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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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原保險是保險人與投保人之間直接簽訂保險合同而建立保險關係的一種保險。在原保險關係中,保險需求者將其風險轉嫁給保險人,當保險標的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保險人直接對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
原保險合同又稱為第一次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費,對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合同。
又稱繼承說,其觀點認為再保險合同與原保險合同性質一樣,其性質源於原保險合同的性質,即原保險合同是人身保險合同,具經濟給付性質,再保險合同亦然;原保險合同是財產保險合同,具經濟補償性質,再保險合同亦然。
(1)聯繫
再保險是保險人通過訂立合同,將自己已經承保的風險,轉移給另一個或幾個保險人,以降低自己所面臨的風險的保險行為。簡單地說,再保險即"保險人的保險 "。我們把分出自己直接承保業務的保險人稱為原保險人,接受再保險業務的保險人稱為再保險人。再保險是以原保險為基礎,以原保險人所承擔的風險責任為保險標的的補償性保險。無論原保險是給付性還是補償性,再保險人對原保險人的賠付都只具有補償性。再保險人與原保險合同中的投保人無任何直接法律聯繫。原保戶無權直接向再保險人提出索賠要求,再保險人也無權向原保戶提出保費要求。另外,原保險人不得以再保險人未支付賠償為理由,拖延或拒付對原保戶的賠款;再保險人也不能以原保險人未履行義務為由而拒絕承擔賠償責任。
(2)區別
再保險是在保險人系統中分攤風險的一種安排。被保險人和原保險人都將因此在財務上變得更加安全。利用再保險分攤風險的典型例子就是承保衛星發射保除。該風險不能滿足可保風險所要求的一般條件。保險人接受特約承保後,將面臨極大的風險,一旦衛星發射失敗,資本較小的公司極可能因此而破產。最明智的做法是將該風險的一部分轉移給其他保險人,由幾個保險人共同承擔。原保險和再保險是兩種不同性質的保險,保險公司在經營上對它們採取不同的方式:
首先,原保險關係的建立,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於保險人直銷以及代理人和經紀人的中介作用。再保險除了靠保險人之間主動接觸外,更主要依賴於再保險經紀人促成再保險關係的建立。
其次,在原保險人承保新業務和再保險人接受分人業務時,他們作出承保判斷的基礎有所不同。原保險人註重標的的風險狀況,例如,財產保險中所保財產的地理位置、構造、安全管理情況,以及人壽保險中被保險人的身體健康、病史、職業、愛好情況等。再保險業務豐要考慮業務來源、國家或地區的一般政治和努濟形勢.特別是有關通貨和外匯管制方面的情況:業務的一般市場趨勢,包括國際上和所在國或所在地區有關這種業務的費率和佣金情況;提出分保要求的分出公司和經紀公司的資信情況等。
再次,儘管原保險合同與再保險合同運用的保險原則基本相同,但合同的基本條款還是有所差異的。比如,共命運條款、過失或疏忽條款等是再保險合同所特有的。此外,原保險和再保險在經營環節、管理手段、依據準則等方面也不盡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