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业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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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业保险合同是指以养殖业产品作为保险标的的农业保险合同,根据保险对象的不同可以进一步分为牲畜保险合同,家畜家禽保险合同和水产养殖保险合同等。
养殖业保险合同的分类[1]
养殖业保险合同具体分为牲畜保险合同、家畜家禽保险合同和水产养殖保险合同三种。
(一)牲畜保险合同
牲畜保险合同这是以各种役用(马,骡、驴、骆驼,耕牛等)、肉用(肉牛),乳用(奶牛)、种用(种马、种牛、种驴)等大牲畜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养殖业保险合同。
牲畜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范围较广,不过,保险人承保的牲畜必须是畜体健康,饲养、使用、管理正常,具有使役能力,并且,符合承保畜龄的规定(例如马、黄牛为l岁至13岁,骡为1岁至15岁,驴为1岁至1l岁)。
牲畜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一般为综合责任。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在饲养使役期间,因疾病、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的死亡、伤残,以及因传染病而被政府命令强行屠宰、掩埋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此外,牧区定点饲养放牧的牲畜,因自然灾害、草场水源枯竭造成的死亡,经双方当事人特别约定,也可以列入保险责任。
但是,因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不合理使役致牲畜劳累致死、拒绝按兽医部门要求进行防疫或治疗、以及因被盗、走失等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属于除外责任,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牲畜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是不尽相同的。欧洲多数国家采用商定价值,而英国采用市场价值,但是,均承保其中一定比例的部分。我国保险公司经营的牲畜保险合同,对于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投保的,是按其账面或商定价值的七成确定保险金额,而对于个人投保的,则按商定价值的七成来确定保险金额。
牲畜保险合同的保险费,是根据保险标的近十年的平均死亡率和经营成本费用比例所厘定的保险费率来计算的。
牲畜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期满续保。
牲畜保险合同的赔偿处理。当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而死亡伤残时,被保险人应提交保险单和兽医等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对于按账面价值承保的,以账面价值为限扣除残值后赔付;按商定价值承保的,以保险金额为限扣除残值后赔付;而定额承保的,则按约定的保险金额予以赔付,不扣除残值。
(二)家畜家禽保险合同
这是以商品化生产的家畜(猪、羊、兔、鹿、貂等)或家禽(鸡、鸭、鹅、蜂、蚕、鸽等)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养殖业保险合同。并且,按承保的家畜家禽的种类,又分为相应的保险险别。例如,生猪保险、养羊保险、养鸡保险等。
保险人在家畜家禽保险中的保险责任一般是综合性的,具体表现为保险人对于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1.因自然灾害,如火灾、水灾、风灾、雹灾、雪灾、雷击、地震:地陷等造成保险标的死亡的损失;
2.因意外事故,如碰撞、触电、淹溺、窒息、中毒、摔跤、互斗、建筑物或其他物体倒塌等导致保险标的死亡的损失;
3.因疾病,如传染病、胎产、阉割等造成保险标的的死亡损失以及政府为防止传染病而强制捕杀掩埋造成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但是,对于承保的家畜家禽正常的零星死亡,保险人在免赔额条款规定的免赔只数或免赔比例范围内不负赔偿责任。
家畜家禽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一般包括:
1.被保险人及其饲养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保险标的的死亡;
2.保险标的被盗或走失;
3.战争、军事行动及政府征用导致保险标的的死亡;
4.不按防疫要求或拒绝防疫和治疗导致的保险标的死亡;
5.保险标的在放养过程中自然死亡或因他人恶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6.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标的死亡。
由于所涉及的各种家畜家禽的饲养周期有长有短,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各不相同,因此,家畜家禽保险合同针对不同的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限,保险金额和赔偿处理等方面均有不同的规定。
(三)水产养殖保险合同
这是以各种商品化养殖的水产品(包括淡水、海水养殖的鱼类、虾类、贝类、蟹类、藻类等)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养殖业保险合同。我国保险公司目前开办的主要险别有养鱼保险合同、对虾养殖保险合同、河蚌养殖保险合同、珍珠养殖保险合同、海带养殖保险合同、扇贝养殖保险合同等。
在农业保险实践中,由于水产品养殖有精养和粗养之分。前者的饲养方式是有专人负责管理,按时投料、测温、消毒、防病,故属于水产养殖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而后者的饲养方式则是无专人管理的“放养”,保险人对于粗放养殖的水产品,一般不予承保。
水产养殖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根据危险事故的不同,可以分为死亡损失责任和流失损失责任两大类。
1.死亡损失责任,主要包括因非正常缺氧、他人蓄意投毒或投放爆炸物、疾病以及第三者排放污水引起水质污染等造成保险标的死亡的,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2.流失损失责任,主要是指因自然灾害或非人为方面的原因致使保险标的流失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但是,保险标的在放养过程中的自然死亡、因各种敌害所造成的损失、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或者养殖人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失,则属于水产养殖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
水产养殖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的确定,鉴于承保的水平养殖产品种类不同,养殖方法不一样,加之各地区的自然条件、经济条件和养殖管理水平参差不一,故适用的方法也就不尽相同。适用较多的是按成本承保和按产值承保。前者是按照保险标的在收获时投入的总成本(最终生产费用)的全部或部分确定保险金额;后者则是以保险标的的市场价格或销售价格为依据确定保险金额。不论是按生产成本,还是按产值确定的保险金额,保险人最高承担70%的保险责任,另外30%的损失后果则由被保险人自己负担。
水产养殖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根据水产品养殖的生长周期的不同,可以适用两种方法予以约定:其一是保险期限为一年,连年续保直至保险标的生长期满。例如,蚌珠的生长期一般为三年,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保险期限为一年,连续续保三年。其二是约定以水产品的养殖生长期为保险期限。例如,海带养殖的生长期为当年8月放苗,次年6月份收获,则双方约定此生长期间是海带养殖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
养殖业保险合同的损失赔偿[2]
1.畜禽保险的赔偿处理
索赔时,被保险人应提供保险单、保费收据以及当地兽医部门或有关方面出具的牲畜死亡证明。
计算赔款时,应结合投保方式,并注意扣除残值,而残值的确定方法,一般在保险条款中约定。如保险条款中规定有免赔比例的,应扣减免赔额。按传统方式投保的,理赔中发现保险标的数量已超过保险时的数量,作为不足额保险,实行比例赔偿,或采取“第二危险”赔偿方式,即从死亡数量中减去未投保数量后再作计算;按账面价值投保的,以账面价值为限,扣除残值后赔付;以商定价值投保的,以保险金额为限,扣除残值后赔付;以定额投保的,按约定档次给予相应定额赔付,不扣减残值。对于因发生恶性传染病引起的保险标的死亡,赔偿时不扣减残值。
2.水产养殖保险的赔偿处理
水产养殖保险赔偿中,由于保险标的有生活在水下的特点,出险后责任不易分清,损失程度也难以准确测定,定损难度大。特别是发生部分死亡或部分流失的情况,目前还没有准确核定损失程度的科学手段。这种难度带来一定的风险,保险人需要通过理赔中免赔额的扣除抵减。因此,水产养殖保险无论是采取保成本,还是保产值的投保方式,保险人只承担部分责任,另一部分责任由被保险人自负。
按成本投保的,根据保险标的不同时期投入的不同成本,按不同的赔偿标准对不同时期出现的保险灾害事故造成的损失计算赔款,即用不同时期赔偿额占保险金额的比例计算,并扣减残值。按产值投保的,若保险责任事故造成全部损失,则按保险金额扣减残值赔付。发生部分损失,若最后产量等于或高于保险产量(平均收获量的七成),损失由被保险人自负;若最后产量低于保险产量,损失数量低于保险产量与收获量的差额,按损失数量扣减残值赔付;损失数量高于差额数量,按差额扣减残值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