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財產保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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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財產保險合同是指企業作為投保人以其自己所有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或者以與其有利害關係的他人的財產為保險標的,向保險人交納保險費,由保險人依照約定負擔被保險財產的毀損、滅失風險責任的保險合同。
企業財產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範圍[1]
不論是財產保險基本險合同還是財產保險綜合險合同,它們的保險標的均應當符合保險法對於財產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提出的共同要求:第一,它應當是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可能遭受損失的。第二,它應當是能夠用貨幣計算其價值的財產或利益。第三,它屬於保險人約定的可保財產範圍之內的財產。第四,它應當是存放於固定地點的財產。依據此標準,我國現行的“財產保險基本險合同條款”和“財產保險綜合險合同條款”將被保險人的財產分為可保財產、特約承保財產和不保財產三類。
(一)可保財產
對於可保財產,法律要求具有保險利益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可以予以投保。此保險利益表現為投保人對其具有如下的法律權屬:
(1)屬於被保險人所有或與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險人負責的財產。
(2)由被保險人經營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財產。
(3)具有其他法律上承認的與被保險人有經濟利害關係的財產。
從實物形態來講,上述可保財產可概括為以下九類:
(1)房屋、建築物、裝修設備。它包括投保人使用的、未使用的、租出或租人的房屋、建築物(諸如油庫、水塔、煙囪、圍牆、碼頭、船塢等)及其附屬的裝修設備(一般指在房屋、建築物上較固定的水電、冷暖管道、衛生設備、門面裝潢、廣告燈牌等設備裝置)。
(2)機器設備。企業投保的機器是指具有改變原材料屬性或形態功能的各種機床、平爐、高爐、轉爐、電爐、鑄造機、電焊機、鼓風機等。而設備則是指與機器不可分離的傳動裝置、傳導裝置、機座等。
(3)交通運輸工具及設備。投保人投保本險種的交通運輸工具應當是存放於固定地點、未用於運營行駛的汽車、火車、船舶或非機動運輸工具以及附屬裝置。
(4)通訊設備器材。這是指投保人在生產經營或日常辦公中所使用的通訊設備器材。
(5)工具、儀器、生產用具。這是指投保人在生產經營或日常辦公中所使用的具有獨立用途的工具(如切削工具、壓延工具、模壓器具、鑄型器具、挖掘工具等),儀器(用於檢驗、實驗和測量等)及屬於固定資產範圍的包裝容器等。
(6)產成品、半成品、原材料和其他商品物資。這包括投保人在生產經營或日常辦公中所需的線上或庫存原材料、輔助材料、燃料、備品備件、包裝物,以及生產出來的或庫存的產成品、半成品、殘次品、樣品、展品等。
(7)管理用具和低值易耗品。在這裡,管理用具是指投保人在生產經營或日常辦公中所需的消防器材、辦公用品、計量器具等,而低值易耗品則是指用流動資金購置的不能列為固定資產的、價值較低、易於損耗的各種物品,如小型工具、玻璃器皿、工作服等。
(8)建造中的房屋、建築物和建築材料。雖然尚未辦理移交手續而未入賬,但是投保人可能將其正在修建的房屋、建築物及其所需的建築材料投保。不過,工地上供修建使用的工棚、設備、工具、機器,可由施工單位投保。
(9)賬外或已攤銷的財產。這是指已攤銷或已列支而尚在使用的低值易耗品、簡易倉棚、生產加工的邊料餘料、不入賬的自製設備、閑置設備、無償移交財產等。
(二)特約承保財產
投保人的某些財產不屬於一般的商品,或沒有一般的市場價格,其保險金額很難確定,風險也較特別,所以必須經保險人與投保人事先特別約定,經過必要的質量查勘或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後,保險人才予以承保,故稱為特約承保財產。具體包括:
(1)金銀、珠寶、首飾、鑽石、玉器、古玩、古幣、古書、古畫、郵票、藝術品、稀有金屬等珍貴財物。這些財產的特點是市場價格變化較大或無固定價格,受某些風險的影響較大。
(2)堤堰、水閘、鐵路、道路、涵洞、橋梁、碼頭。這些財產在保險人對其安全狀況進行實際查勘後,可特約承保。不過,要在保險單上特別批註,並寫清保險金額。
(3)礦井、礦坑內的設備和物資。它不包括礦井、礦坑本身,而是指投入井下生產的設備和物資,諸如坑木、坑木代用品(如金屬支柱、支架、水泥支架等)、大型材料(如鋼軌、電纜、運輸皮帶等)和專用工具(如風鎬、風鑽、電動機、水泵、礦燈、礦車、防爆開關等)。
(三)不保財產
由於投保人的某些財產不屬於一般生產資料或無法確定其財產價值,故保險公司不予承保。按財產保險基本險合同條款和財產保險綜合險合同條款的規定,下列財產屬於不保財產:
(1)土地、礦藏、礦井、礦坑、森林、水產資源、未經收割或收割後尚未入庫的農作物。
(2)貨幣、票證、有價證券、文件、賬冊、圖表、技術資料、電腦資料、槍支彈葯以及無法鑒定價值的財產。
(3)違章建築、危險建築、非法占用的財產。
(4)在運輸過程中的物資。在保險實踐中應當註意,賬面的流動資產科目中包括“在途材料”或“在途商品”,在投保時應當排除在財產保險基本險和財產保險綜合險之外。否則,投保人和保險人雙方應在保險合同中特別約定承保在途材料或商品於待運、中轉和卸載期間的責任,相應的不承擔其在運輸工具上的保險責任。
(5)領取執照並正常運行的機動車。
(6)牧畜、禽類和其他飼養動物。
企業財產保險合同適用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範圍[1]
財產保險合同的適用範圍極為廣泛,下述各種社會組織均可將其具有保險利益的財產投保財產保險合同,成為被保險人:
(1)從事工商、建築、交通運輸、金融、飲食服務行業經營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公司、合伙企業及其他類型的企業。
(2)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包括黨政機關、工會組織、共青團組織,婦聯組織、學校、醫院、科研單位、文化藝術團體等。
但是,財產保險合同不適用於下列情況:
(2)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資企業、接受來料加工的企業以及通過補償貿易、加工裝配、引進技術設備等方法從事的工段和項目。
(3)軍事機關和部隊。
企業財產保險合同的保險費、保險金額、保險期限[2]
1.保險費
在企業財產保險中,原則上,投保人應當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在企業財產保險合同成立後向保險人一次付清全部保險費。個別特殊情形可以分期支付。
2.保險金額
企業財產保險合同中的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按照實際價值協商確定。在保險期限內,如果被保險財產的價值發生變化而需要增加或者減少保險金額時,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辦理保險金額的批改手續。
3.保險期限
企業財產保險的保險期限從保險合同約定的起保當日的零時起算,至保險期滿之日的24時終止。保險期屆滿時需要繼續保險的,應當辦理續保手續。在保險期間,被保險財產發生部分損失的,被保險人可以就該部分損失提出賠償請求。保險人給付保險賠償金額後,保險合同繼續有效,但其保險金額應當由保險人出具保險批註相應減少,保險費不退。
企業財產保險合同的保險責任[2]
保險人承擔被保險財產的風險責任範圍包括:
(1)火災、爆炸;
(2)雷擊、暴風、龍卷風、暴雨、洪水、海嘯、地震、地陷、崖崩、雪災、雹災、冰凌、泥石流;
(3)空中運行物體的墜落;
(4)“三停”,即被保險人的供電、供水、供氣設備因上列災害或者事故遭受損害,以致引起停電、停水、停氣直接造成被保險財產的損失;
(5)在發生保險事故時,為了搶救財產或者防止災害蔓延,採取合理的必要措施而造成被保險財產的損失。
企業財產保險合同的除外責任[2]
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的除外責任範圍包括:
(1)戰爭風險、軍事行動或暴力行為;
(2)核風險;
(3)道德風險、間接損失、保險標的自身瑕疵、未經採取防護的暴風、雨、雪損失;
(4)以及當事人之間特約的其他事件。
在發生保險事故後,被保險人應當在知道被保險財產的法定期限內向保險人提出索賠請求,否則,其權利因不及時行使而消滅。保險人在收到被保險人的索賠請求後,應當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及時審核單據,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