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長期農作物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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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長期農作物保險(Grow-Period Crop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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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長期農作物保險是指農作物在萌發出苗至成熟收穫期間因自然災害造成的經濟損失的保險,實質上是對農作物預期收穫產品價值的保險。從價值角度講,作物在生長髮育過程中始終處於價值的孕育階段,只有當作物成熟收穫,才實現了它的預期收穫產品價值。在作物成熟以前,不能說它具有多少價值,只能說人們對它的生產投入了一定的物化勞動和活勞動。這一特點決定了農作物保險技術比一般的財產保險複雜得多。
生長期農作物保險的種類[1]
1.按保險標的分類:
(1)糧食作物保險。主要險種有:禾穀類作物保險,如水稻、小麥、玉米等保險;豆類作物保險,如大豆、綠豆、扁豆等保險;根莖類作物保險,如紅薯、馬鈴薯、芋頭等保險。
(2)經濟作物保險。主要險種有:纖維類作物保險,如棉、麻等保險;油類作物保險,如油菜、芝麻、花生等保險;糖類作物保險,如甘蔗、甜菜等保險;其他作物保險,如煙草、茶樹等保險。
(3)林木保險。如林木風災保險、林木火災保險。
(4)蔬菜園藝作物保險。如水果保險、蔬菜保險等。
2.按保險責任分類:
(1)單一責任保險。即只承保一種風險責任的保險,如橡膠樹風災保險。
(2)一切險。它所承保的是農作物生長過程中所面臨的一切自然風險,承保人對於保險期間農作物由於自然災害的發生所遭受的損失負賠償責任。
(3)混合責任保險。即承保農作物所面臨的兩種以上風險的保險,保險人對於農業保險合同約定的數種風險所導致的損失負賠償責任。
生長期農作物保險的保險責任[1]
生長期農作物保險的被保險人的保險利益是農作物的預期收益,一切影響農作物未來收益的風險都可以成為生長期農作物保險的承保風險。農作物在生長過程中可能會遭受諸如自然風險、經濟風險及社會風險的影響,這些風險在農作物生長過程中交織起來、共同作用,就給生長期農作物的風險防範帶來了很大的挑戰。由於受到發展歷史、技術成熟度等條件的制約,農業保險並不能夠承保農作物生長過程中面臨的所有風險。因此,當前的生長期農作物保險產品中,其保險責任主要是指農作物在生長過程中,遭受颱風、雹災、洪水、暴雨、旱災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農作物的損失,這種保險對於其他的經濟風險、社會風險等造成的損失是不予保障的。
生長期農作物保險的除外責任[1]
在生長期農作物保險中,一般規定,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標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戰爭、軍事行動或暴亂;被保險人及家庭成員的故意行為;被保險人違反法律、法規造成的損失;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的原因。規定除外責任的目的主要是為了明確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的責任,限定保險人的責任範圍,從根本上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
生長期農作物保險的保險期限[1]
生長期農作物保險的保險期限是指保險人承擔生長期的農作物由於約定風險發生所造成損失的期間。在保險期間內保險事故所造成的損失由保險人依據保險合同相關規定予以補償,一旦保險期間結束,保險人對於相關風險損失不負賠償責任。因此在保險合同中準確界定保險期間具有重要意義,能夠減少保險糾紛的發生。生長期農作物保險的保險期間與農作物的生長期緊密相關。一般而言,生長期農作物的保險期限是從農作物出土定苗開始,到成熟收穫時截止。根據農作物的生長期不同,保險期限相應也不同。如承保棉花的農作物保險的保險期限是從棉花出土定苗開始,到棉花成熟採收完畢截止;承保煙草的農作物保險的保險期限是從煙苗移栽大田開始,到煙葉採摘完畢截止。
生長期農作物保險的保險金額[1]
由於生長期農作物保險的承保標的是處於生長期尚未成熟的農作物,而農作物只有成熟之後才具有價值,被保險人的保險利益也只是預期利益。因此,生長期農作物保險的保險金額確定就不同於一般的財產保險,一般有以下幾種方法:
1.依據農作物的歷史產量來確定。在農業保險中這種方法比較常用,它是以以往數年該農作物的平均單位面積產量作為確定保險金額的依據,其中所採用的歷史年數一般是3。5年。另外,為了有效地防範道德風險,農業保險並不實行全額保險。所以利用這種方法來確定保險金額時,一般都以單位面積平均產量的一定比例作為保險金額。
2.依據農作物的生產成本來確定。這種方法是以生產過程中投入到保險標的中的總成本(諸如化肥、種子、人力等)作為保險金額的確定依據。它只反映生產投入,不包括利潤。如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開辦的牧草生長期火災專項保險,其保險金額按當地每畝所投入的成本分階段確定,一般每畝保險金額不要超過50元。不同的月份,它的有效保險金額也不同。如某年4月份的有效保險金額為原保險金額的10%,5~11月份的有效保險金額依次為原保險金額的30%、50%、80%、100%、90%、60%和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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