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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上人员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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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车上人员责任险)

目录

什么是车上人员责任保险

  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为保险标的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可以作为基本险单独购买,也可以作为附加险购买。在作为附加险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时,必须先行购买三者险,即只有在投保了三者险的基础上,才可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

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1]

  1.保险责任。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险责任包括: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车辆上所载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该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2.除外责任。车上人员责任险的除外责任与前面所介绍的车损险、三者险基本相同。此外,下列人身伤亡损失,保险人一般不负责赔偿:一是被保险车辆正常行驶时车门没有完全闭合或车门闭合过程中造成的车上人员伤亡;二是车上人员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行为导致的伤亡以及车上人员在车下遭受的人身伤亡;三是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车上人员伤亡精神损害抚慰金。

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赔偿[1]

  1.赔偿限额。车上人员责任险不确定保险金额,只规定赔偿限额。车上人员责任险每人的最高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在投保协商确定。投保乘客座位数按照被保险机动车的核定载客数(驾驶人座位除外)确定。

  2.赔偿处理。当发生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按《道路交通安全法》、《解释》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保险事故造成车上人员人身伤亡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对每座受害人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每次事故每座赔偿限额,对乘客的赔偿人数以核定乘客座位数为限。在赔偿时,每次赔偿根据被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实行15%至5%的绝对免赔率

车上人员责任保险赔款理算[2]

  车上人员责任险赔款=∑每人赔款 

  公式说明:

  (1)赔款人数以投保座位数为限。

  (2)当被保险人扣除交强险已赔付车上人员人身伤亡费用后按事故责任比例应承担的每座车上人员伤亡赔偿金额未超过保险合同载明的责任限额时

  每人赔款=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 

  (3)当被保险人扣除交强险已赔付车上人员人身伤亡费用后按事故责任比例应承担的每座车上人员伤亡赔偿金额超过保险合同载明的责任限额时

  每人赔款=责任限额  

  例7.4 A车与B车相撞,A车共5座,每座均投保了5万元的车上人员责任险。A车车上共有2人驾驶人甲和乘客乙,甲经过抢救后死亡,乙残疾。甲的死亡补偿费为80000元,抢救费用10000元,乙的残疾赔偿金为60000元,医疗费用10000元,A车在事故中负70%的责任,计算A车车上人员责任险赔偿金额。

  解:(1)计算A车车上人员甲通过B车交强险得到的赔款。

  B车交强险对甲医疗费用赔款=10000×[10000/(10000+10000)]=5000(元)B车交强险对甲死亡伤残费用赔款=110000×[80000/(80000+60000)]=62857.1(元)

  甲通过B车交强险得到的赔款=5000+62857.1=67857.1(元)

  A车扣除B车交强险已赔付甲赔款后按事故责任比例应承担甲的伤亡赔偿金额=(80000+10000-67857.1)×70%=15500<50000

  所以,按公式(7—31),甲得到的车上人员责任险赔款为15500元。

  (2)计算A车车上人员乙通过B车交强险得到的赔款。

  B车交强险对乙医疗费用赔款=10000×[10000/(10000+10000)]=5000(元)

  B车交强险对乙死亡伤残费用赔款=110000×[60000/(80000+60000)]=47142.9(元)

  乙通过B车交强险得到的赔款=5000+47142.9=52142.9(元)

  A车扣除B车交强险已赔付乙赔款后按事故责任比例应承担乙的伤亡赔偿金额=(60000+10000-52142.9)×70%212500<50000

  所以,按公式(7—31),乙得到的车上人员责任险赔款为12500元。

  (3)按公式(7—30),A车车上人员责任险赔款=15500+12500=28000(元)。

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案例[3]

  车上人员责任险理赔案——究竟该赔哪一个

  【案例简介】不久前,王先生将其拥有的一辆桑塔纳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同时附加车上人员责任险。该车投保一个月后,由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驾驶员王先生及车上两名乘客陈×、李×不同程度受伤,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王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承担事故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半个月后,王先生带着全部单证到保险公司办理索赔。经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审核单证后,除对车损部分按保险双方达成的维修价格赔付外,对车上受伤人员的赔付产生争议。原来,由于受伤三人包括王先生本人在事故中受伤程度不同,各自花费的医疗费也不同。其中,王先生花费2000元,陈×花费3000元,李x花费4000元。经保险公司查抄底单得知,该车选择座位投保一座,而且没有约定是哪一座位。因此,如果保险公司选择不同的伤者作为赔付对象,赔款是不一样的。那么,究竟该赔哪一个呢?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在讨论此案时,出现意见分歧。

  【案例分析】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由于被保险人对投保的座位未做约定,按惯例,应视为驾驶员座位。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王先生的医疗费用,即车上人员赔款=2000元×(1全责-免赔率20%)=1600元。第二意见认为:本案中既然被保险人对投保的一个座位未做约定,那么保险公司无法确定承保的一个座位到底由谁乘坐,在事故中产生的医药费是多少。因此,为体现公平,应将受伤三人的医疗费相加求出平均数作为赔付金额,即车上人员赔款=(2000元+3000元+4000元)/3人×(1全责-免赔率20%)=2400元。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中由于被保险人选择座位投保一座,并且按比核定座位投保高的费率交纳保费。按照2000版《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附加险费率规定:车上人员责任险中,选择座位投保的费率为0.9%;核定座位投保的费率为0.5%,因此,保险公司应该按所收保费的多少承担相应的风险,在其保险金额内将花费医疗费最高的乘客李×作为赔付对象,即车上人员赔款=4000元x(1全责-免赔率20%)=3200元。

  【案例结论】上述3种处理意见听上去似乎都有道理。由于现行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附加车上人员责任险中,并没有要求被保险人在选择座位投保时一定要约定座位。即要明确投保哪一座位,因此,被保险人较多地采用了选择座位且不约定哪一座位的方式投保。这样,一旦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车上人员受伤,均视为投保座位上的人员受伤;或者在车辆核定座位数内,当受伤人数多于投保座位数量时,要求将产生医疗费用高的伤者作为投保座位上的人员,而向保险公司索赔,本案就属此例。实际上,在选择座位投保时,除了驾驶员座位可以在保单特别约定栏中约定外,其余座位均无法明确。例如,一辆45座的大客车,被保险人要求投保其中的10座包括驾驶员座位。保险公司在承保中除了对驾驶员座位可以特别约定外,其余的9座应采用何种方式确定?对保险公司而言,被保险人选择座位投保与按核定座位数投保所依据的保险费率不同,其所承担的风险也不同。

相关条目

参考文献

  1. 1.0 1.1 郑功成,许飞琼.财产保险.中国金融出版社,2010.01
  2. 党晓旭.机动车辆保险与理赔实务(第二版).电子工业出版社,2008.4
  3. 赵福堂.汽车保险.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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