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综合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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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综合险是专为企事业单位提供保障的一个险种。任何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都可在保险标的范围内。
财产保险综合险也是团体火灾保险业务的主要险种之一,它在适用范围、保险对象、保险金额的确定和保险赔偿处理等内容上,与财产保险基本险相同,不同的只是保险责任较财产保险基本险有扩展[1]。
根据现行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规定,保险人承保该种业务时所承担的责任包括[1]:
1、火灾、爆炸、雷击。
2、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
3、雪灾、雹灾、冰凌;
4、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5、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其除外责任包括[2]:
1、因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所造成的损失。
2、因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所造成的损失。
3、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行为造成的损失。
4、地震。
5、堆放在露天或在罩棚下的保险财产,以及用芦席、布、草、纸板、塑料布做棚顶的罩棚,由于暴风、暴雨所造成的损失。
6、因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而导致的损失,保险标的变质、受潮、虫咬以及自然磨损与按制度规定的正常损耗。
7、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