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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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當事人(Parties To An Insurance 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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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當事人是指訂立保險合同並享有和承擔保險合同所確定的權利義務的人,包括保險合同的投保人和保險人。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1]
保險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2]
一、投保人的主要義務
1.交納保險費。投保人應根據合同規定交納保險費。投保人不按期交納保險費時,保險人有權根據情況令其補交或終止保險合同。
2.儘力保護投保財產。投保人將財產投保以後,仍然要遵守國家有關部門關於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和勞動保護等方面的規定,維護勞動者和保險財產的安全。投保人在發生保險事故時,必須及時採取一切有效的措施搶救被保險的財產,儘可能避免損失擴大,否則由此而擴大的損失由自己負責。
3.通知危險程度的增加。投保財產的危險程度增加時,投保人應將情況及時通知保險人,按規定提高保險費率。如果投保人不履行義務,由此發生事故造成的損失由自己負責。
4.向保險人移交追償權。在財產保險中,保險事故是由第三人的違法行為所引起的,投保人應該先向第三人索取賠償。如經努力仍不能取得全部或部分的賠償時,保險人應賠償其全部或不足的部分。保險人支付保險金後,投保人應將其向第三人的賠償請求權移交給保險人,使保險人取得代位追償權。
二、保險人的主要義務
1.支付保險金。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或保險期限屆滿後,應按規定支付保險金。保險事故限於合同規定的責任範圍之內的事故。凡不是責任範圍以內的事故,雖然造成損失,保險人也不承擔賠償責任。保險賠償只限於財產的直接損失,對間接損失不承擔責任。但投保人因救護髮生事故的保險財產而蒙受的損失,則在賠償範圍之內。
2.免除保險人賠償責任的條件。在財產保險中,保險人遇有下列情況可免除賠償責任:①保險事故的發生是由於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造成的。②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在規定的期間不將發生事故的情況告訴保險人;對發現的危險未採取必要措施致使損失擴大;對發現的不安全因素不及時消除等。③投保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擅自將保險標的過戶、轉讓或出售,保險責任從過戶、轉讓、出售起即行終止,以後再造成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在人身保險中,保險人遇有下列情況可免除賠償責任:①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有欺詐、隱瞞等行為。②由於被保險人自殺、犯罪或由於被保險人、投保人、受益人的故意行為引起保險事故的發生。③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放棄賠償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