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數計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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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數計息法是一種以積數加總作計息本金來計算利息的方法,其中所稱的積數是指存貸款賬戶某日餘額與該餘額保持不變的天數的積數。單位的活期存貸款,特別是活期存款金額是經常發生變化的。
積數計息法的實質是把動態的計息本金折算成靜態的計息本金,然後按照日利率計算利息。這種方法適合於按季結息的各種活期存貸款。
計息期間的利息 = 該期間的累計積數 × 日利率
積數計息法的計算步驟[1]
①計算天數。銀行每天結算出各類存、貸款賬戶的餘額後,暫時不計算日數,因為這一餘額能保持多少天尚未確定,也許幾天,也許就只有一天,只有該賬戶餘額發生變化時,才按照“算頭不算尾”原則,計算出該餘額保持不變的天數,即為該存貸款餘額實存、實貸的天數,然後填在分戶賬上這一餘額的日數欄。
②計算積數。銀行根據“積數=本金×時間”的計算公式,用存貸款餘額乘以該存貸款餘額的實存、實貸天數,即可作出積數,然後填於該餘額的積數欄。
③結息日計算利息。到結息日,銀行將積數欄相加結出總積數,即累計積數,以累計積數乘以日利率,即為應計利息。下麵舉例說明。
積數計息法的案例分析[1]
1999年3月20日銀行在計算利息時,甲公司銀行活期存款賬戶餘額情況如下:12月20日:20萬元、12月30日:25萬元、1月10日:30萬元、2月10日:20萬元、2月20日:25萬元、3月10日:40萬元、3月20日:30萬元。銀行計息的日利率為2‰。那麼按照上述計算步驟,其利息計算如表格一所示。
日期 | 存款餘額 | 實存天數 | 積數 |
12月20日 | 20萬 | 10 | 200萬 |
12月30日 | 25萬 | 11 | 275萬 |
1月10日 | 30萬 | 31 | 930萬 |
2月10日 | 20萬 | 10 | 200萬 |
2月20日 | 25萬 | 18 | 450萬 |
3月10日 | 40萬 | 10 | 400萬 |
應計利息=2455萬×2‰=4910元 |
在按累計積數計算利息的情況下,日數計算是否正確,直接關係到利息的計算是否正確,因此,在結息日計算利息時,就應檢查一下日數的正確性。檢查方法是計算出總日數,然後與該結息期第一筆賬的記賬日到結息日期間所經過的總天數進行核對。查明錯誤原因,改正計息積數後,可據以計算利息。
日利率2‰,換算成年利率73%,會不會太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