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植業保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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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植業保險合同是指以種植業生產的各種農產品作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由於種植業的農產品統稱為農作物,所以,種植業保險合同又被稱為農作物保險合同。
種植業保險合同的內容[1]
①保險標的。種植業保險合同是指以種植業生產的各種農產品作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種植業的農產品統稱為農作物。農作物作為種植業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其種類繁多,具體包括:
1)糧食作物保險合同,主要承保穀類、麥類、薯類和豆類作物;
2)經濟作物保險合同,主要承保棉花、麻類、油料、糖類、煙、茶、藥用類作物;
3)園藝作物保險合同,主要承保瓜果、蔬菜、花卉等作物。
另外,種植業保險合同陵其承保的農作物的所處狀態,可分為生長期農作物保險合同和收穫期農作物保險合同。其中,生長期農作物保險合同所承保的是處於生長期間的農作物。而收穫期農作物保險合同則是承保收割之後處於初級加工(晾曬、脫粒、烘烤等)的農產品,故又稱農產品保險合同。
②保險金額。種植業保險合同承保的農作物多存在於生長過程之中,處於不斷增值的狀態,從而,確定種植業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就較為困難。在農業保險實踐中,一般有兩種確定保險金額的方法。
其一,按農作物的一般產量確定保險金額。具體做法是以一定期間(如近3年或5年)的平均年產量作為根據,運用抵賴承保的方法,取其一定比例的部分就是該種植業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這一比例在我國的農業保險一般為60%—80%。
其二,按農作物的生產成本確定保險金額。就是說以農業生產者為種植農作物所投入的種子、肥料、農藥、人力、畜力、動力等生產費用作為根據來確定保險金額。
③保險費。種植業保險合同的保險費是根據保險費率計算的,而釐定保險費率時,應當考慮相應的保險責任範圍,保險標的所處的地理位置和自然條件、農業生產者的技術和管理水平、被保險人的負擔能力和保險人的經營成本等因素。
④保險期限。種植業農作物的保險期限是指保險責任的有效期限。種植業保險期限一般是從出齊苗或移栽成活後開始,至農作物生長成熟或工藝成熟日期終止。種植業保險期限可以是季節性的,也可以是連續性的;具體講,種植業保險期限,對於生長期作物來說,是保險標的的每年的一個生長期,從播種到收穫完畢。而收穫期農作物保險則從收穫時起至加工完畢離場入庫時止為保險責任期間。
種植業保險合同的保險責任[2]
種植業保險合同的保險責任,視保險標的的不同而各有特點,但是,可以按其責任範圍分為單一責任保險、混合責任保險和一切險責任保險。
(1)單一責任保險是指承保農作物的一種風險責任的保險合同。例如,麥場火災保險合同的保險責任限於火災、西瓜雹災保險合同則只承保雹災。
(2)混合責任保險是指承保農作物的兩種以上(包括兩種)風險責任的保險合同。不過,混合責任保險一般是在保險合同列明的風險範圍內承擔保險責任,並非農作物的所有風險,故區別於一切險責任保險。例如,大白菜保險合同的保險責任包括有冰雹、暴風、暴雨。而棉花種植保險合同則承保了冰雹、洪水、雷擊、龍卷風、颱風、暴風和暴雨。
(3)一切險責任保險是指承保農作物的一切風險責任的保險合同,即保險人對所有自然災害和病蟲害造成的農作物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例如,大豆作物保險合同承保了由於火災、水災、旱災、風災、雹災、霜災、凍災、蟲害、病害、飛禽害、野獸害以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所致農作物的損失。
種植業保險合同的除外責任[2]
種植業保險合同的除外責任,一般包括:戰爭、軍事行動、國家徵用、被保險人經營管理不善和故意行為、欺騙行為、間作套種非保險標的的農作物、毀種復播、盜竊、毀壞等造成的損失。具體的應以保險合同的約定為準。
種植業保險合同的保險責任期限,對於生長期農作物保險合同來說,是保險標的每年的一個生長期,從播種開始至收穫完畢。而收穫期農作物保險合同則從收穫時起至加工完畢併入庫時止為保險責任期間。
種植業保險合同的賠償處理[2]
這是一個複雜的問題。在農業保險實踐中,如果是按收穫價值投保的,一般採用比例賠償方法。如果是按定額承保的,則以保險金額為限予以賠償,若保險標的發生全損的,按保險金額賠付。而對於保險標的的部分損失,則在保險金額的一定比例限度內按實際損失賠償,保險標的的損餘(殘值)部分經雙方協商作價後歸被保險人所有。相應的殘值應當從賠款中予以扣除。對於被保險人在發生保險事故時,為了避免或減少損失而採取施救、保護、整理等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費用,保險人另行按比例計算予以賠償,但限於保險金額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