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收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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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收保費定義為:保險公司按照合同約定應向投保人收取但尚未收到的保費收入。在編報償付能力報告時,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以下原則確認應收保費:
1.對於財產保險合同、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和短期健康保險合同,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合同約定的開始承擔保險責任的日期將所有應收但尚未收到的保費收入全額確認為應收保費。對合同約定分期繳納保費的,以後各期應收的保費收入也應同時確認為應收保費。
2.對於長期人身保險合同,合同約定一次繳納保費的,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合同約定的開始承擔保險責任的日期確認應收保費;合同約定分期繳納保費的,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合同約定的開始承擔保險責任的日期確認首期應收保費,在合同約定的以後各期投保人繳費日確認相應各期的應收保費。根據這一原則,對於寬限期內應收未收的保費收入,保險公司應當確認應收保費。
1.科目設置
為了核算應收保費,保險公司應設置“應收保費”科目。該科目屬資產類科目,借方登記應收的保費數,貸方登記收回的保費和轉作壞賬的保費數,期末餘額一般在借方,反映保險公司尚未收回的保險費。“應收保費”科目應按投保人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2.賬務處理
應收保費的賬務處理一般包括確認應收保費和收回應收保費兩項內容。保險公司發生應收保費時,借記“應收保費”科目,貸記“保費收入”科目;收回應收保費時,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保費”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