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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車盜搶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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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全车盗抢险)

全車盜搶險(Robbery And Theft Insurance)

目錄

什麼是全車盜搶保險

  全車盜搶險是指保險車輛全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經縣級以上公安刑偵部門立案偵查證實滿一定時間(大部分為三個月)沒有下落的,由保險人保險金額內予以賠償。

全車盜搶保險的內容[1]

  全車盜搶險的基本內容包括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險金額以及賠償處理。

  1.保險責任

  1.1全車盜搶險的保險責任

  (1)保險車輛(含投保的掛車)全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經縣級以上公安刑偵部門立案證實,滿三個月未查明下落。

  (2)保險車輛全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後受到損壞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需要修複的合理費用。保險車輛(含投保的掛車)全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是指保險車輛全車(含投保的掛車)在停放中被他人偷走,或在停放和行駛中被劫走或被奪走,下落不明。

  1.2全車盜搶險保險責任應具備的條件

  (1)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的必須是車輛整體,而不是車輛的局部的、部分的零件或部件;

  (2)盜搶行為的實施者必須是與保險車輛或被保險人沒有利益關係的第三者(他人);

  (3)保險車輛整車被盜搶自發生之日起滿3個月未被偵破,保險人方可賠償。如果車輛被盜搶未到3個月,車輛被公安部門找回,且已發生部分損失的,也屬於保險賠償責任。在保險人賠償後,被保險人應將其向第三方追償的權益轉讓給保險人。

  2.責任免除

  全車盜搶險對於以下的損失不予負責:

  (1)非全車遭盜搶,僅車上零部件或附屬設備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被損壞;

  (2)被他人詐騙造成的全車或部分損失;

  (3)全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期間,保險車輛肇事導致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4)被保險人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導致保險車輛被有關機關罰沒、扣押;

  (5)被保險人因與他人的民事、經濟糾紛導致保險車輛被搶劫、被搶奪;

  (6)租賃車輛與承租人同時失蹤;

  (7)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員的故意行為或違法行為造成的全車或部分損失。

  保險車輛肇事導致第三者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指保險車輛在全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期間,由於被保險人或車輛使用人已經失去了對保險車輛的控制權,該車輛在被盜搶期間由他人使用所發生的一切民事行為已不在保險合同規定的保障範圍之內,因此保險車輛在被盜搶期間,無論任何人駕駛該車輛導致第三者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都不屬於保險責任

  被保險人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導致保險車輛被有關機關罰沒、扣押、查封:因為被保險人的非法行為均屬於除外責任,且國家機關的罰沒、扣押並未構成盜竊、搶奪行為,所以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被保險人因與他人的民事、經濟糾紛而致車輛被搶劫、被搶奪:無論公安部門是否出具保險車輛被搶劫、被搶奪的書面證明,只要是被保險人與他人因民事或經濟糾紛而導致保險車輛被搶劫、被搶奪,保險人均不負賠償責任。

  3.保險金額

  全車盜搶險的保險金額由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在投保車輛的實際價值內協商確定。當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高於購車發票金額時,以購車發票金額確定保險金額

  全車盜搶險保險金額在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內確定。實際價值指按投保時同種類型車輛市場新車購置價(含車輛購置附加費)減去該車已使用年限折舊後確定。折舊率按國家規定標準執行,每滿一年扣除一年折舊。

  實際價值=新車購置價×(1-已使用年限×年折舊率)

  年折舊率=1/規定使用年限

  公式中的“規定使用年限”應按國家經貿委等部門發佈的《汽車報廢標準》執行。

  4.賠償處理

  (1)被保險人得知或應當得知保險車輛被盜竊、被搶劫或被搶奪後,應在24小時內(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當地公安部門報案,同時在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並登報聲明。

  (2)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索賠時,須提供保險單、機動車行駛證、購車發票、車輛購置附加費憑證、車鑰匙以及出險地縣級以上公安刑偵部門出具的盜搶案件證明、車輛已報停手續。被保險人索賠時未能向保險人提供出險地縣級以上公安刑偵部門出具的盜搶案件證明及車輛已報停手續,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3)全車損失,保險金額高於實際價值時,以出險當時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並實行20%的免賠率;保險金額等於或低於實際價值時,按保險金額計算賠償,並實行20%的事故責任免賠率。但被保險人未能提供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行駛證、購車原始發票、車輛購置附加稅(費)憑證,每缺少一項,另增加0.5%的免賠率;缺少車鑰匙的另增加5%的免賠率。

  (4)部分損失,按實際修複費用計算賠償,最高不超過全車盜搶險保險金額。

  (5)保險人確認索賠單證齊全、有效後,由被保險人簽具權益轉讓書,賠付結案。

  (6)保險人賠償後,如被盜搶的保險車輛找回,應將該車輛歸還被保險人,同時收回相應的賠款。如果被保險人不願意收回原車,則車輛的所有權益歸保險人。

  上述規定了全車盜搶險的賠償處理方式,需要說明的是:

  保險車輛全車損失的,按本附加險載明的保險金額賠償,即:

  賠款=保險金額×(1-免賠率)

  保險車輛部分損失的,按實際修複費用賠償。

  5.屬盜搶險保險責任應具備的條件

  (1)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的必須是車輛整體,而不是車輛的局部的、部分的零件或部件;

  (2)盜搶行為的實施者必須是與保險車輛或被保險人沒有利益關係的第三者(他人);

  (3)保險車輛整車被盜搶自發生之日起滿3個月未被偵破,保險人方可賠償。如果車輛被盜搶未到3個月,車輛被公安部門找回,且已發生部分損失的,也屬於保險賠償責任。在保險人賠償後,被保險人應將其向第三方追償的權益轉讓給保險人。

全車盜搶保險的理賠案例[2]

  一、對折舊率與免賠率理解不同引發糾紛的理賠案例

  1,案情介紹

  1999年5月19日,張某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一輛價值9萬元的機動車輛,附加投保了盜搶險,按照車輛的折舊率20%計算,雙方約定的保險金額為72000元。該車於1999年12月13日丟失,三個月後,保險公司賠償時依照當時的《機動車輛保險條款》關於盜搶險賠償扣除20%絕對免賠的規定,按照7.2萬元的80%賠付張某5.76萬元。張某認為原保險合同中在盜搶險“保險金額”旁同時註明“賠償限額”,保險公司合同載明的賠償限額就是出險時應當賠償的金額依據,要求保險人再賠付被扣除的20%絕對免賠金額1.44萬元。

  2.分歧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既然雙方在全車盜搶險欄約定:保險金額/賠償限額7,2萬元,被保險人張某理解為“保險金額”即“賠償限額”,且在投保時已扣除了車輛價值20%的金額作為保險金額,如果再扣除20%,屬於重覆扣除。且保險單系用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合同,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因此,保險公司應當補賠差額的20%部分。

  第二種意見認為:保險公司扣除20%的絕對免賠是依照《機動車輛保險條款》項下的全車盜搶險條款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的。符合機動車輛保險條款關於盜搶險的免賠率的規定,保險公司不能補貼被保險人提出的差額部分。

  3.案情分析

  此案爭論的焦點有兩個:其一是對“賠償限額”的理解;其二是對折舊和免賠的概念理解。

  全車盜搶險條款規定對於全車損失,按基本險條款有關規定計算賠償,並實行20%的絕對免賠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定:“保險金額是指保險人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而“賠償限額”不等於“賠償金額”,既然為限額,明確為賠償金額的最上限,而非確定不變的賠償金額。不存在上述對格式條款的“有兩種以上解釋”,字義非常明確。因此,不能適用上述“……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的原則。

  此外,按照全車盜搶險條款規定:“保險金額由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在投保車輛的實際價值內協商訂立。”實際價值是指同類型車輛市場購置價減去該車已使用年限折舊金額後的價格。折舊的標準是按每滿一年扣除一年計算,不足一年的部分,不計折舊折舊率為每年10%。由於該車購買於1997年5月,因此,在投保時,全車盜搶險的保額應當按照原值扣除兩年的折舊20%,以5.76萬元作為實際價值和盜搶險的保額,這與免賠的20%在數字上雖碰巧一致,但內涵是完全不同且無關聯的。前者為投保時確定實際價值的折舊比例,後者係為了增強被保險人安全防範意識設立的絕對免賠率,並非同一概念的重覆扣除。

  4.案情分析

  本案應該按照第二種意見處理。在展業和承保兩個環節,對於此類易產生糾紛和誤解之處,保險公司的從業人員應著重對投保人加以解釋和說明,以免產生本案發生的誤解。

  二、未按照保險金額賠付的理賠案例

  1.案情介紹

  沈陽市關某1996年買了一臺本田轎車,當年9月,在一家保險公司投保包括盜搶險在內的多項險種,保險公司與關某雙方協定保險金額為26.5萬元。此後1997年、1998年關某繼續在該保險公司投保,保險金額仍為26.5萬元。1999年9月1日,關某的本田轎車在保險期內被盜,關某當即按保險合同的有關條款向公安機關及保險公司報了案,並按保險條例的要求在丟車後3個月內辦妥了相關手續。

  關某拿到理賠單後發現,保險金額為26.5萬元的車,僅賠付了14.85萬元。原來,保險公司在計算理賠金額時,除了按合同約定26.5萬元保險金額免賠20%以外,又將他的車按每年折舊10%,3年折舊30%核計,然後定出“實際價值”,按“實際價值”理賠。關某當即提出這個折舊不合理,雙方簽約時,保險金額是26.5萬元,投保人連續3年按26.5萬元的保險金額繳納保險費,其間從未涉及到折舊問題。關某一直認為是按保險金額理賠,保險公司也從未提過“實際價值”的問題。雙方協商不成,關某一紙訴狀,把該公司告上了法庭。

  2.案情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定:“雙方約定也是確定實際價值的方式之一。”所以,本案的關鍵是合同中的保險金額是否是雙方約定的,如果保險金額屬於雙方約定的範疇?保險人就應該以保險金額為計算依據核定賠償。保險公司按此金額連續按照26.5萬元收取了投保人3年保險費,兩次續保始終沒有涉及保險車輛實際價值的認定問題,應視為保險公司承認此車的實際價值為26.5萬元。

  有些保險公司在實際開展業務時,為擴大營業額和增加利潤,確實存在業務人員不詳細向投保人解釋有關條款,使投保人錯誤理解保險條款的問題,往往導致投保人多交冤枉保險費。只要被保險人不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保險費照收;發生了保險事故,又在條款上做文章,拒絕應承擔的理賠義務。

  3.案例結果

  本案法院審理結果:該保險公司敗訴,按26.5萬元保險金額為實際價值計算關某的投保車輛理賠金額,給付關某21.2萬元,並承擔案件受理費5290元。

  上述案例使用的機動車輛條款是1999年保監會頒佈的,屬於舊條款,存在不合理的條文內容。現今使用的2000年7月1日以後頒佈的機動車輛保險條款,對於盜搶險有明確規定:“必須在實際價值範圍內投保附加全車盜搶險,而且當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高於購車發票金額時,以購車發票金額確定保險金額。”這樣一來,就不會產生類似的理賠糾紛了。

  三、汽車被盜復得的理賠案例

  1.案情介紹

  陳先生於2000年10月22日購買了一輛夏利車,購車費6.8萬元,附加費1.5萬元。他為該車辦理了全車車輛損失險和全車盜搶險,雙方確認保險金額為8萬元,保險期限為一年。按照該合同中有關盜竊保險條款的規定,如果該機動車被盜,保險公司將按保險金額予以全額賠償。

  2001年4月28日,該車被盜,陳先生立即向公安機關和保險公司報了案。到7月28日,汽車仍未找到,陳先生持公安機關的證明向保險公司的辦事處索賠,保險公司的辦事處稱要向上級公司申報

  8月初,陳先生被盜的汽車被公安機關查獲,保險公司將車取回,但這時陳先生不願收回自己丟失的汽車,而要求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支付8萬元的保險金及其利息。而保險公司則認為,既然被盜汽車已經被找回,因汽車被盜而引起的保險賠償金的問題已不存在,因此,陳先生應領回自己的汽車,並承擔保險公司為索賠該車所花費的開支。意見不和,雙方便上訴至法院。

  2.案情分析

  這是一起車輛被盜3個月後,保險公司應該賠付保險金還是應該還車的案例。被盜車輛被迫回,但如果被保險人看到車輛已不值被盜前的價格,一般願意選擇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

  現行的機動車輛全車盜搶險條款明確規定:“保險人賠償後,如被盜搶的保險車輛找回,應將該車輛歸還被保險人,同時收回相應的賠款。如果被保險人不願意收回原車,則車輛的所有權益歸保險人。”也就是說,被保險人具備要車或者要保險賠付的優先選擇權。因此,陳先生要求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支付保險金是合理的。

  3.案例結論

  法院審理後認為,陳先生與保險公司訂立的保險合同符合法律規定,雙方理應遵守。本案中的失竊汽車雖為公安機關查獲,但已屬於保險合同中約定的“失竊三個月以上”的責任範圍。故判決陳先生的汽車歸保險公司所有,保險公司在判決生效後十日之內向陳先生賠償金:8×(100%-20%)=6.4萬元,並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相關條目

參考文獻

  1. 周燕.汽車保險.人民交通出版社,2007.9
  2. 王雲鵬 鹿應榮.車輛保險與理賠.機械工業出版社,2003年02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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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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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171.18.* 在 2014年6月26日 13:35 發表

請問,如果我的機動車借給朋友使用,結果這個朋友突然連車帶人都失蹤聯繫不上了,這種情況能以機動車被盜搶向保險公司索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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