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保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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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保險合同是指以人工營造或天然生長的林木或者果樹及其果產品作為承保對象的農業保險合同。
林木保險合同的分類[1]
林木保險合同具體又分為森林保險合同和經濟林保險合同。
(一)森林保險合同
森林保險合同承保的是人工營造林木或者天然林木在生長期間及其採伐待運期間因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保險人對此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凡是國營林場、集體林場和個人種植或承包的森林均可投保森林保險合同。
森林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是森林,包括生長著的各種森林(如人工杉木林、用材林、混交林、防護林)、竹林、砍伐後尚未集中存放的原木。
在林業生產中,處於生長過程中的森林所面臨的主要風險是火災、風災、病蟲害、洪水、冰雹等,森林保險合同承保的就是上述風險造成的林木價值損失、生產費用損失及其為施救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等直接經濟損失,均屬保險責任。
但是,因戰爭、軍事行動、核泄漏、酸雨等社會風險,被保險人及其工作人員或家庭成員的故意行為所致火災的損失,或依法經第三人承擔法律責任的火災損失,嚴重的失職或經營管理不善、因被偷盜造成的森林損失,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
森林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的確定,適應著其保險標的——森林生產周期長、收效大、風險大和我國對林業生產管理的粗放經營的特點,採取了靈活多樣的方法。主要有按林木蓄積量、按造林成本(造林育林過程中投入的物化勞動和活勞動之和)、按造林費用確定保險金額。
(二)經濟林保險合同
經濟林保險合同是以各種經濟林木及其所生長的具有使用價值和經濟價值的果(如蘋果、鴨梨等)、葉(如茶葉等)、花、汁、皮等林副產品作為承保對象的林木保險合同。
經濟林保險合同的保險責任,除了森林保險合同的保險責任條款規定的火災、風災、洪水、病蟲害等災害事故,均可列入以外,根據經濟林的特點還可以將暴雨、寒流,冰雹、乾旱等災害予以承保。凡是處於生長期間和結果期間的經濟林,因遭受上述災害事故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予以賠償。
經濟林保險合同的除外責任,一般包括經濟林因保險責任條款未列明的災害、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經營管理不善、國家徵用土地等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經濟林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的確定,主要的依據是林副產品的收穫量以及某些經濟林本身的價值。因此,在農業保險的實踐中,適用較多的方法包括:1.按照經濟林的收穫量確定保險金額,一般是根據經濟林的平均收穫量,選取一定的比例(如40%—60%)為保險金額。如果經濟林的實際收穫量達不到保險金額,保險人對於差額部分按約定的比例予以賠償。2.按照經濟林的價值確定保險金額,具體做法是:或者按株定值(如名貴樹木或分散的果樹),或者按面積定值(如大面積均勻分佈的茶葉林、果樹林、橡膠林等)。3.按照被保險人投入的物化勞動和活勞動的價值確定保險金額,此方法多用於承保觀賞樹種,名貴樹木、盆景花木等。
- ↑ 覃有土.保險法教程:2002年修訂本.法律出版社,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