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保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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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人承保能力通常用的度量方法是承保能力比率,即用承保保險費除以償付能力額度。保險人的承保能力限制了保險公司簽發新保險單的能力。因為賣出的新保險單會增加保險人的費用,從短期來看,會降低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但是從長期來看,如果新保險單所產生的保險費超過於損失和費用的支付,新保險單會增加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因此,有計劃地增長新保險單的銷售,能夠保障保險公司承保能力的穩定而有序增長。
保險人保證承保能力的主要途徑有:
一、保持風險分散。只有通過風險分析與評估,保險人才能確定承保責任範圍,才能明確對所承擔的風險應負的賠償責任。
二、用特殊的承保技術和經驗滿足某些險種的承保要求。一般來說,對於常規風險,保險人通常按照基本條款予以承保;對於一些具有特殊風險的保險標的,保險人需要與投保人充分協商保險條件、免賠額、責任免除和附加條款等內容後特約承保。
特約承保是根據保險合同當事人的特殊需要,在保險合同中增加一些特別約定,滿足被保險人的特殊需要,並以加收保險費為條件適當擴展保險責任;或者是在基本條款上附加限制條款,限制保險責任。通過特殊的承保控制,將使保險人所支付的保險賠償額與其預期損失額十分接近。
三、安排再保險。通過再保險,保險公司可以將保險風險轉移給再保險人來增加承保新保險單的數量。可見,再保險對保險公司的承保能力有直接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