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型社會保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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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型社會保障模式是以全民性和普遍性的保障原則為核心,全體居民和公民不論其有無收入和是否就業,都可享有國家制定的各項福利保障政策。由於全民都享有受保障的權利,因此,這種模式下的社會保障資金來源於國家的稅收。[1]
以英國、瑞典等國實行的福利型社會保障模式,它貫徹“普遍性”原則,範圍包括“從搖籃到墳墓”的各種生活需要,按統一標準交費、給付,保障基金主要由國家稅收解決。
福利型社會保障模式的特點[2]
(1)包括社會救助、社會保險和其他保障構成的社會保障制度是福利國家的一項主要政策,國家依法實施,並設有專門的管理機構監督執行。
(2)保障範圍是全民保障,強調福利的普遍性和人道主義、人權觀念,服務對象為社會全體成員。
(3)福利開支基本上由企業和政府負擔,個人不交納或低標準交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費籌集方式為現收現付式。
(4)保障內容是全面保障。一般包括生、老、病、死,即從“搖籃到墳墓”的一切福利保障。
(5)保障的目的已不完全是預防和消滅貧困,而在於維持社會成員一定標準的生活質量,加強個人安全感。
福利型社會保障模式的評價[1]
這種模式使國民生活質量普遍提高,經濟和社會穩定,有利於國家進行收入分配,使居民收入均等化。但是,隨著公共福利支出不斷增長,國家負擔越來越重,國家為了保證社會保障的運行,必然要增加稅收。導致使稅負過重,市場效率低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