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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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保是指經濟單位預測在未來一定時期內將會發生某種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損失時,自己預先提留一定的貨幣和實物,作為對可能發生的損失進行補償的後備基金。
自保與保險的區別
保險和自保都是對損失的補償,但兩者是不同的事物,其不同之處主要體現在:
第一,保險為多數經濟單位的集合,是各經濟單位將風險轉移給保險人承擔;自保則是個別經濟單位的單獨行為,是各經濟單位將風險保留的一種特殊形態。
第二,保險標的在遭受災害事故而受損失時,不論損失大小,被保險人都可以根據保險合同的規定;要求保險人賠償。這種補償是充分、及時的;並受到法律保護。自保的有效性,則要視經濟單位自留後備基金是否充足而定。
第三,投保人在繳付保險費後,不管約定的事故發生與否,均不能收回。而自保則不同,風險事故發生了,即從自留基金中拿出一部分予以補償;若風險不發生,所留基金仍為經濟單位所有。
(一)自保基金運用比較靈活。一是補償作用明顯。二是用於獎優罰劣。三是發揮救濟功能。總之,從經營角度上看,企業通過對自保基金的靈活運用,為快速解決事故糾紛、儘快恢復企業正常營運、確保職員正常生活生產等提供了一定保證。
(二)自保基金綜合成本較低。從經營成本角度分析,自保基金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公司運營成本。一是節省保費。二是管理成本低。另外,作為企業的一種風險管理工具,企業的自保基金可以減少或者避免許多在傳統商業保險市場上的花費,如佣金、保費的賦稅以及利潤附加等,從而為企業節約了大筆開支。
自保給保險業發展帶來的影響
(一)存在假冒商業保險,一定程度上損害了保險行業形象。
(二)企業形成逆選擇,將高風險業務到保險公司投保。
(三)自保應付巨災風險能力不足,風險管理專業性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