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型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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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型模式也稱俾斯麥型社會保障模式,是最早出現的社會保障模式。這種模式以社會保險為核心,社會保障費用由雇員、雇主和國家三方負擔,主要以雇員和雇主承擔為主,社會保障的給付與雇員的收入和社會保險繳費相聯繫。[1]
在社會保險型模式中,主要以德國、美國等為代表。
社會保險型模式的特點[1]
1、雇員、雇主和政府共同擔負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三者互助共濟。
2、強調了受保人權利和義務的對等性,要享有受社會保障的權利,就必須盡繳納社會保險或進行勞動的義務。
3、更好的處理了市場效率與社會公平之間的關係機構進行管理。
社會保險型模式一般分析[2]
在西方國家中,能夠與福利國家型模式相對應的是社會保險型保障模式。這種模式以為勞動者建立各種社會保險制度為中心,並輔之以社會救助和社會福利措施,以此來構建滿足社會成員需求的較完備的社會保障體系。與其他社會保障模式相比,社會保險型模式的重要特征表現為如下幾個方面:
其一,建立政府、雇主(企業)和雇員(個人)之間責任共擔機制,實現風險保障的互助共濟。
其二,強調受保障者權利與義務相結合的原則,勞動者要享受社會保障的權利,就必須盡交費或勞動的義務。
其三,以解除勞動者後顧之憂為其核心,社會保障的對象主要是勞動者及其家屬。其四,實行社會公平與市場效率相協調的機制,在處理公平與效率的關係上,並不只是強調社會公平,在某個時候可能更重視市場效率o
這種模式最早發源於悼斯麥時期的德國,因而又被稱之為“悴斯麥模式”。隨後在工業化國家中產生了巨大影響,德國、美國、日本、荷蘭、奧地利等國採取的都是這種社會保障模式。
社會保險型模式的勞動保險制度[3]
社會保險型模式的勞動保險制度作為工業化的產物,是在工業化取得一定成就並有較雄厚的經濟基礎,以及單位和個人都具有一定經濟承受能力的情況下實行的。它的目標是以勞動者為核心,通過提供一系列的基本生活保障,使社會成員在疾病、失業、年老、傷殘以及由於婚姻關係、生育或死亡而需要特別援助的情況下得到經濟補償和保障。
社會保險型模式的勞動保險制度的特點主要表現在:
1.以勞動者為核心。即勞動保險制度面向勞動者,且主要是工薪勞動者,圍繞著勞動者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等風險設置保險項目,並用以保障勞動者在遭遇這些事件時的基本生活。在某些情形下,勞動保險制度還通過勞動者惠及其家庭成員。
2.責任分擔。勞動保險強調雇主與勞動者個人分擔勞動保險繳費責任,,國家財政給予適當支持,從而是一種風險共擔和責任分擔的社會保障機制。
3.權利與義務有機結合。勞動保險強調勞動者享受勞動保險的權利與繳納勞動保險費的義務相聯繫,勞動者享有的勞動保險待遇水平亦常常與繳納勞動保險費的多少和個人收人情況相聯繫,不參加勞動保險或者未繳納勞動保險費是不能享受勞動保險待遇的。
4.互助共濟。雇主與勞動者個人繳納的勞動保險費形成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勞動保險基金,當勞動者遭遇保險事件時,享受相應的勞動保險待遇,勞動保險基金在受保成員之間調劑使用,充分體現出互助互濟、共擔風險的原則。
5.現收現付。勞動保險基金的籌集以現收現付方式為主。
由此可見,社會保險型模式非常重視權利與義務的對等關係,強化責任分擔意識,在追求公平的同時亦體現了效率原則。不僅如此,勞動保險基金在社會成員之間統籌使用,符合風險管理中的大數法則,體現了勞動保險的互助互濟宗旨。不過,採取現收現付方式籌集勞動保險基金時,保險費率受人口年齡結構與人口就業比例的影響較大,難以應付人口老齡化導致的羌多餘專付高峰,進而可能因基金積累不足而造成財務危機。因此,有必要對此保持警惕。
社會保險型模式強調權利與義務相結合,通過國家和個人分擔責任,充分體現互助互濟原則的一種保障形式。但是,資金的籌集,社會保障的支出的範圍和水平的不斷提高,所需的資金越來越龐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