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型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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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型模式也称俾斯麦型社会保障模式,是最早出现的社会保障模式。这种模式以社会保险为核心,社会保障费用由雇员、雇主和国家三方负担,主要以雇员和雇主承担为主,社会保障的给付与雇员的收入和社会保险缴费相联系。[1]
在社会保险型模式中,主要以德国、美国等为代表。
社会保险型模式的特点[1]
1、雇员、雇主和政府共同担负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三者互助共济。
2、强调了受保人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要享有受社会保障的权利,就必须尽缴纳社会保险或进行劳动的义务。
3、更好的处理了市场效率与社会公平之间的关系机构进行管理。
社会保险型模式一般分析[2]
在西方国家中,能够与福利国家型模式相对应的是社会保险型保障模式。这种模式以为劳动者建立各种社会保险制度为中心,并辅之以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措施,以此来构建满足社会成员需求的较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与其他社会保障模式相比,社会保险型模式的重要特征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其一,建立政府、雇主(企业)和雇员(个人)之间责任共担机制,实现风险保障的互助共济。
其二,强调受保障者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原则,劳动者要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就必须尽交费或劳动的义务。
其三,以解除劳动者后顾之忧为其核心,社会保障的对象主要是劳动者及其家属。其四,实行社会公平与市场效率相协调的机制,在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上,并不只是强调社会公平,在某个时候可能更重视市场效率o
这种模式最早发源于悼斯麦时期的德国,因而又被称之为“悴斯麦模式”。随后在工业化国家中产生了巨大影响,德国、美国、日本、荷兰、奥地利等国采取的都是这种社会保障模式。
社会保险型模式的劳动保险制度[3]
社会保险型模式的劳动保险制度作为工业化的产物,是在工业化取得一定成就并有较雄厚的经济基础,以及单位和个人都具有一定经济承受能力的情况下实行的。它的目标是以劳动者为核心,通过提供一系列的基本生活保障,使社会成员在疾病、失业、年老、伤残以及由于婚姻关系、生育或死亡而需要特别援助的情况下得到经济补偿和保障。
社会保险型模式的劳动保险制度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1.以劳动者为核心。即劳动保险制度面向劳动者,且主要是工薪劳动者,围绕着劳动者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等风险设置保险项目,并用以保障劳动者在遭遇这些事件时的基本生活。在某些情形下,劳动保险制度还通过劳动者惠及其家庭成员。
2.责任分担。劳动保险强调雇主与劳动者个人分担劳动保险缴费责任,,国家财政给予适当支持,从而是一种风险共担和责任分担的社会保障机制。
3.权利与义务有机结合。劳动保险强调劳动者享受劳动保险的权利与缴纳劳动保险费的义务相联系,劳动者享有的劳动保险待遇水平亦常常与缴纳劳动保险费的多少和个人收人情况相联系,不参加劳动保险或者未缴纳劳动保险费是不能享受劳动保险待遇的。
4.互助共济。雇主与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劳动保险费形成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劳动保险基金,当劳动者遭遇保险事件时,享受相应的劳动保险待遇,劳动保险基金在受保成员之间调剂使用,充分体现出互助互济、共担风险的原则。
5.现收现付。劳动保险基金的筹集以现收现付方式为主。
由此可见,社会保险型模式非常重视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强化责任分担意识,在追求公平的同时亦体现了效率原则。不仅如此,劳动保险基金在社会成员之间统筹使用,符合风险管理中的大数法则,体现了劳动保险的互助互济宗旨。不过,采取现收现付方式筹集劳动保险基金时,保险费率受人口年龄结构与人口就业比例的影响较大,难以应付人口老龄化导致的羌多余专付高峰,进而可能因基金积累不足而造成财务危机。因此,有必要对此保持警惕。
社会保险型模式强调权利与义务相结合,通过国家和个人分担责任,充分体现互助互济原则的一种保障形式。但是,资金的筹集,社会保障的支出的范围和水平的不断提高,所需的资金越来越庞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