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长期农作物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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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长期农作物保险(Grow-Period Crop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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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长期农作物保险是指农作物在萌发出苗至成熟收获期间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的保险,实质上是对农作物预期收获产品价值的保险。从价值角度讲,作物在生长发育过程中始终处于价值的孕育阶段,只有当作物成熟收获,才实现了它的预期收获产品价值。在作物成熟以前,不能说它具有多少价值,只能说人们对它的生产投入了一定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这一特点决定了农作物保险技术比一般的财产保险复杂得多。
生长期农作物保险的种类[1]
1.按保险标的分类:
(1)粮食作物保险。主要险种有:禾谷类作物保险,如水稻、小麦、玉米等保险;豆类作物保险,如大豆、绿豆、扁豆等保险;根茎类作物保险,如红薯、马铃薯、芋头等保险。
(2)经济作物保险。主要险种有:纤维类作物保险,如棉、麻等保险;油类作物保险,如油菜、芝麻、花生等保险;糖类作物保险,如甘蔗、甜菜等保险;其他作物保险,如烟草、茶树等保险。
(3)林木保险。如林木风灾保险、林木火灾保险。
(4)蔬菜园艺作物保险。如水果保险、蔬菜保险等。
2.按保险责任分类:
(1)单一责任保险。即只承保一种风险责任的保险,如橡胶树风灾保险。
(2)一切险。它所承保的是农作物生长过程中所面临的一切自然风险,承保人对于保险期间农作物由于自然灾害的发生所遭受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3)混合责任保险。即承保农作物所面临的两种以上风险的保险,保险人对于农业保险合同约定的数种风险所导致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生长期农作物保险的保险责任[1]
生长期农作物保险的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是农作物的预期收益,一切影响农作物未来收益的风险都可以成为生长期农作物保险的承保风险。农作物在生长过程中可能会遭受诸如自然风险、经济风险及社会风险的影响,这些风险在农作物生长过程中交织起来、共同作用,就给生长期农作物的风险防范带来了很大的挑战。由于受到发展历史、技术成熟度等条件的制约,农业保险并不能够承保农作物生长过程中面临的所有风险。因此,当前的生长期农作物保险产品中,其保险责任主要是指农作物在生长过程中,遭受台风、雹灾、洪水、暴雨、旱灾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农作物的损失,这种保险对于其他的经济风险、社会风险等造成的损失是不予保障的。
生长期农作物保险的除外责任[1]
在生长期农作物保险中,一般规定,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战争、军事行动或暴乱;被保险人及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被保险人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的损失;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原因。规定除外责任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明确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的责任,限定保险人的责任范围,从根本上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
生长期农作物保险的保险期限[1]
生长期农作物保险的保险期限是指保险人承担生长期的农作物由于约定风险发生所造成损失的期间。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由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相关规定予以补偿,一旦保险期间结束,保险人对于相关风险损失不负赔偿责任。因此在保险合同中准确界定保险期间具有重要意义,能够减少保险纠纷的发生。生长期农作物保险的保险期间与农作物的生长期紧密相关。一般而言,生长期农作物的保险期限是从农作物出土定苗开始,到成熟收获时截止。根据农作物的生长期不同,保险期限相应也不同。如承保棉花的农作物保险的保险期限是从棉花出土定苗开始,到棉花成熟采收完毕截止;承保烟草的农作物保险的保险期限是从烟苗移栽大田开始,到烟叶采摘完毕截止。
生长期农作物保险的保险金额[1]
由于生长期农作物保险的承保标的是处于生长期尚未成熟的农作物,而农作物只有成熟之后才具有价值,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也只是预期利益。因此,生长期农作物保险的保险金额确定就不同于一般的财产保险,一般有以下几种方法:
1.依据农作物的历史产量来确定。在农业保险中这种方法比较常用,它是以以往数年该农作物的平均单位面积产量作为确定保险金额的依据,其中所采用的历史年数一般是3。5年。另外,为了有效地防范道德风险,农业保险并不实行全额保险。所以利用这种方法来确定保险金额时,一般都以单位面积平均产量的一定比例作为保险金额。
2.依据农作物的生产成本来确定。这种方法是以生产过程中投入到保险标的中的总成本(诸如化肥、种子、人力等)作为保险金额的确定依据。它只反映生产投入,不包括利润。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办的牧草生长期火灾专项保险,其保险金额按当地每亩所投入的成本分阶段确定,一般每亩保险金额不要超过50元。不同的月份,它的有效保险金额也不同。如某年4月份的有效保险金额为原保险金额的10%,5~11月份的有效保险金额依次为原保险金额的30%、50%、80%、100%、90%、60%和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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