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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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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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是指以集中起来的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或对个人因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行为。
保险,本意是稳妥可靠保障;后延伸成一种保障机制,是用来规划人生财务的一种工具,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的支柱。
保险的内容可从两个视角来揭示:从经济的角度上看,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少数不幸成员的损失由包括受损者在内的所有成员分担;从法律角度来看,保险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的合同安排,保险人同意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给被保险人或收益人,投保人通过购买保险单位把风险转移给保险人。
我国从1999年11月1日开始征收利息税,利息收入的20%要作为税收被征收。而购买保险,保险受益人在获得保险金的时候是不用纳税的。因此,有保险公司推出了类似于银行存款的储蓄型保险产品,这种产品确实可以避开利息税。
购买保险公司的储蓄型保险产品,在为人身安全提供的同时,也是一种投资方式。作为一种投资方式,保险可以免去银行必征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具有较大的优点。另外,除了长期寿险产品,其他保险的理赔金也是不收税的。而中国保险业一直有个预定利率的问题,这个预定利率将在返还保金时一并支付给投保者,而国内保险的预定利率与银行利率非常接近。
如今我国还没有开始征收遗产税,但这是一个发展趋势。如果开始征收遗产税,购买保险也是个避开遗产税的方式。在西方发达国家,一般都要征收遗产税。因此很多人为了避税采取了许多方式,比如以信托方式,以购买高额寿险的方式。其中很多人选择购买保险,将受益人确定为其遗产继承人。
从社会保障的角度来看,国内医疗保险制度将面临重大改革,保险的避税功能会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目前,保险公司推出的带有避税性质的保险产品合理利用了国家政策,并不违法。
人类社会从开始就面临着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侵扰,在与大自然抗争的过程中,古代人们就萌生了对付灾害事故的保险思想和原始形态的保险方法。我国历代王朝都非常重视积谷备荒。春秋时期孔子的“拼三余一”的思想是颇有代表性的见解。孔子认为,每年如能将收获粮食的三分之一积储起来,这样连续积储3年,便可存足1年的粮食,即“余一”。如果不断地积储粮食,经过27年可积存9年的粮食,就可达到太平盛世。
在国外,保险思想和原始的保险雏形在古代已经产生。据史料记载,公元前2000年,在西亚两河(底格里斯河和幼发拉底河) 流域的古巴比伦王国,国王曾下令僧侣、法官及村长等对他们所辖境内的居民收取赋金,用以救济遭受火灾及其他天灾的人们。在古埃及石匠中曾有一种互助基金组织,向每一成员收取会费以支付个别成员死亡后的丧葬费。古罗马军队中的士兵组织,以收取的会费作为士兵阵亡后对其遗属的抚恤费用。
据传说,5000多年前的一天正午,一支横越埃及沙漠的骆驼商队正艰难地在沙丘间跋涉。酷热的太阳烘烤着毫无遮掩的沙漠,仿佛要把一切生命烤干,一只粗糙的水壶在商人间传递。突然,天空一下子变暗,乌云像横泻的浊浪在天空中翻滚,一场大风暴要降临了。商人们顾不得骆驼了,拼命地往沙丘高处爬去。风暴过后,原来他们丢弃骆驼和货物的地方已经堆起了几座新沙丘,30只骆驼只有8只跑得快的幸免于难,其余的无影无踪了。
要是在从前,损失货物、骆驼的商人就要面临着破产了。但这次的情况有些不同,因为商队在出发前,精明的商队领队就将商人们召集到一块,通过了一个共同承担风险的互助共济办法。这个办法规定,如果旅途中有商人的货物或骆驼遇到不测而损失或死亡,由未受损的商人从其获利中拿出一部分来分摊救济受难者;如果大家都平安,则从每个人的获利中提取一部分留存,作为下次运输补充损失的资金。由于有了这个约定,这次损失事故没有在商队中造成太大的波动,因为全商队还有8只骆驼和它们所载的货物,贸易所得的利润分摊下去,至少可以使商人们购置新的骆驼,以求东山再起。这种互助共济法,经过后来不断的完善后,被收入到汉谟拉比法典中。
无独有偶,3000多年前,在中国的长江上也有商人运用了这种互助共济的方法。长江是一条横贯中国东西的河流,在其上游地区,山高路险,交通不便,因此,长江就成了主要的交通要道。大批的货物源源不断地从四川、云南、贵州等地运往下游。由于当时造船技术有限,加上长江水急浪高,经常发生船只倾覆、货物损失的事故,商人们都在思考着用什么办法来避免这种损失。有一个年轻的四川商人名叫刘牧的,提出了一个办法,要改变过去那种把货物集中装载在一条船上的做法,而把货物分装在不同的船上。开始时很多商人都反对这种做法,因为如果采取这种做法,就要与别的商人打交道,还增加了货物装卸工作量。但经过努力的说服,刘牧成功了。采取这种办法后的第一次航行,果然发生了事故,船队中有一艘船沉没了。但由于采取了分装法,使损失分摊到每个商人头上后,损失就变成很小了,大家都避过了灭顶之灾。这种分散风险的方法在长江运输货物的商人们中被广泛地接受,进而得到了发展。其分散危险或由整个船队分担损失的做法,其实就是现代海上保险的原理与基础。
1、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和责任保险。
在每一个大类下,又可以细分为若干小类。例如,在财产保险中,有海上保险、火险、运输险、工程险等等;在人身保险中,有人寿险、健康险、意外伤害险等;在责任保险中,有雇主责任险、职业责任险、产品责任险等。
1)财产保险是以物或其他财产利益为标的的保险。广义的财产险包括有形财产险和无形财产险。
2)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身体或健康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3)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1)个人保险是以个人或家庭作为被保险人的保险。
2)商务保险是以工厂、商店等经营单位作为被保险人的保险。
1、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它是由国家颁布法令强制被保险人参加的保险。
2)自愿保险是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由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向而实现的保险。
1)原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致的损失承担直接的、原始的赔偿责任的保险。
2)再保险是原保险人以其所承保的风险,再向其他保险人进行投保,与之共担风险的保险。
1)商业保险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
2)社会保险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
作为保险必须满足以下几个特征:
1、保险是集合多数单位或个人的行为
保险是具有社会经济互助性质的活动,体现”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精神,有相同危险的千家万户的投保人缴纳保险费,集中起来,分担某一户的经济损失。
2、保险对约定的灾害事故和约定的事件负责
保险是承担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致的损失,但保险所保的不是世界上的一切危险,而是有一定的范围,即保险公司中所列明的保险责任,或者合同双方当事人特别约定的危险或者约定的事件。约定的危险范围广泛,包括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身的意外事件;约定的事件,主要是对人身保险而言,是指人的生、老、病、死、残等事件。
3、使用科学的计算方法
通过大数法则就可以比较精确地预测危险,制定出合理的费率。保险费率的高低与危险发生频率、损毁程度相适应。这样就做到公平合理,符合商品经济经营保险业务的基本要求。
4、建立专用基金
聚集被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或储金)构成的专用基金即保险基金,是保险人得以履行赔偿和给付(或返还)义务的基础。
5、保险组织经济补偿或给付
保险的目的是为了减少不确定性,保障经济生活的安定,保险人是经济补偿和保险金给付的承担者和组织者。
6、保险是一种经济形式
保险是国民经济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体现国民收入分配中一种特殊的分配再分配关系,通过货币(保险基金)的运行来实现其经济补偿和给付的职能。
1、转移风险
买保险就是把自己的风险转移出去,而接受风险的机构就是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接受风险转移是因为可保风险还是有规律可循的。通过研究风险的偶然性去寻找其必然性,掌握风险发生、发展的规律,为众多有危险顾虑的人提供了保险保障。
2、均摊损失
转移风险并非灾害事故真正离开了投保人,而是保险人借助众人的财力,给遭灾受损的投保人补偿经济损失,为其排忧解难。保险人以收取保险费用和支付赔款的形式,将少数人的巨额损失分散给众多的被保险人,从而使个人难以承受的损失,变成多数人可以承担的损失,这实际上是把损失均摊给有相同风险的投保人。所以,保险只有均摊损失的功能,而没有减少损失的功能。
3、实施补偿
分摊损失是实施补偿的前提和手段,实施补偿是分摊损失的目的。其补偿的范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投保人因灾害事故所遭受的财产损失。
2)投保人因灾害事故使自己身体遭受的伤亡或保险期满应结付的保险金。
3)投保人因灾害事故依法对他人应付的经济赔偿。
4)投保人因另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所蒙受的经济损失。
5)灾害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因施救保险标的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保险法中明确规定:“现金价值不丧失条款”,客户虽然与保险公司签定合同,但客户有权中止这个合同,并得到退保金额。保险合同中也规定客户资金紧缺时可申请相当于退保金的70-80%左右(依照保险合同条款确定)作为贷款。如果急需资金,又一时筹措不到,便可以将保险单抵押在保险公司,从保险公司取得相应数额的贷款。
同时,一些人寿保险产品不仅具有保险功能,而且具有一定的投资功能,就是说部分保险产品的设计中会捆绑类似储蓄或基金功能的账户,使其看上去兼有保障与保值的功能。而实质上就是为吸引投资者购买保险产品,而进行的保险功能与投资功能的组合。
1、确定保险代理人合法身分。
当有人推销保险时,您有权要求其出示印有保险公司标志的有关展业件或保险代理人从业资格证等必要证明文件。
2、熟知保险责任。
在投保前一定要认真、详细地了解保险条款的特点及保险责任,并对保险条款中列明的保险责任特别是免除规定完全了解。
3、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合同要以当事人双方诚实信用为基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投保单的有关事项应当如实填写,对保险公司的询问应如实告知。
1、确定保险险种
根据不同的需求确定投保险种能更好的转嫁风险。
2、选择保险公司
不同的保险公司有着不同的公司实力;不同的保险产品;不同的业务重点;不同的经营网点以及不同的售后服务。总之,应选择实力强、信誉高、价格合理、售后服务有保证的保险公司。
3、商议保险金额
保险的保险金额一般都有最高限额,各个保险公司均有不同的规定。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和实际需要,确定合理的保险金额,是未来获得理想的损失补偿或经济给付的重要保证。
4、填写投保单
5、缴纳保险费
保险已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和接受,然而由于许多人缺乏相关的保险与银行储蓄方面的知识,而误将人寿保险作为“第二储蓄”进行投资,这其实是十分不理智、不可取的,甚至会适得其反。有人常会问这样的问题,买保险与银行储蓄,究竟谁划算呢?这并不好比,应该说两者的功能不同。
1、从预防风险上看,保险和银行储蓄都可以为将来的风险作准备,但它们之间有很大的区别。用银行储蓄来应付未来的风险,是一种自助的行为,没有把风险转移出去;而保险则能把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实际上是一种互助合作的行为。
2、从存取方式上看,在银行储蓄是存取自由的;而保险则带有强制储蓄的意味,其能够帮助你较迅速地积攒一笔资金,但是只有在保险期满或保险事故发生时才能拿到。
3、从约期收益上看,在银行储蓄中,金额包括本金和利息,它是确定的;而在保险中,你能得到的钱大多却是不确定的,它取决于保险事故是否发生,而且金额可能远远高于你所缴纳的保险费;少数的一些险种除外,如定期养老险等,你能得到的钱也是确定的。
4、从所有权上看,你在银行存的钱还是你的,只是暂时让银行使用;而你买保险花的钱就不再属于你了,这归保险公司所有,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规定履行其义务。保险期内你就是不出险,保险公司也不会再还给你。
总之,最重要的是必须要搞清,保险的主要作用是保障,而银行储蓄的主要作用是资金的安全及一定的受益。买保险与银行储蓄,究竟哪个更划算,只有由你来从自家的经济状况、身体条件、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实际出发,由你自己考虑和进行抉择。
- 公元前4500年,古埃及出现应付风险的丧葬互助协会,被认为是保险的最初雏形。
- 公元前916年,罗地安海商法正式规定“共同海损”原则。
- 公元1347年10月23日,意大利签发了最古老的一张船舶航程保单。
- 公元1666年,伦敦发生特大火灾。
- 公元1667年,英国人Nicholas Barbor开设第一家火灾保险商行,开创现代保险业务的经营方式。
- 公元1762年,英国创建公平人保险公司,标志近代人身保险制度形成。
- 公元1805年,中国出现第一家保险公司── “广东保险会社”。
- 公元1858年,英国出现锅炉保险,揭开工程保险序幕。
- 公元1875年,清政府保险招商局在上海成立,开中国民族保险业先河。
- 公元1880年,现代责任保险开始形成。
- 公元1888年,美国签发了第一张汽车保险单。
- 公元1949年 10月,新中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财经委员会批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
- 公元1959年,人保国内业务全面停办。
- 公元1980年,中国恢复保险业务。
- 公元1995年 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正式实施。
- 公元1996年,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成立,下设三个子公司。
- 公元1997年,永安保险公司被接管,堪称为中国保险业首例。
保险业务体系表 非寿险 财产保险
(财产损失保险)火灾保险 团体火灾保险 家庭财产保险 运输工具保险 机动车辆保险 船舶保险 航空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 - 工程保险 建筑安装工程保险 科技工程保险 农业保险 种植业保险 农作物保险 林木保险 养殖业保险 禽畜保险 水产养殖保险 责任保险 公众责任保险 场所责任保险 承包人责任保险 承运人责任保险 产品责任保险 - 雇主责任保险 - 职业责任保险 - 信用保证保险 信用保险 - 保证保险 - 非寿险与人寿保险交叉业务 短期人身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短期健康保险 - 人寿保险 风险保障型人寿保险 定期死亡寿险 - 终身死亡寿险 - 两全保险 - 年金保险 - 投资理财型人寿保险 分红保险 - zh-hans:投资联结保险;zh-hk:投资连系式保险;zh-hant:投资连系式保险 - zh-hans:万能人寿保险;zh-hk:万用人寿保险;zh-hant:万用人寿保险 - 健康保险 长期健康保险 - 再保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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