
承包人責任保險的除外責任除適用公眾責任保險的一般除外責任外,還有專門的除外責任(可以根據承包作業的對象或風險具體規定),以工程承包人責任保險為例,其特殊除外責任包括:
1.被保險人或其分承包人在進行地下、地基或挖掘作業時造成的下列損失:
(1)因地陷、地殼隆起或移動、震動或塌方而使土地、建築物或其他結構包括其內部財產受到的損失。
(2)因土地軟化或混土、砂子移動造成上述類似的損失。
(3)地下水增加或減少造成的損失。
規定上述除外責任,不僅在於它存在造成工程重大損失的較大可能性,而且在於它通常不是一種意外事故。
2.被保險人的分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員或雇佣人員遭受人身傷害,這種傷害賠償應當由社會保險負責(如國營、集體單位工作人員因工受傷可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或由雇主責任保險承保(如私營企業、合資企業的雇佣人員等的傷害應通過專門的保險項目解決)。
3.污染、噪音引起的損害賠償責任。因為此項責任是公害性質的風險,波及面大,保險人一般剔除不保。
4.工程移交後發生的損害賠償責任。工程一經驗收交貨,承包人即行終止責任,但現在工程項目的承包往往在合同中規定有保證期,如安裝工程項目的試用考核期等,因此,承包人的責任實質上須延遲至保證期滿。對此,經被保險人要求,保險人可以擴展承保保證期的損害賠償責任。至於裝卸作業、搬運作業、修理行業以及加工修繕等承攬作業承包人的保險責任與除外責任規定受一般公眾責任保險的規定約束,還可參照上述內容在保險單中作出具體和明確的規定。
承包人責任保險的費率[3]
承包人責任保險的保險費率,主要以不同性質的承包作業以及承包價格來分別確定,如分為建築工程承包人、安裝工程承包人、裝卸或搬運作業承包人、修理作業承包人、加丁承攬作業承包人等。然後,在根據承包作業的具體對象來調查、評估風險責任,如高層建築工程與低層建築工程、大型機器安裝工程與一般安裝工程、裝卸玻璃與裝卸機床、加工紡織品與加工機械零部件等,均應在承保時區分清楚,再參照承保這種業務的財產保險的費率,科學計算出承包人責任保險的費率。
一般而言,保險人對於下列情況往往採取較優惠的費率予以承保:
1.巨額承包或加工承攬合同;
2.信譽好的承包人或加工承攬人;
3,有防護措施的地下丁程;
4.對地下財產如水、氣管道的損失不負責的地下工程;
5.經驗豐富、技術優良、安全管理好的承包人或加工承攬人。
承包人責任保險的賠償限額[2]
一些西方發達國家對工程承包人責任保險有明確的投保賠償限額的額度限制,例如美國的一些州規定,承包人的責任保險合同對每項建設工程的賠償限額,最低限度為每次事故及累計賠償限額500萬美元。由於目前我國沒有開辦工程承包人責任保險,也沒有規定明確的賠償標準。我國臺灣地區開展此項保險,制定的最低保險限額為:保險期間最高賠償限額100萬新臺幣,每一事故人身傷亡賠償限額40萬新臺幣,每人人身傷亡賠償限額20萬新臺幣,每一事故財產損失賠償限額l0萬新臺幣,被保險人最低自付賠償損失為每次事故2500新臺幣。
承包人責任保險的保險期限[3]
承包人責任保險承保的賠償責任不僅僅是承包人依法應負的對其他人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而且主要是對承包人造成承包作業對象損失的損害賠償責任。所以承包人責任保險的責任期限一般採用工期保險單,即從承包作業的開工之日起,至完工之日止;但加工及其他承攬作業亦採用定期保險單,具體規定應根據承包作業規模及其連續性等確定。
承包人責任保險的主要險種[3]
1.建築安裝工程責任保險
建築安裝工程責任保險,承保建築、安裝施工單位在承包施工期間因疏忽或過失行為造成的事故所導致的法律賠償責任,它是承包人責任保險中的主要業務,主要的承保範圍如下:
(1)施工中造成第三者的財產損毀賠償責任。如土木建築工程中爆破引起土石飛濺而致他人的財產損失;
(2)施工中造成第三者的人身傷害包括醫療費、住院費、誤工工資等;
(3)施工中造成發包方的財產損失,如工程質量不良,物料被盜等,依照法律或承包合同應由承包人負責賠償,保險人給予補償;
(4)有關費用。如場地清理費,即發生保險事故後清理施工現場的費用,再如法律費用及其他經保險人同意支付的費用等;
(5)若一個工程項目由各個承包人承包,保險人僅承擔被保險人應負責的賠償份額;若承包人之下有分承包人,被保險人可以擴展至分承包人,並受交叉責任條款制約。其他事宜除適用承包人責任保險及公眾責任保險的一般原則,還可參考建築、安裝工程第三者責任保險。
2.修船責任保險
修船責任保險,承保修船企業在修理船舶的期間造成損害事故並依法或修船合同或協議應由修船方負責的經濟賠償責任,是承包人責任保險中的專用險種之一。
修船責任保險的責任範圍一般規定以下幾項:
(1)按修船合同及有關協議規定應由修船廠負責的。修船人的過失引起的火災事故,船舶機損等所造成的損失。
(2)按修船合同及有關協議規定應由修船廠負責的,由於修船人的過失導致承修船舶在移出進、出船時碰撞碼頭設施、船舶和其他船舶的損害賠償責任。
除此外修船期間應由修船人負責的造成任何第三者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法律賠償責任。
保險責任限額一般規定累計限額和每次事故限額兩部分,可以不分項,也可以按承修船、第三者財產損失、第三者人身傷亡分項確定。保險期間採用工期保險單,即按計劃修船工期為依據在保險單上規定保險起止日期。若提前完工,以完工日期為準提前終止保險責任;若延遲完工,以保險單規定日期為終止日期,但可在詖保險人要求並加繳保險費的條件下將保險責任期限延長至完工時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