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保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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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保險合同(Direct insurance contra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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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與投保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係,並承擔源於被保險人保險風險的協議。保險合同分為原保險合同和再保險合同。保險合同以保險責任的次序為區分標準,可以分為原保險合同和再保險合同。
原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費,對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合同[1]。
保險人與投保人簽訂原保險合同,承擔了源於被保險人的保險風險。判斷保險人與投保人簽訂的合同是否屬於原保險合同,應當關註合同的經濟實質而不是法律形式,並根據合同條款判斷保險人是否承擔了被保險人的保險風險。如果保險人能夠判斷一組相對同質的合同中的某項合同,使保險人承擔了被保險人的保險風險,那麼不需要對該組相對同質合同中的其他合同進行分析判斷,就可確定該組相對同質的所有合同均屬於原保險合同。 確定保險人是否承擔了被保險人的保險風險,應當根據產品合同條款判斷發生保險事故是否可能導致保險人承擔賠付保險金責任。如果發生保險事故可能導致保險人承擔賠付保險金責任,則保險人承擔了被保險人的保險風險;如果發生保險事故不可能導致保險人承擔賠付保險金責任,保險人就沒有承擔被保險人的保險風險。
其中,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例如,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約定的年齡、期限仍生存;火災、爆炸、暴雨、颱風、洪水、雷擊、泥石流、雹災、碰撞、自燃等可能造成財產損失的事故,均可在合同中約定作為保險事故。
根據保險人在原保險合同延長期內是否承擔賠付保險金責任,應將原保險合同分為壽險原保險合同和非壽險原保險合同。
如果保險人在原保險合同延長期內承擔賠付保險金責任,該原保險合同為壽險原保險合同;如果保險人在原保險合同延長期內不承擔賠付保險金責任,該原保險合同為非壽險原保險合同。通常情況下,定期壽險、終身壽險、兩全保險、年金保險、長期健康保險等均屬於壽險原保險合同;企業財產保險、家庭財產保險、工程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保證保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船舶保險、貨物運輸保險、農業保險、短期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等均屬於非壽險原保險合同。
原保險合同延長期,是指投保人自上一期保費到期日未交納保費,保險人仍承擔賠付保險金責任的期間。原保險合同是否存在延長期取決於保單是否存在現金價值。在保單存在現金價值時,即使投保人後期未交保費,保險人仍可以保單現金價值自動墊繳保費,從而延長原保險合同有效期,直至保單現金價值用完為止。也就是說,保單存在現金價值,原保險合同存在延長期,否則,原保險合同不存在延長期。寬限期是保險人給予投保人延期繳費的一種優惠,由合同加以約定,被保險人在寬限期內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