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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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險(Main Ris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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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險又稱基本險,是指不需附加在其他險別之下的,可以獨立承保的險別。
附加險是指不能單獨投保,只能附加於主險投保的保險險種。
- 平安險(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F.P.A)的承保範圍有以下幾項由於海上風險導致的全部損失;
- 在海運途中,運輸工具遭到意外事故造成的被保險貨物的部分損失;
- 運輸工具已經發生意外事故的情況下,貨物在此前後又在海上遭受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 在裝卸或轉運時由於一件或數件甚至整批貨物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 施救費用賠償以不超過該批被救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
- 運輸工具遭遇海難後,在避難港由於卸貨而引起的損失以及在中途港或避難港由於卸貨、存艙和運送貨物所產生的特殊費用;共同海損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
- 運輸契約中訂有“船舶互撞條款”,按規定,應由貨方償還船方的損失。
- 水漬險(with average或with particular average,W.A或W.P.A)承保範圍包括平安險,再加上被保險貨物由於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 一切險(all risks)承保範圍包括水漬險外,還負責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一般外來風險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主險指可以單獨投保的保險險種,附加險是指不能單獨投保和承保的險別,只能附加於主險投保的保險險種,主險因失效、解約或滿期等原因效力終止或中止時,附加險效力也隨之終止或中止。投保人只能在投保基本險的基礎上,根據自己的需要選擇加以投保。
基本險(主險)和附加險之間的關係是主合同與補充合同的關係。即基本險的條款是主合同,相對應的附加險條款是主合同的補充合同。二者具有主附關係,補充合同的存在依附於主合同的存在,而主合同通常可以與補充合同有密切的聯繫,但又不依附於補充合同。通常主合同與補充合同之間的關係是補充合同的未盡事宜以主合同為準,相抵觸的部分以補充合同為準。所謂的“未盡事宜”是指補充合同沒有約定而主合同有約定的內容,而“相抵觸”是指基本險和附加險兩部分就同一事項有相反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可以按條款規定以附加險為準。
如對汽車保險而言,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是主險,而全車盜搶險、車上人員責任險、玻璃單獨破碎險、自燃損失險、不計免賠特約險等是附加險,這些附加險使得保障更加全面。一般附加險的保費較少,並且它的存在是以主險的存在為前提的,不能脫離主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