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保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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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保險合同是指農業生產者以其種植的農作物或者養殖的畜禽等為保險標的,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並同保險人約定,在被保險農作物因保險責任範圍內的原因欠收或者毀損時,或者被保險畜禽等因保險責任範圍內的原因發生死亡時,由保險人給付保險賠償金的保險。[1]
農業保險合同可以分為種植業保險合同、養殖業保險合同以及林木保險合同。
農業保險合同的特點[2]
農業保險合同屬於災害損失保險合同,是財產保險合同的具體類型之一。其適用的目的是為廣大的農業生產者所從事的農業生產活動提供保險保障。因此,基於農業生產活動的特點,農業保險合同不同於其他財產保險合同,具有如下特點:
(1)農業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限於農業產品。作為國民經濟的一個重要部門,農業生產所創造的農業產品種類眾多,它們均可以成為農業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農業生產者根據其所從事的農業生產的實際需要,將具體的農業產品投保相應的農業保險合同。
(2)農業保險合同的保險責任具有高風險性和高賠付性。由於按我國現有的農業生產技術條件,農業生產仍然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於外部環境,從而其生產過程始終面臨著複雜多發的風險。這些風險可能是各種自然災害,也可能是社會風險或經濟風險;可能是一種風險,也可能是多種風險並存。而且這些風險的發生往往會造成保險標的很高的損失概率。相應地,保險人基於農業保險合同予以賠付的可能性很大,賠付的比例亦較高。
(3)農業保險合同確定保險金額的方法較為靈活多樣。在我國幅員廣闊的農業生產區域內,不同的地區具有不同的自然條件,相應地,農業生產者從事的農業生產活動不盡相同,農業生產技術和農業生產管理水平均不一樣,使得農業生產具有諸多的變數,而且,農業產品的種類繁多,價值各異。為了適應這些特點,保險人在確定農業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時,採取了靈活多樣的方法,而且一般實行低額承保。
(4)農業保險合同具有低費用性。不同於其他商業保險合同,保險人在農業保險合同中向投保人收取的保險費較為低廉,也就是說,農業保險合同的投保人所支出的保險費與保險人提供的保險保障的比例低於其他保險合同。因為,要積極發展農業保險制度,就必須考慮一般的農業生產者所能承受的交費能力。
(5)農業保險合同的適用往往與相應的扶持政策相聯繫。鑒於農業保險合同的高風險性和高賠付性以及投保人交費能力較低的特點,國家政府一般都對農業保險合同的適用實行扶持政策,諸如對投保人實行保險費補貼、對經營農業保險的保險公司實行稅收減免等。
農業保險合同的適用範圍和分類[3]
1.農業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範圍
概括來說,農業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是農業產品。不過,由於農業產品的具體範圍廣泛,種類繁多。所以,可以按農業產品的生產門類進行劃分,包括種植業產品、養殖業產品、林木產品。相應地,農業保險合同分為種植業保險合同、養殖業保險合同和林木保險合同。
2.農業保險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範圍
農業保險合同的主體限於從事農業生產和經營的農業生產者。作為農業生產者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公民個人都可以投保農業保險合同,併成為被保險人。具體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的農業生產經濟組織、個人合伙組織、農村承包經營戶、農民個人。
3.農業保險合同的保險責任範圍
農業生產者在從事農業產品的種植或養殖過程中,可能遭受各種各樣的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具體的農業保險合同針對投保的保險標的(農業產品)的性質和風險特點,承保的保險責任是不盡相同的。如果按保險人承保危險的性質,可分為自然災害損失責任保險、疾病死亡損失責任保險、意外事故損失責任保險;而按保險責任的範圍,又可分為基本責任保險、綜合責任保險和一切險責任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