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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所責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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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所責任保險(Premises Liability Insurance)

目錄

什麼是場所責任保險

  場所責任保險是指承保固定場所(包括房屋、建築物及其設備、裝置等)因存在結構上的缺陷或管理不善,或被保險人在被保險場所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時因疏忽而發生意外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經濟賠償責任。[1]

  場所責任保險又可分為若幹個具體的險種,如營業場所責任保險展覽會責任保險餐飲場所責任保險停車場責任保險校方責任保險等。這些險種有的是獨立場所責任保險業務,有的是附加業務或擴展責任,也有的將此項責任列入綜合性財產保險中,如旅館綜合保險等。[2]

  除一般原因外,場所責任保險索賠需要兩個特殊的條件,一是事故必鬚髮生在固定場所,包括房屋、建築物、場地及其設備、裝置等;二是事故必須是由於場地缺乏安全性或管理不善造成的。這是場所責任保險的兩個特點。

  在場所責任保險中,除特定業務外,大部分險種適用於普通公眾責任保險中的保險責任規定。但在除外責任方面,則存在一定的特殊性:

  1.承包人在被保險人場所內進行修理、重建或拆毀作業時造成對他人的損害,場所責任保險人不予負責,而是由承包人負責。

  2,被保險人所有、使用、操作或維修的飛機、機動車輛、船舶造成對他人的損害,場所責任保險人不予負責,該項責任屬於運輸工具第三者責任保險,但娛樂場所內設施、設備等造成的損害事故,仍然屬於場所責任保險的範圍。

  3.任何工業或家用水管、排水管、空調、消火栓、自動噴淋等裝置漏氣、漏水引起的損害事故不予承保,但經過特別約定可以在場所責任保險內擴展責任。

  4.通過屋頂、門窗或通風裝置進入房屋、建築物內的雨、雪所造成的損害事故不予承保

  5.售出的商品食物飲料造成的損害事故不予承保。該項責任屬於產品責任保險保障的範圍,應當在產品責任保險項下承保。[3]

場所責任保險承保實務[3]

  (一)風險評估

  在實際操作中,承保之前應該首先對投保項目的情況進行全面的調查和瞭解,正確評估風險,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1.被保險人經營業務種類。被保險人的經營業務種類是該業務風險的決定因素之一,也是確定合理費率的基礎之一,需要對場所的用途等情況進行明確。

  2.場所地點及其所處的地理環境及周圍情況。例如:周圍人員密集度,進出場所的人員數量及來源(年齡、國籍等),周圍臨近的建築、河流、學校等。

  3.被保險人場所的管理水平及人員結構情況。工人在上崗前是否均經過崗前培訓等,是否有專業的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管理,飯店的等級等因素一般可以作為衡量其管理水平的綜合標誌。

  4.保險場所地點的安全設施及應急搶救手段。在保險地點或被保險單位範圍內,消防裝置、安全監控等情況。

  5.場所與周圍消防、醫院距離遠近程度、交通暢通狀況。

  6.承保場所區域範圍的大小及特點。如投保場所是集中在一起還是分散在若幹處等。

  7.被保險人以往事故、保險記錄,包括責任次數、時間、原因、損害後果及處理情況等。

  8.被保險人是否有其他的保障要求。

  (二)賠償限額及免賠額

  賠償限額保險人承擔的最高賠償責任限額,一般分為累計賠償限額和每次事故賠償限額。累計賠償限額為保險人在整個保險有效期內承擔的最高賠償金額。每次事故賠償限額是發生一次保險事故,保險人承擔的最高賠償金額,此項限額應低於或等於累計賠償限額。免賠額的確定以承保業務的風險大小為依據,由保險雙方商定後確定。

  (三)費率

  釐定費率應考慮投保標的的風險大小、保險人承擔的保險責任寬窄、賠償限額、免賠額的高低、司法管轄權的規定及有關法律對賠償標準的規定等情況。一般基本險費率根據規定的業務種類與賠償限額的檔次以及賠償限額的確定方式(每次事故或累計)來確定相對應的費率。如業務為不足一年的短期業務,則根據短期費率表規定按短期費率計算。如果客戶需要擴展相關的附加條款,則根據規定對相應的附加險基本險適用費率的百分比計算釐定,並可根據附加險按限額的高低在上下限範圍內自行掌握。

  (四)保險費

  保險費是按累計賠償限額(無累計的,按每次事故賠償限額)乘以適用的費率計收。

場所責任保險理賠實務[3]

  (一)理賠程式

  被保險人在發生可能引起保單項下索賠的事故時,應當立即通知保險人。公眾責任險是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的合同,保險人在理賠中不與第三者直接打交道。依照條款約定被保險人不能自行表示承諾、出價或拒絕,只能在保險人認可下緊急處理事故,併在保險人的安排下處理賠償事宜。賠償處理應避免不必要的訴訟,一般應在保險人指導下由被保險人與第三者協商解決。

  (二)賠償處理

  1.責任審核。在保險責任認定十應確認以下幾點:

  (1)導致第三者損害的意外事故發生在保單的有效期內,並且被保險人及時報案;正式索賠提出不超出事故發生時起兩年時間,但若在有效索賠期以內發生訴訟活動,而結案時間超過有效索賠期,不在此限。

  (2)事故必鬚髮生在保單列明的地點範圍之內,一般可以擴展負責列明地址的門前三包地區,但限制於距建築物外牆、圍欄或地基lOO米—150米以內的範圍。

  (3)事故的發生與被保險人經營業務的活動有關,事故所致損失依法應由其承擔賠償責任;且索賠應當不屬於條款除外責任中規定的事項,或屬於批單、特別約定擴展的項目

  (4)分析保險事故屬於主險項下承擔的責任和還是屬於附加險項下承擔的責任,確認有關附加險是否已經失效。

  (5)對於不屬於保險責任的索賠,應認真分析,慎重對待,對被保險人給予有理有據的解釋。部分索賠不符合上述第(3)項、第(4)項條件的,對不合條件的有關索賠項目應予剔除;對全部索賠不屬於保險責任的,進行拒賠

  (6)應由第三者負責或部分承擔責任的案件,對被保險人的索賠可以先行賠償;但應讓被保險人填寫《權益轉讓書》,連同有關迫償的文件資料交保險人。

  2.核定損失。核定損失的目的是準確確定屬於保險承保責任範圍的賠償金額。

  場所責任保險的賠償一般包括對財產損失、人身傷亡、訴訟費及其他費用的賠償。在核定損失中,若賠案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項目,應將索賠按項目分類處理。

  (1)對財產損失的責任。依照法院判決、仲裁裁決金額確定;或根據被保險人在事故中應承擔的責任大小,參照有關理賠規定加以確定。

  (2)對人身傷亡的責任。依照法院判決、仲裁裁決金額確定;或根據被保險人在事故中應承擔的責任,及有關部門出具的傷亡證明、醫療費收據、傷殘鑒定書及其他有關費用證明,按照國家法律及政府有關部門關於人身傷害賠償有關政策及保險條款的有關約定核定。

  (3)訴訟(仲裁)費用及其他費用。訴訟(仲裁)費用依照法院判決金額確定;對於其他費用,一般只對保險人事先認可支出的、合理的費用負責。

  (4)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後,為縮小或減少對第三者的賠償責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此項費用在事故損失賠償金額以外的另一個賠償限額內予以賠償。

  (5)賠款計算。損失核定後,理賠人員應在責任審核的基礎上,根據保險單規定的各種限額、條件具體計算賠款的金額。若存在重覆保險,則應按保單的每次事故賠償限額的比例計算賠款。

  3.賠款支付。賠案經審批後,理賠人員應及時通知被保險人;被保險人應當先行賠償第三者,被保險人在結案並領取賠款前必須向保險人提供第三者開具的賠款收據。

相關條目

參考文獻

  1. 樊啟榮.責任保險與索賠理賠.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
  2. 郭頌平,粟榆,羅向明.責任保險.南開大學出版社,2006年04月第1版
  3. 3.0 3.1 3.2 張洪濤,王和.責任保險理論、實務與案例.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09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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