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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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轉移是指通過訂立保險合同,將風險轉移給保險公司(保險人)。個體在面臨風險的時候,可以向保險人交納一定的保險費,將風險轉移。一旦預期風險發生並且造成了損失,則保險人必須在合同規定的責任範圍之內進行經濟賠償。
(1)機會成本增加;
(2)保險談判常常耗費較多的時間和精力;
併購風險的保險轉移,是指專職保險機構利用其豐富的風險評估與處置經驗,替代管理和控制兼併收購過程中難以量化的風險。複雜的商業環境使併購面臨諸多潛在或有責任風險,如售後商品擔保、已貼現票據迫索、為其他企業債務提供擔保、待決訴訟、違約賠償、由於污染環境而可能支付罰金及在發生稅收爭議時補交稅款等。或有責任風險的存在,往往導致買賣雙方對資產價值的評估結果相距甚遠。買方可能不願承擔或有責任;賣方可能發現由於缺乏數據和類似的約束而無法得出純粹的風險轉移價格,限制了所能獲取的價值,併購雙方難以達成一致,影響了併購活動的正常進行,保險轉移便應運而生。
併購風險的保險轉移可以分為兩步:第一步,對買賣雙方分歧較大的風險事項或風險責任,請保險機構識別和評占;第二步,若買賣雙方均認同或願意接受保險機構的評估價格,可以由買方按此價格向保險公司投保並由保險公司承擔風險,並將評估價格沖抵併購價格;若賣方認同或願意接受保險機構的評估價格,可以由賣方按此價格向保險公司投保並由保險公司承擔風險,評估價格沖抵併購價格。總之,併購者可以通過支付——定的保險費用將風險轉移給有能力並願意承擔的機構或個人,從而將併購風險限定在一定的範圍之內。由此,買賣雙方都規避了風險,實現了買賣雙方和保險機構之間的多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