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額保險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足額保險(full insurance)
目錄 |
足額保險是不足額保險的對稱,亦稱全額保險。
足額保險是指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相等的保險合同。在足額保險合同的場合,保險事故發生造成保險標的全部損失時,保險人應依保險價值全部賠償。如保險標的物存有殘值則保險人對之享有物上代位權,也可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在給付保險金中扣除該部分價值,當保險事故發生造成部分損失時,保險人應按實際損失確定應給付的保險金數額。如果保險人以提供實物或修複服務形式為保險給付,保險人於給付後享有對保險標的物的物上代位權或當因修複增加了、保險標的物的實際價值或其功能明顯改善時,保險人在賠款中可扣除被保險人的增加利益。
- 一、理論意義
首先,我國關於足額保險的保險和精算研究基本上處於真空狀態,對該領域進行全面、系統的研究將改變這種狀況。從國內目前的研究來看,還沒有人就足額保險問題做專門的研究,對於共同保險的研究也很不深入,僅有一些教材對共保條款的定義作過簡單描述。即便如此,這裡面還出現了對相關問題和概念的理解偏差,甚至有些不太準確的認識,如定義共保時錯誤地將“足額保險”與“全額投保”混為一談;或者簡單地認為適用共保的費率比不適用共保的費率低廉等。
其次,對足額保險理論的研究有助於精算理念的確立。“足額保險”是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共同追求的目標,更是財產保險中所應堅持的精算理念和定價原則。而共保機制則是足額保險這種理念和原則的一種最好的實現形式。無論是要求投保保險人費率釐定中所假定的投保程度,還是平衡被保險人的純保費和期望賠付,都體現了精算費率的釐定理念。這正是我國財產保險費率體系所缺乏的。
- 二、實際意義
第一,對足額保險問題的研究有助於糾正精算實務中的一些錯誤做法。我國涉外財產保險中採用的不定值保險,它要求所有的財產必須按照財產實際價值全額投保,否則視為不足額投保,未投保部分應由被保險人自保,保險人按比例賠償損失。這種要求全額投保和對損失強行採用比例分擔的做法使被保險人得不到充分的保障,違背了費率釐定的精確性和公平性原則。
第二,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研究足額保險理論和共保機制,對於將共保機制引入我國財產保險費率體系具有指導和借鑒意義。
區分足額保險與超額保險的意義在於:在投保時,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的部分無效;在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金額若超過保險價值,則保險人只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其目的在於避免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從保險賠償中獲得額外利益,從而避免道德風險的發生。
- 胡巨集兵《足額保險問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