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殖業保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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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殖業保險合同是指以養殖業產品作為保險標的的農業保險合同,根據保險對象的不同可以進一步分為牲畜保險合同,家畜家禽保險合同和水產養殖保險合同等。
養殖業保險合同的分類[1]
養殖業保險合同具體分為牲畜保險合同、家畜家禽保險合同和水產養殖保險合同三種。
(一)牲畜保險合同
牲畜保險合同這是以各種役用(馬,騾、驢、駱駝,耕牛等)、肉用(肉牛),乳用(奶牛)、種用(種馬、種牛、種驢)等大牲畜作為保險標的的一種養殖業保險合同。
牲畜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範圍較廣,不過,保險人承保的牲畜必須是畜體健康,飼養、使用、管理正常,具有使役能力,並且,符合承保畜齡的規定(例如馬、黃牛為l歲至13歲,騾為1歲至15歲,驢為1歲至1l歲)。
牲畜保險合同的保險責任一般為綜合責任。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在飼養使役期間,因疾病、自然災害、意外事故造成的死亡、傷殘,以及因傳染病而被政府命令強行屠宰、掩埋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此外,牧區定點飼養放牧的牲畜,因自然災害、草場水源枯竭造成的死亡,經雙方當事人特別約定,也可以列入保險責任。
但是,因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不合理使役致牲畜勞累致死、拒絕按獸醫部門要求進行防疫或治療、以及因被盜、走失等造成保險標的損失的,屬於除外責任,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
牲畜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的確定方法是不盡相同的。歐洲多數國家採用商定價值,而英國採用市場價值,但是,均承保其中一定比例的部分。我國保險公司經營的牲畜保險合同,對於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投保的,是按其賬面或商定價值的七成確定保險金額,而對於個人投保的,則按商定價值的七成來確定保險金額。
牲畜保險合同的保險費,是根據保險標的近十年的平均死亡率和經營成本費用比例所釐定的保險費率來計算的。
牲畜保險合同的保險期限一般為一年,期滿續保。
牲畜保險合同的賠償處理。當保險標的因保險事故而死亡傷殘時,被保險人應提交保險單和獸醫等有關部門的證明文件向保險人索賠。保險人對於按賬麵價值承保的,以賬麵價值為限扣除殘值後賠付;按商定價值承保的,以保險金額為限扣除殘值後賠付;而定額承保的,則按約定的保險金額予以賠付,不扣除殘值。
(二)家畜家禽保險合同
這是以商品化生產的家畜(豬、羊、兔、鹿、貂等)或家禽(雞、鴨、鵝、蜂、蠶、鴿等)作為保險標的的一種養殖業保險合同。並且,按承保的家畜家禽的種類,又分為相應的保險險別。例如,生豬保險、養羊保險、養雞保險等。
保險人在家畜家禽保險中的保險責任一般是綜合性的,具體表現為保險人對於以下三個方面的原因造成保險標的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1.因自然災害,如火災、水災、風災、雹災、雪災、雷擊、地震:地陷等造成保險標的死亡的損失;
2.因意外事故,如碰撞、觸電、淹溺、窒息、中毒、摔跤、互鬥、建築物或其他物體倒塌等導致保險標的死亡的損失;
3.因疾病,如傳染病、胎產、閹割等造成保險標的的死亡損失以及政府為防止傳染病而強制捕殺掩埋造成的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
但是,對於承保的家畜家禽正常的零星死亡,保險人在免賠額條款規定的免賠只數或免賠比例範圍內不負賠償責任。
家畜家禽保險合同的除外責任一般包括:
1.被保險人及其飼養人員的故意行為造成保險標的的死亡;
2.保險標的被盜或走失;
3.戰爭、軍事行動及政府徵用導致保險標的的死亡;
4.不按防疫要求或拒絕防疫和治療導致的保險標的死亡;
5.保險標的在放養過程中自然死亡或因他人惡意行為造成的損失;
6.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保險標的死亡。
由於所涉及的各種家畜家禽的飼養周期有長有短,經濟用途和經濟價值各不相同,因此,家畜家禽保險合同針對不同的保險標的,在保險期限,保險金額和賠償處理等方面均有不同的規定。
(三)水產養殖保險合同
這是以各種商品化養殖的水產品(包括淡水、海水養殖的魚類、蝦類、貝類、蟹類、藻類等)作為保險標的的一種養殖業保險合同。我國保險公司目前開辦的主要險別有養魚保險合同、對蝦養殖保險合同、河蚌養殖保險合同、珍珠養殖保險合同、海帶養殖保險合同、扇貝養殖保險合同等。
在農業保險實踐中,由於水產品養殖有精養和粗養之分。前者的飼養方式是有專人負責管理,按時投料、測溫、消毒、防病,故屬於水產養殖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而後者的飼養方式則是無專人管理的“放養”,保險人對於粗放養殖的水產品,一般不予承保。
水產養殖保險合同的保險責任,根據危險事故的不同,可以分為死亡損失責任和流失損失責任兩大類。
1.死亡損失責任,主要包括因非正常缺氧、他人蓄意投毒或投放爆炸物、疾病以及第三者排放污水引起水質污染等造成保險標的死亡的,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
2.流失損失責任,主要是指因自然災害或非人為方面的原因致使保險標的流失所造成的損失,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
但是,保險標的在放養過程中的自然死亡、因各種敵害所造成的損失、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或者養殖人員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行為造成的損失,則屬於水產養殖保險合同的除外責任。
水產養殖保險合同保險金額的確定,鑒於承保的水平養殖產品種類不同,養殖方法不一樣,加之各地區的自然條件、經濟條件和養殖管理水平參差不一,故適用的方法也就不盡相同。適用較多的是按成本承保和按產值承保。前者是按照保險標的在收穫時投入的總成本(最終生產費用)的全部或部分確定保險金額;後者則是以保險標的的市場價格或銷售價格為依據確定保險金額。不論是按生產成本,還是按產值確定的保險金額,保險人最高承擔70%的保險責任,另外30%的損失後果則由被保險人自己負擔。
水產養殖保險合同的保險期限,根據水產品養殖的生長周期的不同,可以適用兩種方法予以約定:其一是保險期限為一年,連年續保直至保險標的生長期滿。例如,蚌珠的生長期一般為三年,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保險期限為一年,連續續保三年。其二是約定以水產品的養殖生長期為保險期限。例如,海帶養殖的生長期為當年8月放苗,次年6月份收穫,則雙方約定此生長期間是海帶養殖保險合同的保險期限。
養殖業保險合同的損失賠償[2]
1.畜禽保險的賠償處理
索賠時,被保險人應提供保險單、保費收據以及當地獸醫部門或有關方面出具的牲畜死亡證明。
計算賠款時,應結合投保方式,並註意扣除殘值,而殘值的確定方法,一般在保險條款中約定。如保險條款中規定有免賠比例的,應扣減免賠額。按傳統方式投保的,理賠中發現保險標的數量已超過保險時的數量,作為不足額保險,實行比例賠償,或採取“第二危險”賠償方式,即從死亡數量中減去未投保數量後再作計算;按賬麵價值投保的,以賬麵價值為限,扣除殘值後賠付;以商定價值投保的,以保險金額為限,扣除殘值後賠付;以定額投保的,按約定檔次給予相應定額賠付,不扣減殘值。對於因發生惡性傳染病引起的保險標的死亡,賠償時不扣減殘值。
2.水產養殖保險的賠償處理
水產養殖保險賠償中,由於保險標的有生活在水下的特點,出險後責任不易分清,損失程度也難以準確測定,定損難度大。特別是發生部分死亡或部分流失的情況,目前還沒有準確核定損失程度的科學手段。這種難度帶來一定的風險,保險人需要通過理賠中免賠額的扣除抵減。因此,水產養殖保險無論是採取保成本,還是保產值的投保方式,保險人只承擔部分責任,另一部分責任由被保險人自負。
按成本投保的,根據保險標的不同時期投入的不同成本,按不同的賠償標準對不同時期出現的保險災害事故造成的損失計算賠款,即用不同時期賠償額占保險金額的比例計算,並扣減殘值。按產值投保的,若保險責任事故造成全部損失,則按保險金額扣減殘值賠付。發生部分損失,若最後產量等於或高於保險產量(平均收穫量的七成),損失由被保險人自負;若最後產量低於保險產量,損失數量低於保險產量與收穫量的差額,按損失數量扣減殘值賠付;損失數量高於差額數量,按差額扣減殘值賠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