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險綜合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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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綜合險是專為企事業單位提供保障的一個險種。任何屬於被保險人所有或與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險人負責的財產、由被保險人經營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財產、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認的與被保險人有經濟利害關係的財產都可在保險標的範圍內。
財產保險綜合險也是團體火災保險業務的主要險種之一,它在適用範圍、保險對象、保險金額的確定和保險賠償處理等內容上,與財產保險基本險相同,不同的只是保險責任較財產保險基本險有擴展[1]。
根據現行財產保險綜合險條款規定,保險人承保該種業務時所承擔的責任包括[1]:
1、火災、爆炸、雷擊。
2、暴雨、洪水、颱風、暴風、龍卷風;
3、雪災、雹災、冰凌;
4、泥石流、崖崩、突發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5、飛行物體及其他空中運行物體墜落。
其除外責任包括[2]:
1、因戰爭、敵對行為、軍事行動、武裝衝突、罷工、暴動所造成的損失。
2、因核反應、核子輻射和放射性污染所造成的損失。
3、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縱容行為造成的損失。
4、地震。
5、堆放在露天或在罩棚下的保險財產,以及用蘆席、布、草、紙板、塑料布做棚頂的罩棚,由於暴風、暴雨所造成的損失。
6、因保險標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而導致的損失,保險標的變質、受潮、蟲咬以及自然磨損與按制度規定的正常損耗。
7、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