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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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保險(Forest & Grove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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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保險是以林木生長期間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造成林木的損失為承保責任的保險[1]。其中,林木按用途分為防護林、用材林、經濟林、炭薪林、特種用途林、苗圃林等。
林木保險的內容[1]
林木保險包括森林保險、經濟林保險和苗圃保險等,以森林保險為主要內容。
1、森林保險的標的。凡是生長著的各種森林,砍伐後尚未集中存放的圓木以及竹林等均可作為森林保險的保險標的。
2、森林保險的承保責任。森林生長過程中可能遇到的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只要可以計算直接經濟損失的,都可能成為森林保險承擔的保險責任。森林生長過程中面臨的主要災害有火災、病蟲害、風災、雪凍、洪水等。由於諸種原因所限,我國目前開辦的森林保險,主要以火災為承保責任。
3、森林保險金額的確定。在確定森林保險金額時,主要考慮三個因素:保險標的價值;投保人的保費負擔能力;保險人的承保能力。
目前,我國森林保險金額的確定主要採取三種方式:一是按蓄積量確定保險金額,蓄積量是指一定的單位面積森林中現有林木的材積總量;二是按成本確定保險金額,包括按實際成本價和利息成本價這兩種確定保險金額的方式;三是按造林費確定保險金額,即根據不同林種在造林的頭三年所投入的基本費用確定保險金額。
4、林木保險的保險方式。我國開辦的林木保險的保險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種:國有保險;自保或共保;農村互助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