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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責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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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監護人責任保險

  監護人責任保險是指由被保險人(學校或家長)的監護對象(被監護人)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時,保險人根據本保險單的規定負責賠償。

監護人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1]

  (一)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監護人

  責任保險被保險人是:法律上認定的,年齡不滿18周歲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即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一般為未成年人的父母,但在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情況下,為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其他人。

  投保人可以是被保險人,也可以是未成年人在讀的學校、幼兒園或其他組織。由學校、幼兒園為其在讀的學生統一投保監護人責任保險時,可出具一張保單承保

  (二)保險責任

  監護人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是:在保險期限內,由被保險人的監護對象(被監護人)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時,保險人根據保險單的規定負責賠償。保險人負責賠償的其他費用包括:一是被保險人因與索賠方為賠償責任的確定進行仲裁或訴訟而支付的仲裁或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但必須事先得到保險人的書面同意,否則,保險人不予賠償。二是保險

  責任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為控制或減少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在保險期限內,保險人的累計賠償金額不超過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累計賠償限額。

監護人責任保險的責任免除[1]

  監護人責任保險具有自身特殊的責任免除條款。除通常的責任免除事項外,對於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1.被保險人或與其共同居住的成年家庭成員對被監護人的教唆;

  2.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

  3.被監護人系精神病人所致的賠償責任。

監護人責任保險承保實務[1]

  (一)風險評估

  由於監護人責任保險中保險責任涉及的對象的特殊性,決定該業務主要通過大數法則分散風險,在風險評估時需要考慮的因素相對受到一定的限制。

  (二)賠償限額及免賠額

  監護人責任保險賠償限額主要指每次事故賠償限額和累計賠償限額,而且兩者是一致的。由投保人根據其需要保障的每人賠償限額的不同,在參考被監護人年齡的基礎上,依照條款和費率規章以及實際需要與保險人協商確定。

  保險雙方當事人還可以根據承保業務的風險大小確定基本險附加險每次事故財產損失扣除的絕對免賠額(對人身傷亡無免賠額的規定)。對於特殊風險或高賠償限額的業務,除規定具體的免賠額外,還可同時規定免賠率,兩者以高者為準。

  (三)保險費

  根據投保人賠償限額的檔次和被監護人的年齡確定相應的費率,後乘以累計賠償限額和投保人數即為保險期限內投保人應交的保險費。對於保險期限短於或長於一年的,應該參照短期費率表來計算。

監護人責任保險理賠實務[1]

  監護人責任保險理賠工作,是因被保險人管理上的疏忽或過失而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時,保險人根據保險合同的規定,對被保險人依法對第三者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包括訴訟費用)在保險單約定的賠償限額內予以賠償的一項工作。

  (一)賠償責任的確定

  由被保險人的監護對象(被監護人)造成第三者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必須在符合以下條件時,保險人才予以賠償:

  1.被監護人致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行為是在保險期限內發生的;

  2.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的原因不屬於責任免除條款中規定的原因;

  3.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失不屬於責任免除條款中規定的損失;

  4.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是由人民法院判決的或是由仲裁機構裁決的,或是經索賠方、被保險人和保險人三方協商確定的。

  (二)賠款計算

  1.賠償處理方式。監護人責任保險的賠償處理以條款的規定為基本依據,在保單規定的賠償限額內以法院或政府有關部門依法裁定或經雙方當事人及保險人協商確定的應由被保險人償付的金額為準計算賠付。一般情況下,對已確認屬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應及時協商處理解決。在達不成協議或分歧較大時,通過法律途徑解決,並以法院判決作為保險人賠償的最終依據。

  2.賠款計算。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以及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的仲裁或訴訟費用兩項的每次事故賠償總金額在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賠償限額內進行賠付。

  (1)對第三者的財產損失依照法院判定或仲裁裁決的金額確定,或根據財產損失清單及被保險人在事故中應承擔的責任扣除免賠額後計算賠款。

  (2)對第三者的人身傷亡賠償依照法院判定或仲裁裁決的金額確定,或根據有關部門出具的傷殘、死亡證明、醫葯費收據等單證,參照國家法律及政府有關部門有關規定,對被保險人在事故中應承擔的責任進行賠付。

  (3)對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的訴訟費用的賠償,依照法院判決金額或實際發生的仲裁費用確定。對發生保險責任事故後,被保險人為縮小或減少對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的賠償,應與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以及訴訟費用的賠款分別汁算,均以不超過每次事故賠償限額為限。

  (三)重覆保險的賠償

  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索賠時,如有其他承保同樣責任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責任的保險存在,保險人將按照所承擔責任限額的比例,對有關賠償按比例負責賠付。

相關條目

參考文獻

  1. 1.0 1.1 1.2 1.3 張洪濤,王和.責任保險理論、實務與案例.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09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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