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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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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责任保险(Premises Liability Insurance)

目录

什么是场所责任保险

  场所责任保险是指承保固定场所(包括房屋、建筑物及其设备、装置等)因存在结构上的缺陷或管理不善,或被保险人在被保险场所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因疏忽而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1]

  场所责任保险又可分为若干个具体的险种,如营业场所责任保险展览会责任保险餐饮场所责任保险停车场责任保险校方责任保险等。这些险种有的是独立场所责任保险业务,有的是附加业务或扩展责任,也有的将此项责任列入综合性财产保险中,如旅馆综合保险等。[2]

  除一般原因外,场所责任保险索赔需要两个特殊的条件,一是事故必须发生在固定场所,包括房屋、建筑物、场地及其设备、装置等;二是事故必须是由于场地缺乏安全性或管理不善造成的。这是场所责任保险的两个特点。

  在场所责任保险中,除特定业务外,大部分险种适用于普通公众责任保险中的保险责任规定。但在除外责任方面,则存在一定的特殊性:

  1.承包人在被保险人场所内进行修理、重建或拆毁作业时造成对他人的损害,场所责任保险人不予负责,而是由承包人负责。

  2,被保险人所有、使用、操作或维修的飞机、机动车辆、船舶造成对他人的损害,场所责任保险人不予负责,该项责任属于运输工具第三者责任保险,但娱乐场所内设施、设备等造成的损害事故,仍然属于场所责任保险的范围。

  3.任何工业或家用水管、排水管、空调、消火栓、自动喷淋等装置漏气、漏水引起的损害事故不予承保,但经过特别约定可以在场所责任保险内扩展责任。

  4.通过屋顶、门窗或通风装置进入房屋、建筑物内的雨、雪所造成的损害事故不予承保

  5.售出的商品食物饮料造成的损害事故不予承保。该项责任属于产品责任保险保障的范围,应当在产品责任保险项下承保。[3]

场所责任保险承保实务[3]

  (一)风险评估

  在实际操作中,承保之前应该首先对投保项目的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和了解,正确评估风险,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被保险人经营业务种类。被保险人的经营业务种类是该业务风险的决定因素之一,也是确定合理费率的基础之一,需要对场所的用途等情况进行明确。

  2.场所地点及其所处的地理环境及周围情况。例如:周围人员密集度,进出场所的人员数量及来源(年龄、国籍等),周围临近的建筑、河流、学校等。

  3.被保险人场所的管理水平及人员结构情况。工人在上岗前是否均经过岗前培训等,是否有专业的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管理,饭店的等级等因素一般可以作为衡量其管理水平的综合标志。

  4.保险场所地点的安全设施及应急抢救手段。在保险地点或被保险单位范围内,消防装置、安全监控等情况。

  5.场所与周围消防、医院距离远近程度、交通畅通状况。

  6.承保场所区域范围的大小及特点。如投保场所是集中在一起还是分散在若干处等。

  7.被保险人以往事故、保险记录,包括责任次数、时间、原因、损害后果及处理情况等。

  8.被保险人是否有其他的保障要求。

  (二)赔偿限额及免赔额

  赔偿限额保险人承担的最高赔偿责任限额,一般分为累计赔偿限额和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为保险人在整个保险有效期内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是发生一次保险事故,保险人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此项限额应低于或等于累计赔偿限额。免赔额的确定以承保业务的风险大小为依据,由保险双方商定后确定。

  (三)费率

  厘定费率应考虑投保标的的风险大小、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宽窄、赔偿限额、免赔额的高低、司法管辖权的规定及有关法律对赔偿标准的规定等情况。一般基本险费率根据规定的业务种类与赔偿限额的档次以及赔偿限额的确定方式(每次事故或累计)来确定相对应的费率。如业务为不足一年的短期业务,则根据短期费率表规定按短期费率计算。如果客户需要扩展相关的附加条款,则根据规定对相应的附加险基本险适用费率的百分比计算厘定,并可根据附加险按限额的高低在上下限范围内自行掌握。

  (四)保险费

  保险费是按累计赔偿限额(无累计的,按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乘以适用的费率计收。

场所责任保险理赔实务[3]

  (一)理赔程序

  被保险人在发生可能引起保单项下索赔的事故时,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公众责任险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合同,保险人在理赔中不与第三者直接打交道。依照条款约定被保险人不能自行表示承诺、出价或拒绝,只能在保险人认可下紧急处理事故,并在保险人的安排下处理赔偿事宜。赔偿处理应避免不必要的诉讼,一般应在保险人指导下由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协商解决。

  (二)赔偿处理

  1.责任审核。在保险责任认定十应确认以下几点:

  (1)导致第三者损害的意外事故发生在保单的有效期内,并且被保险人及时报案;正式索赔提出不超出事故发生时起两年时间,但若在有效索赔期以内发生诉讼活动,而结案时间超过有效索赔期,不在此限。

  (2)事故必须发生在保单列明的地点范围之内,一般可以扩展负责列明地址的门前三包地区,但限制于距建筑物外墙、围栏或地基lOO米—150米以内的范围。

  (3)事故的发生与被保险人经营业务的活动有关,事故所致损失依法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且索赔应当不属于条款除外责任中规定的事项,或属于批单、特别约定扩展的项目

  (4)分析保险事故属于主险项下承担的责任和还是属于附加险项下承担的责任,确认有关附加险是否已经失效。

  (5)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索赔,应认真分析,慎重对待,对被保险人给予有理有据的解释。部分索赔不符合上述第(3)项、第(4)项条件的,对不合条件的有关索赔项目应予剔除;对全部索赔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进行拒赔

  (6)应由第三者负责或部分承担责任的案件,对被保险人的索赔可以先行赔偿;但应让被保险人填写《权益转让书》,连同有关迫偿的文件资料交保险人。

  2.核定损失。核定损失的目的是准确确定属于保险承保责任范围的赔偿金额。

  场所责任保险的赔偿一般包括对财产损失、人身伤亡、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的赔偿。在核定损失中,若赔案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应将索赔按项目分类处理。

  (1)对财产损失的责任。依照法院判决、仲裁裁决金额确定;或根据被保险人在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大小,参照有关理赔规定加以确定。

  (2)对人身伤亡的责任。依照法院判决、仲裁裁决金额确定;或根据被保险人在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及有关部门出具的伤亡证明、医疗费收据、伤残鉴定书及其他有关费用证明,按照国家法律及政府有关部门关于人身伤害赔偿有关政策及保险条款的有关约定核定。

  (3)诉讼(仲裁)费用及其他费用。诉讼(仲裁)费用依照法院判决金额确定;对于其他费用,一般只对保险人事先认可支出的、合理的费用负责。

  (4)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此项费用在事故损失赔偿金额以外的另一个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5)赔款计算。损失核定后,理赔人员应在责任审核的基础上,根据保险单规定的各种限额、条件具体计算赔款的金额。若存在重复保险,则应按保单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比例计算赔款。

  3.赔款支付。赔案经审批后,理赔人员应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当先行赔偿第三者,被保险人在结案并领取赔款前必须向保险人提供第三者开具的赔款收据。

相关条目

参考文献

  1. 樊启荣.责任保险与索赔理赔.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
  2. 郭颂平,粟榆,罗向明.责任保险.南开大学出版社,2006年04月第1版
  3. 3.0 3.1 3.2 张洪涛,王和.责任保险理论、实务与案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09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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