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例分配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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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分配條款(Pro Rata Distribution Clause),亦稱比例分擔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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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分配條款是火災保險中的一種方式。該條款內容是指保單對每一建築物或每一地點的保險,均依每處財產價值占全部財產的比例來決定。火災保險採用總括式保單時,由於一個保險金額承保幾個地點的財物或一個地點的不同財物,如不加以任何限制,則被保人為節省保費,勢必將根據其中財產較多地點的財產價值,來確定保險金額,而在任何地點或任何財產遭受損失時,都可獲得部分的賠償。因此,總括保單多附有比例分配條款。
美國的比例分配條款[1]
本條款主要適用於總括保單方面,即以一個保險金額承保不同地點相同性質的財產,或同一地點不同性質的財產的保單。依據本條款的規定,損失發生後理賠時,應先將總保險金額按各處保險財產價值與總財產價值的比例,分配於各處的財產,然後再依保單所載明的損失分擔條款計算賠償金額。設共有700000美元貨物存儲於四處倉庫,向保險公司投保火險500000美元,附有比例分配條款,則各處保險金額分配如下表所示。此外,在總括保單內比例分配條款與80%共保條款通常一起使用。
地點 | 標的價值(美元) | 比例 | 保險金額(美元) |
---|---|---|---|
甲 | 150000 | 15/70 | 107143 |
乙 | 250000 | 25/70 | 178571 |
丙 | 50000 | 5/70 | 35715 |
丁 | 250000 | 25/70 | 178571 |
合計 | 700000 | 500000 |
英國的比例分擔條款[1]
承保時保險金額經聲明適用於比例分擔條款,則如果被保險財產因火災或任何其他保險事故的發生而毀壞或滅失,而且其總財產價值高於該保險金額時,其間的差額視為被保險人自保,而被保險人應按照自保額所占的比例分擔損失。例如:
保險金額 15000美元
損失金額 3000美元
損失發生時財產價值 18000美元
則保險人的賠償責任為(保險金額/財產價值)×損失金額=(15000/18000)×3000=2500美元,被保險人自己負擔損失500美元。
通過比較發現,該條款同目前我國財產保險中所採用的賠償方法有驚人的相似之處。我國的財產保險多採用不定值承保方式,即在保單上不載明保險財產的價值,只列明保險金額作為最高賠償限額;當保險金額低於損失發生時的財產實際價值時,則視為不足額投保,未投保部分應由被保險人自保,保險人按比例賠償損失。比例分擔條款和我國的不定值保險實際上就是共保比例為100%的共同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