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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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保險(Liability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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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保險以被保險人致人損害依法應當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為標的,為填補被保險人的損害之第三人保險。性質上是填補損害保險責任保險。其構成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負有賠償責任:二是受害的第三者必須向被保險人請求賠償。
責任保險作為一類獨立體系的保險業務,開始於19世紀中葉,發展於20世紀70年代。責任保險的產生與發展壯大,被稱為保險業發展的第三階段,使保險業由承保物質利益風險和人身風險後,擴展到保各種法律風險。
在責任保險發展的最初幾十年,並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直至20世紀中葉,隨著社會發展,各種民事活動急劇增加,法律制度不斷健全,人們的索賠意識不斷增強,終於使責任保險在20世紀70年代以後的工業化國家得到了全面迅速的發展,進入了黃金時期。雖然責任保險發展的時間相對其它保險而言非常短,但是目前已經成為具有相當規模和影響力的保險險種。
國際保險發展的歷史表明,責任保險的發展程度是衡量一國或地區財產保險業發達與否的重要指標。有關資料顯示,美國的責任險業務是非壽險公司的支柱性險種,責任保險市場自20世紀後期即占整個非壽險業務的45%一50%;在歐洲國家則占30%左右,有的國家高達40%;日本也達25~30%。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後,許多發展中國家也日益重視發展責任保險業務,這一指標的全球平均數為非壽險業務的20%以上。責任保險滲透到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促進了社會的進步和發展,起到了維護社會穩定的作用。
第一,責任險與財產險不同,財產險的目標是補償特定資產損失(車輛與固定的財產),責任險為被保人向遭受損失的第三方賠償。所以因為許多個人與組織的活動都會對第三方造成潛在不良後果,這種保險因而可以在個人與商業領域中得到廣泛的應用。
第二,由於購買責任保險的目的是杜絕被保險人的法律風險,所以該保險的發展在常見的司法管轄範圍內對法律與監管環境的敏感度很高。例如,強制責任險是政府的一種工具,用來解決許多涉及公眾權益的問題,如公眾的健康與環境。
第三,與其它傳統的業務相比,保險人難以對責任風險進行評估。責任保險屬於一種“長尾”式的業務特例,其索賠在保單過期很長時間之後仍要充分地開發。特別地,由於無法預知法律環境中的潛在因素與不利於己的變化,保險人常會受到索賠頻率突然提高、索賠金額突然上升等問題的困擾。而且司法體系在責任保險的發展與形成中起主導作用。
(一)按承保的方式劃分
廣義的責任保險種類繁多,按承保的方式劃分,可把責任保險分成兩大類:
1.作為主要險種的附加險,如汽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建築安裝工程保險的第三者責任部分、船舶保險的碰撞責任等。
2.單獨承保的責任保險,主要有公眾責任保險、產品責任保險、雇主責任保險和職業責任保險,這是狹義的責任保險。
(二)按照責任發生的原因劃分
1.過失責任保險:承保被保險人因疏忽或過失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依法應承擔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過失責任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種:場所責任保險,汽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職業責任保險,廠家責任保險等。
2.無過失責任保險:承保被保險人無論有無過失,都要對造成他人的損害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一般有以下幾種:雇主責任保險,產品責任保險,核電站責任保險等。
1、風險環境
風險環境是影響責任保險需求的首要因素。近幾年,我國經濟發展發展十分迅速,2003年,人均GDP首次超過1000美元,達到1090美元,隨著我國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及開放程度的不斷加大,個人和組織的經濟和社會活動在不斷增加,所面臨的事故風險也就會不斷增加,西方工業化國家發展的經驗表明,人均GDP在1000—3000美元的區間,是各類事故和民事法律責任糾紛案件的高發期。
有資料顯示全國平均每天發生7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事故,每3天發生一起一次死亡1O人以上的特大事故,每個月發生一起一次死亡3O人以上的特別重大事故,每年因事故造成7O多萬人傷殘,每年約7O萬人患各種職業病,每年發生的侵權案件約470多萬件,涉案金額5900多億元,而這些風險和涉案金額大多屬於責任險承保的範圍。面對眾多的事故及風險,責任保險應該成為一種防範和化解各種事故風險的有效手段。
2、經濟環境
責任保險的發展與一國的經濟條件密不可分,責任保險的發達程度標志著一國保險業的發展程度,而保險業的發展又與一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密切相關。據預測,到2010年我國人均GDP將到達1900美元,國民經濟的高速發展帶來了保險業的超過30% 的年均增速,責任保險的保費收入總體上也呈遞增的趨勢。
資料來源:中國保險業發展報告2006年、中國保網,經整理而得。經濟的飛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以及消費方式的日益多樣化,為責任險的發展奠定了基礎,尤其是近年來國民經濟結構的不斷調整,第一產業比重日趨下降,與責任險發展較為密切的第二、三產業,如工業、建築業、服務業的比重則不斷上升,煤炭、建築已成為重要的支柱產業,這些領域安全隱患較大,是責任事故的高發區,但經營單位的風險承受能力卻較弱,一旦發生事故,公眾的生命和財產難以得到保障,因此責任保險在這些領域大有作為。
但也應該看到,我國的經濟還處於一個較低的水平,從產業結構、城市化水平、貧困人口數量等指標來看,仍屬於發展中國家,國民生產總值中農業產值仍占較大比重,這些都給財產保險尤其是責任保險的發展帶來不良的影響。
3、法律環境
責任保險賴以生存的基礎在於完善的法律和制度體系,一國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和進步,不僅有利於公民和法人的責任劃分,同時也會增加公眾的維權和自我保護意識,從而刺激責任保險的需求。
近幾年我國的法制環境已經得到大大的改善,陸續頒佈了《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規,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公民和法人的責任風險意識,有利的推動了責任保險的發展。但我國的民法體系還有諸多不完善之處:首先,現行的《民法通則》對於歸責原則、賠償標準等內容及條文解釋及表述不夠系統和完善;其次,我國尚未建立完整的侵權法體系,如《產品責任法》、《勞工賠償法》《隱私法》等,這些完備的法律體系是歐美國家責任保險發達的有利支撐和保障。而在我國由於此類法律法規的缺失,無法對於某些本來具有侵權性質的行為實現法律的硬約束,例如缺少《勞工賠償法》和其它強制約束,受短期利益驅使的煤礦經營者便心存僥幸,不會購買雇主責任險。採煤大省山西的I臨汾市,是在煤炭行業中商業保險開展得最好的城市,但據報道2003年該市“四證”齊全的500多戶煤礦,只有3O戶左右投保雇主責任險,占比僅有6%。第三,國家對公民基本權利的保護尚不夠充分,如環境權、隱私權、知情權等,這些都不利於公眾風險意識的增強,使得責任保險的作用無法凸現。
4、社會文化環境
社會文化主要包括人們在長期的社會實踐中形成的價值觀、行為準則和生活方式、道德規範等內容。
中國的傳統文化中“生死由命、息事寧人”等觀念有著根深蒂固的影響,長期以來人們的主動維權意識較弱,遇到侵權事件發生時抱著能忍則忍的態度,放棄索賠而不能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致害人一方則以種種藉口減輕經濟賠償甚至逃避責任。社會公眾對於責任保險認知程度較低,保險意識不強也是現階段存在的客觀事實。另有一些經濟主體抱有計劃經濟體制時的“經濟損失全有國家來賠”的想法,對責任漠然視之。應該看到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進步、公民受教育程度的不斷提高,公眾的自我保護意識也在不斷增強,近年來由責任風險所引起的投訴和糾紛不斷增加即是一個很好的證明,如據中消協統計,2006年全國各級旅游質監所共接到投訴39006人次、11570件,比2005年增加3443件,同比增長49.03% 。公民維權、索賠意識的增強將為責任保險的發展創造有利的環境。
1、公眾的保險和維權意識較弱
由於我國現階段保險知識仍未完全普及,很多人尚未形成主動的保險消費意識;還有一些人心存僥幸,對可能發生的人身和財產損失責任缺乏足夠的重視;當然也不乏一些公眾維權意識不強,索賠意識較弱,不能採取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權益,這些都直接導致了責任保險的市場需求不足。
2、責任險產品質量有待提高
目前雖然市場中的責任險產品為數不少,也不乏新型險種,但很多險種都存在或多或少的“先天不足”,有的險種缺少可靠的費率表,實際收費扭曲嚴重,如公共責任險;有的產品市場不完善,投保不規範,如校方責任險;有的險種設計時缺少足夠的數據,使得費率的科學性受到較大的影響,如醫療責任險。產品的種種缺陷使責任險不能充分滿足市場的需求。
3、缺少足夠的法律支持
由於責任險的賠償以已發生的損害賠償責任為前提,因此,首先需要有完備的法律能清楚界定責任,其次,國家可以通過立法要求責任保險強制實施,從而保證受害人可以通過保險賠償獲得部分的利益保障。但在現階段,我國的有關維護公眾人身財產的權益的法律法規尚不夠完備,同時只有少數責任保險被列入法定或強制保險的範疇。法律支持的不到位也會影響責任保險的需求。
1、完善法律法規,優化外部環境
當前,各項保護公民生命財產權益不受侵犯的法律不斷完備,是發展我國責任保險的重要前提,儘管我國的法律環境已經得到較大的改善,如《產品質量法》《食品衛生法》《交通安全法》等一系列法律的實施,大大的促進了責任保險的發展,但我國的民法體系還處於初建階段,諸如產品責任、雇主責任等與現行責任保險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仍需要進一步完善。
2、加大產品的研發投入,增加產品的有效供給
保險企業在產品開發方面,應切實從市場需要人手,並作好前期的數據搜集,特別要調研司法案例中侵權案件的種類和賠償額,重點就產品費率、承保面、責任範圍進行深入的探討和研究,以此保證開發出適銷對路的產品。
同時還可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結合我國的具體國情,引進較為成熟的險種同時加以改造,如美英等國的綜合性責任保險單,這方面的嘗試已經在國內的某些保險企業得以開展。
3、擴大強制責任保險的範圍
現階段,公眾對於責任保險的認知度較低的情況下,有必要將一些責任風險事故頻發、損害大、影響大的領域涉及到的責任保險通過立法或制度形式強制實行。在煤礦、校園等高危行業和人群聚集的場所建立強制責任保險,強制企業或行業投保,使得一旦發生大的災難事故,可以通過保險分散損失,既增加了企業的賠償能力,也有效地減輕了國家的財政負擔。有專家認為,2006年,作為我國第一個以國家立法形式強制實施的保險制度—— 交強險的順利實施,已經為我國責任險今後的發展奠定了良好的社會認知基礎。
4、嘗試構建專業化經營模式
責任保險雖屬於財產保險的種類之一,但其風險性質決定了其從費率的制定到賠償方式的確定,都不同於狹義上的財產保險產品,某種程度上較其更為複雜,所以財產保險公司如果大力發展責任保險,在增加了責任保險的保費收入的同時,也無形中加大了經營風險。針對這種情況,國家應該在已經成立的專業責任保險公司的基礎上,鼓勵建立更多的專門經營責任保險的保險企業,專業經營責任保險。
國際保險業的發展歷史表明,責任保險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法律體系的完善和公民維權意識的提高而逐步發展起來的。隨著全球工業化程度的進一步加深,大量新技術成果的廣泛應用,工業事故、交通事故、環境污染、產品致人損害等事故必將如影相隨,加之技術成果應用的大眾化(如私家車的大量涌現),使普通民眾致他人人身或財產損失的可能性也大大提高。另外,隨著公民維權意識的不斷提高,經濟生活中產生的糾紛也會因此而大量涌現,如此一來,必將促使社會各界轉而求助責任保險以轉嫁其責任風險,從而促進責任保險的進一步發展。例如,美國1960年因補償受害人的人身損害所付出的賠償費用中,侵權人僅占7.9%,責任保險提供的賠償金占36.5%。近幾年來,歐美髮達國家所開辦的各類責任保險所提供的賠償金額,占各類賠償費用總額的45-5O%左右,也就是說,相當一部分損害賠償責任通過責任保險機制被社會所承擔了。正是由於責任保險具有分散損害賠償責任的功能,責任保險自19世紀產生以來,在世界範圍內已獲得廣泛的應用,並逐步滲透到經濟生活的各個領域,“以至於成為人們從事經營活動以及個人行為所不可或缺的前提條件。”
還需要指出的是,由於責任保險具有突出的社會管理功能,使得許多國家政府,開始從國民經濟的發展和安定社會生活的戰略高度來看待責任保險的發展問題,這無疑為責任保險的發展提供了強大的政治支持。總之,隨著社會的發展,責任保險的需求將不斷擴大,責任保險必將贏得一個更為廣闊的發展前景。
責任保險不僅是保險業的重要分支,也是一種重要的法律制度,是法制社會的重要成果。
責任保險之緣起,原在於填補被保險人因故意或過失侵害第三人利益而為損害賠償所造成的損失。責任保險制度的設計,原系針對侵權行為責任.且以“汽車駕駛人對第三人之侵權行為責任,及雇佣人對受雇人之侵權行為責任為主要領域”。隨著工商業的進步與保護受害人法益思想的發展,責任保險作為一種法律制度,其制度的建構正朝著以下三方面發展。
一是責任保險在諸多領域由“自願責任保險”向“強制責任保險”方向發展;
二是在所承保被保險人的行為方面,以侵權行為責任理論的發展為基礎,由承保被保險人“過失行為責任”逐漸走向承保被保險人的“無過失行為責任”;
三是在責任保險的功能方面,逐漸由“填補被保險人因賠償第三人所受之損失”轉向以“填補受害人的損失”為目的。
從責任保險發展的三個方向來看,其發展方向其實都是圍繞著如何更好地保護受害第三人的利益這一主題來展開的,因此,保護受害第三人的利益是責任保險發展的總趨勢 為了回應責任保險的這一發展趨勢,許多國家突破了無損害即無保險的傳統理念,進行制度創新,有些國家的立法例賦予受害第三人有權直接請求保險人支付保險賠償金——被保險人致人損害而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時,不以被保險人已向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而受到損失為條件;亦不論受害人是否起訴被保險人並取得勝訴判決為前提,保險人以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為限,有義務代被保險人賠償受害人的損失。例如,美國的路易斯安納州,紐約州准許被害第三人直接對責任保險人提起訴訟,以請求賠償,並認為保護第三人或社會大眾是責任保險的主要功能。美國威斯康州保險法第632條有這樣的規定:“承保因過失致人損害的責任保險之保險人,以責任保險單約定的保險金額為限,對有權請求被保險人賠償其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人負有責任,不論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是否依照判決而最終確定”。
面對責任保險發展的廣闊前景,順應責任保險制度的深刻變革,建構合理有效的責任保險第三人利益的保護機制,顯然是一件具有深遠意義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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