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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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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保險(Co-insurance)

目錄

共同保險的定義

  原本是指由兩方或者多方聯合提供的保險。在財產保險中,共保的另一種含義是指,如果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保險人被保險人以一個特定的比例來共同分擔免賠額以外的保單損失。在這種情況下,被保險人被看成是保險標的的共同保險人,這是不足額保險情況下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按比例分配損失的一種方法。共同保險的概念起源於海上保險,它也同樣適用於以火災保險為代表的一般財產保險。

共同保險的特征

  其特征是:①共保人的保險責任期限必須是相同的。②共保人承保的責任範圍必須是相同的。③共保人承保的標的必須是相同的。共同保險也指通過被保險人自保與保險人承保從而共同分攤危險的保險。如在不足額保險中其不足部分可視為被保險人自保。當發生損失時,保險人僅賠償與保險金額相當的保險金,不足部分由被保險人自負。

共同保險的類型

(1)投保人就同一保險標的,同時與兩家或兩家以上的保險公司簽定一份保險合同。在發生賠償責任時,其賠款按各保險公司承擔的份額比例分保

(2)在不足額保險時,其不足額部分應視為被保險人自保,故這種形式的保險亦可稱由被保險人與保險人共保。當損失發生時,不足額部分由被保險人自負。

共同保險的內容

  被保險人應該按照共同保險條款載明的共同保險比率、根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計算出的金額投保,保險價值是承保損失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現金價值重置成本或保單規定的其他價值。通常使用的共同保險比率為80%,有時也可達到90%或100%,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共同保險條款規定的最低投保金額之間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被保險人的投保金額沒有達到共同保險條款中規定的最低比例金額,其保險標的的部分損失就不能得到足額賠償。共同保險條款下的賠償計算公式如下:

  實際賠付金額=(實際投保金額÷規定的投保金額)×(損失金額-免賠額)

  其中:規定的投保金額=損失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現金價值×共保比率

  比如:甲乙將各自擁有的10萬元的建築物投保火災保險,保單中的共保條款要求的共保比例為80%,甲投保8萬元,乙只投保了2萬元,在一次火災損失中他們均遭受2萬元的損失,按照上面的計算公式,甲可以得到2萬元的足額賠償,乙則只能得到5千元的賠償。由此可見,在火災保險中,80%的共保條款並不意味著保險人只需賠付任何損失的80%,而是保險人的責任大小取決於保險金額對80%財產價值的比率,保險人的賠付金額也絕不會超過保險金額。

再保險與共同保險的比較

  共同保險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保險人聯合直接承保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責任而總保險金額不超過保險標的可保價值的保險。共同保險的各保險人在各自承保金額限度內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再保險與共同保險均具有擴大風險分散範圍、平均風險責任、穩定保險經營的功效。兩者的區別在於:共同保險是多數保險人同投保人建立的保險關係,屬橫向聯繫和原保險,且為原保險的特殊形式;就風險的分散方式而言,它是風險的第一次分散,因此,各共同保險人仍然可以實施再保險。

  而再保險是保險人同保險人建立的保險關係,是縱向聯繫;就風險的分散方式而言,再保險是在原保險基礎上進一步分散風險,是風險的第二次分散,並可通過轉分保使風險更加細化。從歷史沿革來看,共同保險的產生早於再保險。但由於再保險的融通性高且運用方便,現代保險實務中普遍採用再保險分散風險的方式。而最近的發展結果表明,共同保險與再保險並非背道而馳,反而漸趨接近,呈出現共同保險的再保險化與再保險的共同保險化之“互化”趨勢。儘管如此,兩種制度間的差異仍較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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