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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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保險(Forest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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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保險是指森林經營者(被保險人)按照一定的標準繳納保險費以獲得保險企業(保險人)在森林遭受災害時提供經濟補償的行為。這種行為以契約形式固定下來,並受到法律的保護。投保可以是國有林業生產單位、集體所有制合作林場、林業股份制企業以及林業專業戶、重點戶等。
開展森林保險的必要性與緊迫性[1]
林業是國民經濟重要產業,同時又是個充滿風險的“露天”產業,受自然氣候條件影響很大,很容易因自然災害遭受巨大損失。如2007年8月24日,希臘發生有史以來最為嚴重的森林大火,殃及過半領土,經濟損失約12億歐元,相當於其國內生產總值的0.6%。
森林保險作為增強林業風險抵禦能力的重要機制,不僅有利於林業生產經營者在災後迅速恢復生產,促進林業穩定發展,而且可減少林業投融資的風險,有利於改善林業投融資環境,促進林業持續經營。同時,通過開拓森林保險市場,有利於保險業拓寬服務領域,優化區域和業務結構,有利於培育新的業務增長點,做大做強保險業。因此,開展森林保險對實現林業、保險業與銀行業互惠共贏、共促發展有著重要的意義。
森林保險的內容[2]
一、保險標的
凡是防護林、用材林、經濟林等林木及砍伐後尚未集中存放的圓木和竹林等符合保險條件者均可參加森林保險。
二、保險責任
我國森林在生長期遇到的主要災害有以下五種:
1.火災。森林火災是世界性的最大森林災害。森林火災按起火原因可以分為兩類:一是人為火,二是自然火(雷擊)。大多數森林火災都是人為原因引起的。
2.病蟲害。森林病蟲害的種類繁多,據有關部門資料統計約有數千種,近年來鬆毛蟲是林業中的第—大害蟲。病蟲害對林木及其果葉產品所造成的損失很難估算,因此對病蟲害目前暫不承保。
3.風災。對中成林和各種果樹林危害較大,往往形成大面積的折枝拔根等而造成巨大災害。
4.雪災。冬季山區連降大雪,在樹枝上掛滿了長長的冰凌,從而使樹莖負重過大,造成樹頂或主枝折斷,影響樹木正常生長。雪災主要危害杉林和竹林。
5.洪水。由於山洪或河道缺口,造成樹木的倒伏或埋沒。
在理論上,森林的各種意外事故和氣象災害都是可以承保的。但由於此項業務開辦不久,因此目前只保單一火災責任,今後再逐步擴大責任範圍,由單一火災保險發展為綜合性的各種災害保險。
三、保險金額的確定
(一)按蓄積量確定保險金額
林木蓄積量=單位面積上立木蓄積量×總面積保額=總蓄積量×木材價格
按蓄積量確定保額時,其木材價格應使用國家收購的最低價格,賠款時應扣除殘值。
(二)按造林成本確定保險金額
這是按造林、育林過程中投入的物化勞動和活勞動來計算保險金額,一般包括:樹種費,整地、移栽費,材料、運輸費,設備、防護、管理費等。
由於森林是經過多年生長形成的,其成本也是逐年增加的,所以其保額呈倒塔形,可以分成若幹檔次計算保險金額。
四、賠償處理
1.全損。按保險金額賠付。
損失程度=(災前標的估價﹣殘值)/災前標的估價
我國森林保險現狀[3]
1.我國森林保險發展的歷程
1982年我國擬定了第一部《森林保險條款》。
1984年進行了森林保險試點,到了1988年全國已有20多個省的133.3萬多hm2森林開展了保險工作,隨後森林保險面積不斷擴大,對於減少森林災害發生,分散經營風險起到了積極作用。
1993年以後至今,我國森林保險呈萎縮徘徊狀況,原來試點的森林保險也大都名存實亡。西北地區目前的森林保險基本上處於空白。
2.我國森林保險試點中的基本做法
(1)廣西、桂林的集體林區的基本做法。原有社隊林場在落實“三定”,實行林業生產責任制以後,把原有杉木人工林承包給農民集體管理。承包者為了減少風險便主動向保險公司投保。這種保險的基本方法是:①把主伐前的森林劃分為幾個檔次,每個檔次按不同標準收取保險費;②按單位面積營林生產成本費用確定保險額;③根據杉木人工林的生長特點,確定火災為基本險種,偷盜、搶劫為附加險種並按不同費率分別計算。
(2)平原農區林木保險的基本做法。隨著平原農區農田林網建設和農業責任制的落實,集體和個人的林木數量有很大增加。為了加強管理,防止偷盜、牲畜毀壞及減輕由此帶來的經濟損失,林木保險公司(屬小保險)便由此而生。這種保險的共同特點是:①林木保險與管護並舉,保險單位從投保人處收保險費,對林木發生的意外災害給予經濟補償,同時,公司還組織護林人員進行林木管護,以保證林木正常生長;②按株數計算繳納保險費,併進行經濟補償;③公司自籌(資金)、自防、自救,一般與保險主管部門沒有聯繫,有自己的獨立性。
3.我國森林保險存在的問題
(1)我國沒有專門的森林保險的法律法規。1995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定:“國家支持為農業服務的保險事業,保險立法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表明瞭國家對農業保險的高度重視。現在的問題是雖然國家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了對農業保險的支持,同時將農業保險從商業保險中分離出來,但是,至今有關農業保險的相關法律法規仍未出台,我國目前還沒有規範的農業保險法規,森林保險的性質得不到界定,森林保險的組織體系、經營範圍、基金管理、費率制度、賠付標準等也缺乏法律規範。由於缺乏森林保險的相應法規,在實際操作中,缺乏操作依據,表現出隨意性和盲目性。1996年頒佈的財產保險基本條款中明確規定森林不在保險標的範圍內。因此就出現了森林保險既屬於農業保險的範疇,又不在財產保險標的範圍內的悖論。
(2)現行保險體制不適應森林保險發展的需要。由於林業在國民經濟中的重要地位,森林產品具有外部效應,因此,森林保險具有明顯的公益性,屬於政策性保險的範疇。而在金融體制改革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要向商業金融機構轉變,無論是原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還是現在的中保財產保險公司,其主體機制都是商業性的,這種商業性的保險公司除了向社會提供保險服務之外,主要經營目標是追求企業利潤最大化,而林險服務林業、保護林業和保本經營的政策性目標是與商業性保險公司的本質要求是相悖的,因此森林保險在商業保險公司中不可能找到自己的發展位置和業務空間,也就不可能發展。政策性林險被長期禁錮在商業性保險公司的體制中,這是阻礙森林保險發展的根本原因。此外還存在理賠複雜,經營管理技術要求高的問題也限制森林保險業的發展。由於森林生產周期長,災害多,突發性強,恢復慢等特點決定其經營管理和理賠方面必然有一定難度,災害種類和頻率、受損強度等都各不相同,難以確定,評估技術要求高。由於保險林木是不斷增值的,保險金額也就很難確定,然而,所需具有林業專門技術又要懂得保險的人才又奇缺。
(3)森林經營者投保積極性不高。森林保險在經濟較發達林區,已被相當一部分獨立經營、自負盈虧的農戶所認識和接受。但是,在更多的林區,尤其是經濟欠發達的西北地區,森林保險的意義和作用還沒有被廣大森林經營者所接受,對森林保險的必要性、迫切性認識不足,加之西北地區國有林場和林農普遍存在資金困難的問題,無力承擔保險費用,更有人認為森林保險加大了群眾負擔,是亂收費,因而拒絕參加。
(4)政府角度看,國家政策對森林保險支持力度遠遠不夠。森林保險離不開政府的扶持,從總體上看,森林保險的經營是虧損的,但並不排除個別年份有盈餘,國家在政策上對森林保險缺乏應有的扶持,至今政府也沒有制定出完整的鼓勵農業保險的措施,雖然國家免除了營業稅,然而有節餘的年份仍要上繳所得稅。在稅收政策上體現不出商業性保險與政策性保險的區別,對林險的扶持力度不夠,地方政府常把商業保險公司開辦的林險業務看作是保險公司自己的事,盈虧與其無關,因此對林險的政策支持力度不強,面對虧多掙少的森林保險業務,大大挫傷了商業保險公司的熱情。
(5)險種單一,不能滿足林業經營者的需求。森林保險和農業保險同屬於政策性保險,所不同的是森林保險險種單一,只有單一火災基本險一種,遠不能滿足林區多種自然災害的要求,同農業險種已達100多個相比差距很大,目前還有很多險種沒有開辦,如森林病蟲害險,林區多種經營生產中的各類保險。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林業在優化生態環境中的重要作用,更應從保護森林生態環境方面開辦各類責任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