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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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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保險(Agricultural Insurance)

目錄

什麼是農業保險

  農業保險是對農業生產者在生產、哺育、成長過程中可能遭到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提供經濟保障的一種保險

  農業保險是以各種農作物、森林、經濟林、家畜家禽、水生動物等為保險標的一種保險,屬於財產保險範疇。實質上農業保險是農業再生產領域中的的一種國民收入再分配,是一種我為眾人、眾人為我的互助合作關係。[1]

  農業是通過人工培育來獲得大量產品的社會生產部門,是國民經濟的基礎。為人民生活和國家建設提供糧食、副食品和輕、化工業原料。農業生產的特點是:除土地是基本的生產資料外,主要勞動對象是有生命的動植物。植物和動物的成長受自然條件的影響很大,即使在經濟發達的國家也是如此。種植業和養殖業的生產周期較長,短則幾個月,長則要幾年,甚至幾十年。在生產過程中,資金的投放、物料的消耗、產品的收穫、資金的回收,以及自然災害相疾病的影響部具有明顯的季節性和不穩定性。農業生產的豐歉不僅影響從事農業的生產者,而且關係到廣大消費者、加工工業部門以及外貿部門等。

農業保險的分類

  農業的基本生產資料是土地,主要勞動對象是有生命的植物和動物。狹義的農業只包括植物栽培和畜禽飼養兩大類。廣義的農業應包括作物栽培(種植業)、營造森林 (林業)、畜禽飼養(畜牧業)、水產養殖(漁業)以及農村中的副業。儘管副業是一種附帶和分散的小量生產,不具有農業生產的基本待點,但在一定生產力水平下可形成並附屬於農業生產活動。這樣,我們指的農業是一個有機的整體,包含農、林、牧、副、漁各種生產。

  農業保險一般可分為兩大類:

  種植業保險

  (1) 生長期農作物保險。農作物保險以稻、麥等糧食作物和棉花、煙葉等經濟作物為對象,以各種作物在生長期間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使收穫量價值或生產費用遭受損失為承保責任的保險。在作物生長期間,其收穫量有相當部分是取決於土壤環境和自然條件、作物對自然災害的抗禦能力、生產者的培育管理。因此,在以收穫量價值作為保險標的時,應留給被保險人自保一定成數,促使其精耕細作和加強作物管理。如果以生產成本為保險標的,則按照作物在不同時期、處於不同生長階段投入的生產費用,採取定額承保。[2]

  (2)收穫期農作物保險。收穫期農作物保險以糧食作物或經濟作物收割後的初級農產品價值為承保對象,即是作物處於晾曬、脫粒、烘烤等初級加工階段時的一種短期保險

  (3)森林保險森林保險是以天然林場和人工林場為承保對象,以林木生長期間因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病蟲害造成的林木價值或營林生產費用損失為承保責任的保險。

  (4)經濟林、園林苗圃保險。這種險種承保的對象是生長中的各種經濟林種。包括這些林種提供具有經濟價值的果實、根葉、汁水、皮等產品、以及可供觀賞、美化環境的商品性名貴樹木、樹苗。保險公司對這些樹苗、林種及其產品由於自然災害或病蟲害所造成的損失進行補償。此類保險有柑桔、蘋果、山楂、板慄、橡膠樹、茶樹、核桃、棗樹等保險。

  養殖業保險

  (1)牲畜保險牲畜保險是以役用、乳用、肉用、種用的大牲畜,如耕牛、奶牛、菜牛、馬、種馬、騾、驢、駱駝等為承保對象,承保在飼養使役期,因牲畜疾病或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死亡、傷殘以及因流行病而強制屠宰、掩埋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牲畜保險是一種死亡損失保險。

  (2)家畜保險家禽保險。以商品性生產的豬、羊等家畜和雞、鴨等家禽為保險標的,承保在飼養期間的死亡損失。

  (3)水產養殖保險。以商品性的人工養魚、養蝦、育珠等水產養殖產品為承保對象,承保在養殖過程中因疫病、中毒、盜竊和自然災害造成的水產品收穫損失或養殖成本報失。

  (4)其他養殖保險。以商品性養殖的鹿、貂、狐等經濟動物和養蜂、養蠶等為保險對象,承保在養殖過程中因疾病、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死亡或產品的價值損失。

農業保險的方式

  根據農業生產具有經營的多樣性、分散性、不平衡性、自然風險和病蟲災害等特點,必須採取多種保險經營方式。

  (1)法定保險方式

  對於頻繁發生、損失後果嚴重的自然災害,如地震、洪水,應採用法定保險方式。這些災害會直接影響農業生產的持續進行,給廣大農業生產者帶來生活困難,嚴重影響國民經濟發展,同時還會給國家財政造成額外負擔。很多國家採用這種強制保險方式,以保障農業生產的穩定和持續發展,由於我國幅員遼闊、可根據地區農業生產特點和受災特點舉辦區域性強制保險

  (2)自願保險方式

  農副業生產品種繁多,經營分散,造成局部性損失較多。為了提供保障,應大力宣傳保險的作用、增強保險意識,鼓勵自願投保,並滿足農業生產者對保險的不同需要。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自願保險方式將為廣大商品生產者樂意接受。

  (3)合作保險方式

  我國《保險法》第149條規定:“國家支持發展為農業生產服務的保險事業,農業保險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農民合作辦保險是件新事物,我國正在試辦,可能會成為我國農村保險那業發展的重要途徑。

  (4)聯合保險方式

  保險公司或保險合作社與有關單位合作共保,特別是一些與職能部門和專業單位關係密切的險種,如畜禽保險與畜牧獸醫站的關係密切,就可開展耕牛、生豬的聯合保險,搞防治保險責任制,更好地發揮各自的職能作用。保險公司承擔損失補償責任,獸醫站負責防治技術,並承擔一定的補償責任,把經濟補償責任和防治技術結合起來。實行這種聯合保險方式應具備一些條件,如有一定的禽畜防病、治病人員、財務制度健全,經營管理較好。合作雙方應明確各自所承擔的責任比例,實行“利益分享,責任共擔”原則。

參考文獻

  1. 沈湘卿. 農業保險系列談之一——農業保險的性質和特點[J]. 農業科技與信息, 1996(Z1):61.
  2. 李文平. 農業保險的種類[J]. 農業科技與信息, 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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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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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id cfeef26ef9b44eed542dafdc6df8a8d1 (討論 | 貢獻) 在 2020年12月10日 20:32 發表

編輯應嚴謹一點,出現表訴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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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lyn (討論 | 貢獻) 在 2020年12月11日 09:45 發表

M id cfeef26ef9b44eed542dafdc6df8a8d1 (討論 | 貢獻) 在 2020年12月10日 20:32 發表

編輯應嚴謹一點,出現表訴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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