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建築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違章建築(Unauthorized Construction)
目錄[隱藏] |
什麼是違章建築[1]
違章建築是指違反法律相關規定,由公民或法人擅自建造的建築物及構築物,通常表現為擅自搭建的棚房、攤位、簡易樓宇等。
違章建築的類型[2]
違章建築一般因以下違法行為而形成:
一是依法需經批准的建設項目未經有批准權的政府主管部門批准;
二是未辦理建設工程用地批准手續;
三是建設項目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四是擅自變更建設工程規劃。
違章建築性質轉化的原則[3]
違章建築的性質轉化應當嚴格遵循一些原則:
1.地域界限的原則。凡影響近期規劃或城市開發的重要地段的違章建築應從嚴處理,一般不能通過事後追認為合法建築。其他規劃開發地區則可本著節約建築成本的目的適當放寬處理。
2.影響有關行業職能或工作展開的違章建築應從嚴處理的原則,這些建築包括直接影響交通、消防、市政設施、房屋修繕施工、綠地、環保、防災和鄰裡居住條件的違章建築等,這類建築一般也不能在事後追認為合法建築。
3.從寬處理須有限度的原則。只要違章建築的房屋建築正規、結構合理,經過一定的申請審批程式,在有關單位給予批評教育或適當罰款之後,可以補辦手續,確認當事人的所有權,發給產權證件。屬於應當從嚴處理的違章建築,不予確認產權,登記為違章建築,須立即拆除的,應立即拆除;可以延期的,則延緩拆除。
違章建築與臨時建築的區別[4]
違章建築和臨時建築都是運用各種材料生產出來的具有各種使用價值的建築物、構築物,是人可以在其中進行生活或生產活動的、固定於土地之上的房屋或其他場所,如住宅、辦公樓、廠房、庫房等。違章建築與臨時建築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二者產生原因不同
違章建築,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違反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或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而占地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築物。違章建築大體上可以分為兩種:一是建築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權,因而也無法取得建築許可證;二是在自己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建造違章建築物,即雖有利用該建築物占有範圍內的土地建造房屋等建築物的權利,但未經取得建築許可證而擅自建設的建築。違章建築主要包括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准,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設的建築;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築;擅自改變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擅自將臨時建築建設成為永久性的建築。臨時建築是指必須限期拆除、結構簡易、臨時性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臨時設施都應該有規劃部門的許可並有規定的使用期限,而且超過了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都必須由建設者在限期內自行拆除。
2、二者特征不同
違章建築最主要的特征就是不具有合法性,即違章建築是不受法律保護的。由於其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所以原則上不賦予當事人所有權,不能依法進行產權登記。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是合法建築。
3、處理方式不同
《城市規劃法》第四十條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城市規劃,尚可採取改正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罰款。”臨時建築如果超過批准期,應當進行拆除,拆除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但是拆除未到期的臨時建築,會給建設者帶來一定的經濟損失,因此,要對拆除未到期的臨時建築給予適當的補償。適當補償的標準,就是根據臨時建築的結構特點和使用情況,按照尚可使用期限的殘存價值,參考剩餘期限給予補償。一般由拆遷人委托價值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後,再結合實際情況,由雙方協商確定。
羅湖區田貝四路萬象新居占地違建,和占用消防通道