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險基本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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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基本險是以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的財產為保險標的,承擔財產面臨的基本險責任的保險。它是團體火災保險的主要險種之一。
財產保險基本險採取對風險進行列舉的方式確定保險責任,保險標的只有遭受保險條款中表時的災害事故造成損失時,保險人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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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基本險的保險責任
根據我國現行財產保險基本險條款,該險種承擔的保險責任包括[1]:
1、火災,是指在時間或空間上由失去控制的燃燒所造成的災害。
2、雷擊,是指由雷電造成的災害,包括直接雷擊和感應雷擊兩種。
3、爆炸,包括物理性爆炸和化學性爆炸。
4、飛行物體和空中運行物體的墜落。
5、被保險人擁有財產所有權的自用的供電、供水、供氣設備因保險事故遭受破壞,引起停電、停水、停氣以及造成保險標的的直接損失,保險人亦予以負責。
6、必要且合理的施救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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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魏華林,林寶清.《保險學》[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3月第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