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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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险(Main Ris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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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险又称基本险,是指不需附加在其他险别之下的,可以独立承保的险别。
附加险是指不能单独投保,只能附加于主险投保的保险险种。
- 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F.P.A)的承保范围有以下几项由于海上风险导致的全部损失;
- 在海运途中,运输工具遭到意外事故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
- 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 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甚至整批货物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 施救费用赔偿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 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而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或避难港由于卸货、存舱和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殊费用;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
- 运输契约中订有“船舶互撞条款”,按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 水渍险(with average或with particular average,W.A或W.P.A)承保范围包括平安险,再加上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 一切险(all risks)承保范围包括水渍险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风险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主险指可以单独投保的保险险种,附加险是指不能单独投保和承保的险别,只能附加于主险投保的保险险种,主险因失效、解约或满期等原因效力终止或中止时,附加险效力也随之终止或中止。投保人只能在投保基本险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加以投保。
基本险(主险)和附加险之间的关系是主合同与补充合同的关系。即基本险的条款是主合同,相对应的附加险条款是主合同的补充合同。二者具有主附关系,补充合同的存在依附于主合同的存在,而主合同通常可以与补充合同有密切的联系,但又不依附于补充合同。通常主合同与补充合同之间的关系是补充合同的未尽事宜以主合同为准,相抵触的部分以补充合同为准。所谓的“未尽事宜”是指补充合同没有约定而主合同有约定的内容,而“相抵触”是指基本险和附加险两部分就同一事项有相反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按条款规定以附加险为准。
如对汽车保险而言,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是主险,而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是附加险,这些附加险使得保障更加全面。一般附加险的保费较少,并且它的存在是以主险的存在为前提的,不能脱离主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