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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站採供血責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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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血站採供血責任保險

  血站採供血責任保險主要承保採供血機構由於意外過失事故而造成獻血者或供血者人身傷害,依法應當由採供血機構所承擔的各種賠償責任。

血站採供血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1]

  (一)保險對象

  凡獲得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准,並經執業驗收及註冊登記,取得《血站執業許可證》或《中心血庫採供血許可證》的血站,以及其他依法具有採供血資格的機構均可投保該險種,如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基層血站或中心血庫等,均可以投保血站採供血責任保險,並以此轉嫁自身的經營風險

  (二)保險責任

  根據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有關條款,血站採供血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是:在該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保險期限(或追溯期)內,被保險人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區域內採血或供血時,因過失造成下列事故,在該保險期限內,由獻血者或用血者首次向被保險人提出索賠申請,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時,保險人負責賠償。(1)造成獻血者的人身損害;(2)提供給醫療機構使用的血液,導致用血者人身損害,包括感染甲肝、乙肝、丙肝、梅毒、艾滋病以及其他經血液傳播的傳染性疾病。

  在保險實務中,上述條款中的保險責任可以進一步細化為:(1)被保險人提供給臨床使用的血液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而導致用血者的人身損害;(2)因血型鑒定或標註錯誤導致用血者人身損害;(3)被保險人提供臨床使用的血液未檢測出獻血者感染有上述列明的五種傳染性疾病及其他經血液傳播的疾病的視窗期及潛伏期。

  除賠償責任外,保險公司事先書面同意的事故鑒定費、仲裁或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也在保險責任範圍之內。

血站採供血責任保險的責任免除[1]

  血站採供血責任保險具有自身特殊的責任免除條款。除通常的責任免除事項外,對於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1.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2.核反應、核子輻射和放射性污染;

  3.被保險人的技術人員未取得輸血業務知識技術考試合格證書而執業的;

  4.用血者在輸血之前己患有甲肝、乙肝、丙肝、梅毒、艾滋病等以及其他經血液傳播的傳染性疾病或相關指標(病毒、抗原或抗體)呈陽性;

  5.因保險責任事故造成的任何性質的間接損失

  6.醫療機構的過錯給用血者造成人身損害。

血站採供血責任保險承保實務[1]

  (一)風險評估

  在正式承保業務之前,保險人主要通過投保調查進行風險評估,對投保業務的風險狀況進行一定的瞭解和掌握。在投保調查中,保險人要特別註意瞭解下列相關信息:

  1.本地區血站設置情況。

  2.瞭解血站採、供血範圍,年採、供血量。

  3.因採血責任和供血質量造成的醫療事故數量及原因、賠償金額和處理結果。

  4.血站技術人員的數量、技術水平、個人素質和職業道德狀況等。

  5.內部質量控制管理系統的有效程度。

  6.以往三至五年的責任事故記錄及有關索賠情況。

  (二)賠償限額及免賠額

  血站採供血責任保險賠償限額主要包括累計賠償限額和每人賠償限額,由投保人根據其需要轉嫁的風險責任類型的不同,依照條款和費率規章以及實際需要與保險人協商確定。

  保險雙方當事人還應該根據承保業務的風險大小確定每次事故財產損失扣除的絕對免賠額(對人身傷亡無免賠額的規定)。對於特殊風險或高賠償限額的業務,除規定具體的免賠額外,還可同時規定免賠率,兩者以高者為準。

  (三)保險費

  該險種實行定額保費制,以每袋血漿的應收保費為基礎,根據保障類型和每人賠償限額的不同確定相應的價格基礎,然後再乘以總數量即可得出應收的全部保險費。對於保險期限為短於或長於一年的業務,應該參照短期費率表來計算。

血站採供血責任保險理賠實務[1]

  (一)調查取證

  註意收集能夠證明下列時間的證據:被保險人向輸血者採血時間,向醫療機構提供血液時間,醫療機構使用血液時間,獻血者發現受到人身損害的時間,用血者感染甲肝、乙肝、丙肝、梅毒、艾滋病以及其他經血液傳播的傳染性疾病(含相關指標呈陽性)的發現時間,獻血者或用血者向被保險人提出索賠的時間,被保險人保險人提出索賠的時間等。

  (二)賠償責任的確定

  審定保險責任必鬚根據條款列舉的責任範圍和責任免除來確定應賠或拒賠,並註意掌握以下幾點:

  1.責任構成。採血責任的構成是因被保險人的過失造成獻血者的人身損害,供血責任的構成是因被保險人的過失造成提供給醫療機構使用的血液導致用血者人身損害,包括感染甲肝、乙肝、丙肝、梅毒和艾滋病以及其他經血液傳播的傳染性疾病,被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責任。這裡要排除因醫療機構的過錯給用血者造成的人身損害和用血者在輸血前患有相關疾病(含相關指標呈陽性)。

  2.血站採供血責任保險採取“期內索賠方式”,如有追溯期,要求事故發生的時間在保險期限或追溯期內,獻血者或用血者向被保險人首次索賠的時間也在保險期限內;如果沒有追溯期,要求事故發生及獻血者或用血者向被保險人首次索賠提出都必須在保險期限內。

  3.條款中明確規定被保險人必須按照有關規定保留每一個獻血者的血液標本及有關資料,因此,一旦發生用血質量事故,必須重新對血液樣本進行檢驗,以確定保險責任所屬。

  (三)賠償處理

  1.賠償處理方式。血站採供血責任保險的賠償處理以保險條款的規定為基本依據,在保單規定的賠償限額內以法院或政府有關部門依法裁定或經雙方當事人及保險人協商確定的應由被保險人償付的金額為準計算賠付。一般情況下,對已確認屬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應及時協商處理解決。在達不成協議或分歧較大時,通過法律途徑解決,並以法院判決作為保險人賠償的最終依據。

  2.賠款計算。在認定保險責任並核定損失的條件下,保險人即可按保險條款規定的賠償處理方式計算賠款,具體如下: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以及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的仲裁和訴訟費用兩項的每次事故賠償總金額以不超過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賠償限額或附加險限額為限,其中人身傷亡以不超過每人的賠償限額為限。超過部分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

  (1)對第三者的財產損失依照法院判定或仲裁裁決的金額確定,或根據財產損失清單及被保險人在事故中應承擔的責任計算賠款,如有免賠額的,應扣除每次事故財產損失的免賠額,該免賠額為絕對免賠額。

  (2)對第三者的人身傷亡賠償依照法院判定或仲裁裁決的金額確定,或根據有關部門出具的傷殘、死亡證明、醫葯費收據等單證,參照國家法律及政府有關部門的有關規定,對被保險人在事故中應承擔的責任進行賠付。

  (3)對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的訴訟費用的賠償,一般包括處理案件而支付的訴訟費、抗辯費、律師費、取證費等,依照法院判決金額或實際發生的仲裁費用確定。

  對發生保險責任事故後,被保險人為縮小或減少對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的賠償,應與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以及訴訟費用的賠款分別計算,可以分別按兩個每次事故賠償限額計算,各均以不超過每次事故賠償限額為限。此項費用的賠償應以該費用確屬必要、合理為前提。

  (四)重覆保險的賠償

  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索賠時,如有其他承保同樣責任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責任的保險存在,保險人將按照所承擔責任限額的比例,對有關賠償按比例負責賠付。

相關條目

參考文獻

  1. 1.0 1.1 1.2 1.3 張洪濤,王和.責任保險理論、實務與案例.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09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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