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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穫期農作物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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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穫期農作物保險(Crop In Harvest Season Insurance)

目錄

什麼是收穫期農作物保險

  收穫期農作物保險是指以成熟後的農作物為保險標的,以農作物在收割、運輸、晾曬、軋打、脫粒、烘烤等初級加工階段中,因遭受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經濟損失為保險責任保險。收穫期農作物的保險屬於短期保險保險期限一般為l一2個月。不同的農作物、不同的經濟條件以及機械化程度的不同,使有的保險期限長一些,有的就短一些。

收穫期農作物保險的種類[1]

  收穫期農作物保險是農業保險中試辦最早、目前開展規模較大的險種之一。

  原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曾經開辦過的收穫期農作物保險主要險種有:收穫期小麥、水稻火災保險,麥場火災保險,糧食作物場院火災保險,農作物場院火災保險,麥場夏糧火災保險,秋糧場院火災保險等。

  火災是收穫期農作物遇到的最常見的風險災害,也曾經是保險公司承保的主要險種,我們下麵講述的收穫期農作物的保險的技術要點,就以火災保險為主要內容。

收穫期農作物保險的保險責任[2]

  1.單一責任。僅承保單一危險責任,如麥場火災保險,只承保火災單項危險責任。有的還負責發生火災後的施救、整理等合理的費用損失。這種保險責任單一,理賠方便,投保人交的保費也少,有的地區1畝麥田只交1角錢的保費,農民支付得起。

  2.綜合責任。在承保火災單項責任的基礎上,同時還承保其他幾項責任,如陰雨霉爛、洪澇災害、暴風、雹災、雷電和加工設備房屋倒塌等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但值得註意的是,承保責任期限擴展到田間成熟期時,由於大田作物面廣分散,雹災、洪水等自然災害發生範圍廣,不便施救,這時自然災害部分應提高費率。

收穫期農作物保險的除外責任[2]

  收穫期農作物保險的除外責任包括:被保險人及其家庭人員的故意行為造成的損失;場院內除保險標的以外的其他財產;被保險人違反公安、消防、氣象等有關部門的規定而造成的保險標的損失。

收穫期農作物保險的保險金額[2]

  收穫期農作物保險金額,一般是按照正常年景下前三年平均畝產的八成承保,如果當年是災害之年,則按照測定的平均畝產的八成承保。農作物的價格以當地收購或議定價計算,用公式表示為:畝保額=正常年景下前三年平均畝產量×國家收購牌價×承保成數

收穫期農作物的保險費率和保費[1]

  收穫期農作物保險費率的主要依據也是保險標的損失率。同生長期農作物保險一樣,保險標的損失率高,保險費率相應也就比較高。另外,保險費率的釐定還跟保險金額的高低有關,保險金額高,保障程度大,保險費率也就比較高。通常來說,承保單一責任的保險費率應低於綜合責任的保險費率。在我國,由於收穫期火災保險責任單一,而且發生巨災的可能性較小,所以,保險費率相對比較低,適合農民的經濟承受能力。

  在我國,收穫期農作物保費的收取有兩種方式:

  一種是根據保險金額和保險費率計算得出,

  保險費保險金額×保險費率

  另一種收費方式是按照承保畝數收取保費。比如:有些地方保險公司每畝收取2元的保費

收穫期農作物的查勘定損[1]

  1.明確保險責任

  收穫期農作物保險也應在災害發生後,到事發現場進行實地調查和瞭解,摸清保險標的受損情況,並弄清楚事故發生的原因,為保險責任的明確和保險理賠的實施提供依據。

  在查勘中,應先瞭解保險標的承保情況,保險公司應至少派兩人同時出現場,通過觀察、詢問、測量等方法,對損失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損失面積、損失程度做凋查,並做好查勘記錄。

  在現場查勘中,一項重要的工作就是對掌握的資料進行綜合分析,弄清楚事故發生的原因,進而確定是否屬於保險責任。由於現今我國收穫期農作物保險責任主要是火災責任,比較單一,調查起來相對容易,一般來說,火災原因主要來自以下幾方面:

  (1)機電事故。一些農機具在收打保險農作物時由於電線老化或電機短路引發的火災,一般屬於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

  (2)燒麥茬引發的火災。隨著農業機械化程度的提高,廣大平原地區夏糧收穫普遍採用了聯合收割機,農民燒麥茬的現象時有發生,是目前發生農作物火災的主要原因之一。

  (3)其他原因。對於不同原因,尤其是不屬於保險責任的原因,應慎重研究再下結論,並通知被保險人

  2.損失的核定

  根據責任範圍不同,收穫期農作物損失核定分為四種情況:

  (1)保險財產損失的核定。在瞭解保險農作物的受災面積、損失程度、平均畝產量、市場平均價格等情況後,核定保險標的損失範圍和賠款金額。

  (2)其他財產損失核定。在承保收穫期農作物火災保險基本保險的基礎上,有的公司還附加了農機具等保險。保險人在核定損失時,應按照條款的約定計算損失。

  (3)附加第三者責任保險損失的核定。一些災害事故的發生造成了與被保險人無關的第三者的死亡、全殘或半殘,這部分損失依法由被保險人承擔,但如果對這種風險投了保,按照有關條款規定,保險公司將按約定負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在承擔這一類保險責任時,應調查清楚受害人與被保險人的關係,只有受害人不是被保險人本人或是其家庭成員時,才屬於保險責任,保險公司才應給予賠償。

  (4)關於施救費的核定。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為防止或減少保險標的損失,對保險標的進行施救,在這個過程中支出的費用,經過保險公司查勘,如果是必要、合理的,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但施救費的最高賠付金額不能超過保險金額。

收穫期農作物損失的賠償[1]

  收穫期農作物損失賠償的計算公式為:

  賠款=當期市場平均價格×每畝損失產量×受災面積

  在應用這個公式時應當註意,保險事故發生時,當保險農作物當期市場價格高於約定價格時,其賠款金額按約定價格計算;當保險農作物當期市場平均價格低於約定價格時,其賠款金額按當期市場平均價格計算。

  舉個例子。某村農民全村向保險公司投保了收穫期小麥火災保險1000畝,投保時,保險人按前三年平均產量400公斤和上年小麥收購價每公斤1.2元計算保險金額,每畝保額為480元。在夏糧收穫期間,因收割機電機打火等原因發生火災多次,共造成近100畝小麥不同程度的損失。其中40畝全部損失,60畝損失程度為50%。

  經保險公司派人現場查勘及對保險責任的審核,認定其事故屬於保險責任。根據條款規定,其賠款計算如下:

  全部損失的40畝小麥賠款=1.2×400×40=19200(元)

  部分損失的60畝小麥賠款=1.2×400×50%×60=14400(元)

  合計賠款=19200+14400=33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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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1.0 1.1 1.2 1.3 宋英傑.中國農業保險概述.中國社會出版社,2006.9
  2. 2.0 2.1 2.2 陳雪飛,喬海曙.農村金融學.中國金融出版社,2007年07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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