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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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责任保险(Contractor’s Liabiality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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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责任保险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的施工、作业或工作中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损害事故时,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一种责任保险。承包人责任保险主要适用于承包各种建筑、安装、修理工程的承包人。[1]
承包人责任保险的风险评估[2]
一般地说,保险人办理工程承包人责任保险时,主要关注下列事项:
(1)工程承包人的商誉,以往工程经验、事故记录、风险控制能力等。
(2)施工人数、施工人员平均年龄、员工技术及教育训练是否完备,员工素质如何等。
(3)施工高度、工程种类、工程时间(白天或夜间施工)、是否使用爆破技术施工、工程地理位置、工程建筑登记、施工机械的种类和来源(是否转包,新旧程度等)。
(4)工程区域内的安全管理措施、消防设备、使用施工工具的养护水平以及施工区内是否有危险物品等。
承包人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3]
承包人责任保险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必须是保险单上列明的原因造成的,如疏忽行为、质量缺陷等。
承包人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除适用公众责任保险的一般除外责任外,还有专门的除外责任(可以根据承包作业的对象或风险具体规定),以工程承包人责任保险为例,其特殊除外责任包括:
1.被保险人或其分承包人在进行地下、地基或挖掘作业时造成的下列损失:
(1)因地陷、地壳隆起或移动、震动或塌方而使土地、建筑物或其他结构包括其内部财产受到的损失。
(2)因土地软化或混土、砂子移动造成上述类似的损失。
(3)地下水增加或减少造成的损失。
规定上述除外责任,不仅在于它存在造成工程重大损失的较大可能性,而且在于它通常不是一种意外事故。
2.被保险人的分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或雇佣人员遭受人身伤害,这种伤害赔偿应当由社会保险负责(如国营、集体单位工作人员因工受伤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或由雇主责任保险承保(如私营企业、合资企业的雇佣人员等的伤害应通过专门的保险项目解决)。
3.污染、噪音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因为此项责任是公害性质的风险,波及面大,保险人一般剔除不保。
4.工程移交后发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工程一经验收交货,承包人即行终止责任,但现在工程项目的承包往往在合同中规定有保证期,如安装工程项目的试用考核期等,因此,承包人的责任实质上须延迟至保证期满。对此,经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可以扩展承保保证期的损害赔偿责任。至于装卸作业、搬运作业、修理行业以及加工修缮等承揽作业承包人的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规定受一般公众责任保险的规定约束,还可参照上述内容在保险单中作出具体和明确的规定。
承包人责任保险的费率[3]
承包人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主要以不同性质的承包作业以及承包价格来分别确定,如分为建筑工程承包人、安装工程承包人、装卸或搬运作业承包人、修理作业承包人、加丁承揽作业承包人等。然后,在根据承包作业的具体对象来调查、评估风险责任,如高层建筑工程与低层建筑工程、大型机器安装工程与一般安装工程、装卸玻璃与装卸机床、加工纺织品与加工机械零部件等,均应在承保时区分清楚,再参照承保这种业务的财产保险的费率,科学计算出承包人责任保险的费率。
一般而言,保险人对于下列情况往往采取较优惠的费率予以承保:
1.巨额承包或加工承揽合同;
2.信誉好的承包人或加工承揽人;
3,有防护措施的地下丁程;
4.对地下财产如水、气管道的损失不负责的地下工程;
5.经验丰富、技术优良、安全管理好的承包人或加工承揽人。
承包人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2]
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对工程承包人责任保险有明确的投保赔偿限额的额度限制,例如美国的一些州规定,承包人的责任保险合同对每项建设工程的赔偿限额,最低限度为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500万美元。由于目前我国没有开办工程承包人责任保险,也没有规定明确的赔偿标准。我国台湾地区开展此项保险,制定的最低保险限额为:保险期间最高赔偿限额100万新台币,每一事故人身伤亡赔偿限额40万新台币,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20万新台币,每一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l0万新台币,被保险人最低自付赔偿损失为每次事故2500新台币。
承包人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3]
承包人责任保险承保的赔偿责任不仅仅是承包人依法应负的对其他人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而且主要是对承包人造成承包作业对象损失的损害赔偿责任。所以承包人责任保险的责任期限一般采用工期保险单,即从承包作业的开工之日起,至完工之日止;但加工及其他承揽作业亦采用定期保险单,具体规定应根据承包作业规模及其连续性等确定。
承包人责任保险的主要险种[3]
1.建筑安装工程责任保险
建筑安装工程责任保险,承保建筑、安装施工单位在承包施工期间因疏忽或过失行为造成的事故所导致的法律赔偿责任,它是承包人责任保险中的主要业务,主要的承保范围如下:
(1)施工中造成第三者的财产损毁赔偿责任。如土木建筑工程中爆破引起土石飞溅而致他人的财产损失;
(2)施工中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害包括医疗费、住院费、误工工资等;
(3)施工中造成发包方的财产损失,如工程质量不良,物料被盗等,依照法律或承包合同应由承包人负责赔偿,保险人给予补偿;
(4)有关费用。如场地清理费,即发生保险事故后清理施工现场的费用,再如法律费用及其他经保险人同意支付的费用等;
(5)若一个工程项目由各个承包人承包,保险人仅承担被保险人应负责的赔偿份额;若承包人之下有分承包人,被保险人可以扩展至分承包人,并受交叉责任条款制约。其他事宜除适用承包人责任保险及公众责任保险的一般原则,还可参考建筑、安装工程第三者责任保险。
2.修船责任保险
修船责任保险,承保修船企业在修理船舶的期间造成损害事故并依法或修船合同或协议应由修船方负责的经济赔偿责任,是承包人责任保险中的专用险种之一。
修船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一般规定以下几项:
(1)按修船合同及有关协议规定应由修船厂负责的。修船人的过失引起的火灾事故,船舶机损等所造成的损失。
(2)按修船合同及有关协议规定应由修船厂负责的,由于修船人的过失导致承修船舶在移出进、出船时碰撞码头设施、船舶和其他船舶的损害赔偿责任。
除此外修船期间应由修船人负责的造成任何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法律赔偿责任。
保险责任限额一般规定累计限额和每次事故限额两部分,可以不分项,也可以按承修船、第三者财产损失、第三者人身伤亡分项确定。保险期间采用工期保险单,即按计划修船工期为依据在保险单上规定保险起止日期。若提前完工,以完工日期为准提前终止保险责任;若延迟完工,以保险单规定日期为终止日期,但可在詖保险人要求并加缴保险费的条件下将保险责任期限延长至完工时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