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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救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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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救費用(Sue and Labor Expenses)

目錄

什麼是施救費用

  施救費用是指保險標的在遭遇保險責任範圍內的風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雇佣人員等為了避免或減少損失,採取各種搶救或防護措施而產生的費用。這種費用與保險標的本身遭受的損失完全不同。比如,為了減輕或防止保險事故所導致的損害,被保險人將被保險貨物在中途港卸載、存倉、整理及續運所需要的費用,都屬於施救費用。總之,施救費用是被保險人為了防止或減少保險標的物的損失而產生的,有利於保險人減少財產損失的賠償額。因此,這種費用由保險人負責賠償。

施救費用的賠償應註意的問題[1]

  對於施救費用的賠償,應註意幾個問題:首先,施救費用的賠償可以在另一個保險金額內進行,也就是說,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物本身的賠償及施救費用的賠償各為一個保險金額。因此,只要在保險標的保險事故而發生全部損失的同時,又出現施救費用的損失,保險人都應予以賠償。其次,施救費用的支出必須是合理的,對於不合理的部分和不屬於防止或減少保險危險所致損失而支出的費用,保險人不予賠償。再次,在海上保險實務中常用“整理費用”一詞,它是施救費用的一種,是指保險貨物在抵達目的地以前遭受損失,為減少損失,被保險人對遭受損失的貨物進行適當的整理,比如把損壞的貨物剔除,以免損失擴大,或對貨物包裝進行修整加固等,由此產生的費用即屬整理費用,保險人對此費用也是負責賠償的。

保險人對施救費用賠償的條件[2]

  (一)施救費用必須是合理的和必要的

  如果是不合理支出的施救費用,保險人不予賠償。例如某船舶啟航開往L港,中途擱淺,船上部分貨物受損。為了獲取可觀的佣金收入,船方利用在中途港修船期間,將受損貨物卸下進行超標準拯救,支出了大量的費用。被保險人事後就該項費用向保險公司索賠施救費用,保險公司以施救費用支出為非必要和不合理為由拒絕賠償

  (二)施救費用必須是為防止或減少承保風險造成的損失所採取的措施而支出的費用

  如果採取行動所為了避免或減少的損失不是保險單所承保的損失,其費用不得作為施救費用向保險人索賠。例如,保險人對袋裝硅藻土承保一切險,由於包裝袋不結實,在從海輪卸到駁船上時發生破裂,被保險人將重新包裝的費用作為施救費向保險人索賠。法院判包裝不結實是裝船前就存在的,這屬於貨物的“本質缺陷”,屬除外責任,重新包裝貨物不是為了避免或減少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故保險人有權拒賠

  (三)施救費用是由被保險人及其代理人、雇佣人採取措施而支出的費用

  施救費用限於由被保險人支出的費用,不包括保險人支出的費用。被保險支出的費用,包括其本人、代理人和/或雇佣人支出的費用。

  (四)施救費用的賠償並不考慮措施是否成功

  只要措施得當,費用支出得合理,即使施救措施不成功,沒有達到目的,保險人對施救費用也應負責。這個規定調動了被保險人拯救保險標的的積極性,從而也保護了保險人自己的利益。

保險人對施救費用賠償的限度[2]

  (一)對施救費用的補償是在對保險標的的損失賠償之外另行支付的

  施救費用條款是保險合同的補充性契約(Supplementary Engagement),雖然保險人可能已經賠付了全損,但被保險人仍可要求保險人賠償他為了履行施救義務而適當發生的費用。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損失的賠償,是以保險金額為限,而保險人對施救費用的賠償責任,也是以保險金額為限。故而保險人對一次保險事故的損失賠償,可能達到兩個保險金額。

  (二)施救費用賠償中免賠額的適用

  如果保險單中規定了絕對免賠額(Deductible),那麼免賠額適用於所有部分損失索賠,包括單獨海損救助費用共同海損和施救費用的賠償。同一事故引起的上述各項索賠加在一起,扣除一個免賠額後,由保險人賠償。但是,與全損有關的施救費用的賠償並不適用該免賠額。

  (三)不足額保險下施救費用的賠償

  如果保險單是不足額保險單,施救費用的賠償要按照保險金額占保險價值的比例來賠償。如果施救費用發生時,貨物的完好市場價值大於貨物的保險價值,那麼,保險人可不考慮貨物市場價值的因素,仍然按照貨物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比例賠償被保險人所支出的施救費用。

施救費用與救助費用的比較[3]

  根據海上貨物保險條款,救助費用與施救費用是分開承保的,施救費用與救助費用在以下幾方面存在差別:

  (一)採取行為的主體不同

  施救費用是由“被保險人及其代理人、雇佣人員和受讓人”採取行動所發生的費用。救助費用是指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以外的第三方救助者採取行動所應取得的救助報酬。

  (二)保險人賠償的前提不同

  對於施救費用,無論施救行動是否取得效果,保險人對於合理支出的施救費用均予以賠償。而對救助費用的賠償是在救助行為取得效果的前提條件下,由保險人賠償被保險人所支付的救助報酬。

  (三)保險人的賠償限度不同

  保險人對施救費用可在賠償保險貨物本身的損失金額以外,最多再賠償一個保險金額;而保險人對救助費用的賠償責任是以不超過獲救財產的價值為限,也就是說,救助費用與保險貨物本身損失的賠償金額兩者相加,不超過貨物的保險金額

  (四)是否是共同海損費用

  救助行為一般總是與共同海損相聯繫,因而救助費用往往是共同海損費用的一部分,是為了使保險財產及其他財產避免遭受共同危險而自願且合理地支出的費用,而施救費用的支出往往只是為了被保險人一方的利益。

參考文獻

  1. 施建祥.保險學.立信會計出版社,2004年07月第1版
  2. 2.0 2.1 曾立新.國際運輸貨物保險.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9.03
  3. 曾立新.國際運輸貨物保險.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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