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額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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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額保險(excess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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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額保險是指保險金額大於保險價值的保險。
一般可將保險金額分為三種情況:一是足額保險,二是不足額保險,三是超額保險。
超額投保是指保險金額高於保險價值。也就是保險金額高於實際價值。例如,一輛價值12萬元的普通桑塔納轎車,如果按照20萬元確定保險金額,則屬於超額投保。超額投保不能得到超額賠償。《保險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
超額保險出現的原因有四種:
二、經過保險人的協商後,保險人願意對投保人的高額投保承保。
三、客觀情況的變化,市場價格浮動導致保險金額高於財產實際價值。
四、投保人希望得到高額賠償。
當事人在保險合同中規定的保險金額超過財產價值的保險。財產保險中保險人承擔的是補償實際損失責任,對保險金額中超過財產價值的部分無賠償義務。在被保險人出於善意,過高估計財產價值而導致超額保險時,可按保險標的實際價值相應比例減少保險金額和保險費,變更合同。在被保險人出於惡意詐欺,為在保險事故發生後多獲賠償,而故意多報財產價值進行超額保險時,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並享有要求其賠償因此造成損失的權利。
區分足額保險與超額保險的意義在於:在投保時,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的部分無效;在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金額若超過保險價值,則保險人只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其目的在於避免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從保險賠償中獲得額外利益,從而避免道德風險的發生。
依據當事人對於超額保險的產生是否具有惡意與欺詐,將其區分為善意的超額保險與惡意的超額保險。善意的超額保險一般出現在不定值保險之中。或者由於投保人、被保險人出於善意,過高地估計財產的價值,或者由於保險財產價值的下降,使得保險標的出險之時,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值。對於善意的超額保險,各國保險法律均規定了,保險金可以按照保險標的的價值比例相應地減少。惡意的超額保險,是指超額保險的產生,由於當事人的欺詐所致。對此,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或者請求賠償損失或者對於投保人多支付的保險費不予退還。也有國家法律規定,無論超額保險出於善意或者惡意,保險契約的超過部分無效。《保險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的部分無效。”可見,我國的保險法律對於超額保險的後果規定比較粗糙,未能區分善意與惡意,一律規定為超過部分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