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储蓄型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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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储蓄型模式是以强制储蓄为核心,政府强制雇主、雇员为雇员储蓄社会保障费用,以满足雇员个人各种社会保障项目的支付需要[1]。
在强制储蓄型模式中,主要有新加坡等的公积金制度和智利模式。
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所有雇主、雇员依法按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向中央公积金局缴纳公积金,由中央公积金局加上每月应付的利息,一并记入每个公积金会员的帐户,专户存储。会员所享受的待遇,只是其帐户的公积金额以内支付,公积金最初只是一种简单的养老储蓄制度,后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逐步发展成综合性的包括养老、住房、医疗在内的制度。会员除在达到退休年龄时才能领取养老金之外,退休前还可以在特准范围内用于购买住房、支付医疗、教育费用等。
新加坡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主要有:
1、强调自食其力、自力更生、自我保障、强调统一的个人储蓄而不是分散的个人储蓄。资金来源是职工工资收入的一部分,它是按政府规定的强制征收储蓄的,支取方面不存在随意性,强化了自我保护意识,避免了代际转嫁带来的社会问题和人口老龄化所引起的支付危机。
2、资金的筹集全部由雇主和雇员按规定的一定比例支付。随着经济的发展,工资收入的增加,公积金的储款比例既能随经济增长不断提高,也能随经济波动作些适当的调整。
3、公积金制度不具备再分配和互相调剂的功能。
4、激励功能比较强。职工缴纳的公积金记入个人帐户,透明度大,监督和约束机制强,养老金额与个人劳动贡献或劳动报酬挂钩。不具有社会再分配功能,这更有利于调动个人的积极性。
5、从单一功能发展到多功能,从而使公积金走向一种以自我保障为主,辅之以社会保险的综合性自我保障体系。
6、公积金的使用和管理规定有严格的法律程序。
但在新加坡之后,强制储蓄型保障模式又出现了两个变种,即智利模式和香港模式。智利模式与香港模式同样对养老保险采取个人账户完全积累式,但智利与新加坡的区别在于:
香港地区建立的也是强制性公积金制度,但它与智利相比,差别在于由雇主与雇员分担缴费之责;与新加坡相比,则不是采取中央公积金制度,而是采取了智利的私人机构管理方式;同时,强制性公积金制度仅仅是香港地区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它还有着健全的综合援助网络和发达的社会服务事业。因此,严格而论,智利与香港地区只是养老保险制度采用了强制性储蓄加投资型保障方式,而整个社会保障体系还不能算是这种模式。
智利模式与新加坡模式同样对养老保险采取个人帐户完全积累式。但智利和新加坡的区别在于:
1、雇主不缴费而只由劳动者个人缴费。
2、由私人机构管理养老金的运营。
3、个人帐户上的强制性储蓄只能用于养老而不能像新加坡那样可以用于医疗保健与住房开支。
强制储蓄型模式的特点[2]
(1)雇主、雇员共同缴费或只有雇员缴费。根据国家立法,由雇主和雇员双方按规定及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保险费,政府不提供资助,所教资金存入雇员账户之下。
(2)权利与义务高度对称。由雇主与雇员按一定比例共同缴纳资金完全用于雇员养老、医疗、住房等开支,且开支与其前所交金额多少有关。
(3)政府提供的财政转移支付较少。除非由政府和私人管理的保险基金公司出现亏损,政府才支付最低额度的投资收益担保。
(5)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有公营和私营两种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