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基本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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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基本险是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的财产为保险标的,承担财产面临的基本险责任的保险。它是团体火灾保险的主要险种之一。
财产保险基本险采取对风险进行列举的方式确定保险责任,保险标的只有遭受保险条款中表时的灾害事故造成损失时,保险人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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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基本险的保险责任
根据我国现行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该险种承担的保险责任包括[1]:
1、火灾,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由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2、雷击,是指由雷电造成的灾害,包括直接雷击和感应雷击两种。
3、爆炸,包括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
4、飞行物体和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
5、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破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及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亦予以负责。
6、必要且合理的施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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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魏华林,林宝清.《保险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3月第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