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保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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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保條款(Coinsurance Clause),又稱合力保險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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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保條款即共同保險條款,是美國率先在財產保險中採用的一種保險條款,用於在發生保險事故時確定對被保險人的賠償標準,通常的共保比例為75%或者80%。共保條款按照不同的共保比例規定而命名,較為常見的是“百分之八十共保條款(80% Coinsurance Clause)”[1]。
共保條款是財產保險合同特約條款的一種。規定保險標的物的一部分,應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保險事故發生時所造成的損失的條款。目的在於使被保險人認真維護保險財產的安全,避免危險事故發生。在合同中訂有此條款時,被保險人不得將未保險的部分,再向其他保險人投保。[2]
在美國和加拿大火災及財產保險合同中,通常在附屬保單內列有該條款,大意為:被保險人無論何時必須就每項財產的保險金額,至少達到損失時實際現金價值的特定百分比,否則,被保險人應依其短少部分所占比例自行承擔損失的一部分。保險人的責任如下:賠償金額=[保險金額/(共保百分比×損失時財產價值)]×損失。在建工險合同中,對工程承擔一定風險的有關各方都具有可保利益,都可作為被保險人[3]。
共保條款的類型區別[1]
財產保險共保條款與健康保險共保條款有著完全不同的含義,因此兩者對保險產品的定價、賠償處理及準備金評估等方面有著完全不同的影響。在健康保險產品中,保險公司和被保險人常常會約定採用一種也被稱為“共同保險(Coinsurance)”的條款,共保比例通常也被約定為75%或80%。按照健康保險共保條款的規定,當保單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並造成損失時,保險公司僅僅負責向被保險人補償損失金額的約定共保比例(如80%),被保險人將自己承擔剩餘部分的損失金額。例如,一張醫療費用保險單採用共保條款,約定的共保比例為80%,當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發生醫療費用損失,損失金額為5000元時,保險公司僅負責向被保險人支付5000×80 =4000元,被保險人將自己承擔5000-4000=1000元。可見,健康保險的共保條款與財產保險的共保條款的含義是完全不同的,兩種共保條款對相應保險產品的定價、賠償處理及準備金評估等方面的影響也是完全不同的。
財產保險中共保條款的法律後果[4]
根據共保條款的規定:
1.保險合同中一經訂有共保條款,對未參加保險的部分,被保險人不得再向其他任何保險公司投保。採用共保條款後,保險公司所收取的保險費率也比較低,所以只有作如此規定,才能避免被保險人可能利用這一點來取利。
2.自保險合同生效時起,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就開始共同分擔標的任何保險危險損失。
3.共保比例一般為75%或80%。
共保條款通常列明於火災保險單中,根據上述規定,保險人的補償責任,計算公式為:
保險人補償額=實際損失×保險金額/75%或80%的財產實際價值
上式表明,當保險金額高於實際價值的75%或80%時,保險人按保險財產的實際損失賠償;當保險金額低於實際價值的75%或80%時,按上式比例賠償。例如,某企業火災損失是4000元,保額是10000元,損失時的實際價值是12000元,如訂的是80%共保條款,則保額至少應為9600元,所以,該企業火災損失4000元獲全部補償。如損失時的實際價值是15000元,則保額至少應為12000元,所以,該企業火災損失只能獲得比例補償,補償額為4000×10000÷12000=3333.33元。
此定義錯誤,該定義係指被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的共保,而非共保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